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子春,慈利縣廣福橋鎮原紀委副書記。李子春在任苗市鎮龍陽村書記時,將林地流轉工作經費83730元,放在賬外用於公務支出,違反了國家法律法規。2016年6月,慈利縣紀委決定,給予李子春黨內警告處分,並已免去其鎮紀委副書記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