機構職責
(一)宣傳、貫徹、執行國家、省、市關於農機化管理的各項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制訂全縣農機化工作實施方案,並組織指導實施;參與制訂農業機械作業質量標準和作業收費定價管理辦法,並組織指導實施;指導農、林、牧、副各業機械化、設施農業工程業務;規劃指導農機服務體系建設,指導基層農機服務組織內部經營機制改革;指導基層農機服務組織,制訂服務規範,完善服務功能和開展社會化服務;負責農業機械用油的需求預測;負責農機化生產情況和基層農機服務體系經營狀況的綜合統計和動態分析。(二)負責編制農機推廣及試驗鑑定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組織重大科技攻關、成果開發和推廣項目的立項論證;負責農機行業科研成果的申報;制定全縣農機化推廣體系建設規劃,對基層推广部門進行業務指導;開展農機技術推廣培訓和科普宣傳工作;組織引進、試驗、示範農機新技術、新機具、新工藝;開展農機技術服務,提供農機化技術住處和諮詢;承擔省、市下達的農機技術推廣任務;負責全縣試驗示範基地建設工作;負責農機科普管理;指導農機化學術組織和社團工作;負責信息的收集、整理、篩選,信息載體的編輯;指導農機和經濟技術信息網路建設。
(三)負責編制全縣農業機械化、設施農業工程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編制各項專項資金的投放規劃與年度計畫,並監督資金的使用;負責全縣國家投資的大中型農業機械報廢變賣的審批;編制全縣農機基本建設投資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負責農機化統計工作。
(四)負責全縣農業機械安全生產管理;宣傳、貫徹、執行國家、省、市關於農機安全管理的各項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負責農用拖拉機在鄉級以下道路行駛的交通管理;指導鄉(鎮)農機安全管理網路建設工作;負責全縣農業機械技術狀態管理和農業機械安全監理行政執法;處理全縣發生的農機事故;負責農業機械落戶、駕駛員(操作員)的宣傳教育、培訓考核、牌證核發、審驗;負責本農機具和駕駛(操作)人員檔案管理、農機安全生產統計分析;負責農機事故的統計上報工作;負責農機監理費的收繳和管理;負責農機生產、銷售、維修市場的監督管理,負責農業機械銷售者、維修者的開業技術條件的審定以及定期審驗;對銷售的農業機械產品進行質量檢驗;負責有關農機生產、銷售、維修、作業等違法行為的舉報受理工作。
(五)負責全縣農機駕駛人員的培訓和復訓工作;負責鄉(鎮)的農機技術推廣人員的培訓工作;負責農機成人職業技術教育工作;負責農機管理服務人員的培訓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