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履歷
2010年4月至2014年10月案發,任義烏市蘇溪鎮財政辦公室主任。
人物事件
強制措施
因涉嫌犯非法製造發票於2014年10月30日被義烏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因涉嫌犯偽造國家機關印章罪被依法逮捕。
提起公訴
義烏市人民檢察院以義檢刑訴(2015)第48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朱勝挪用公款罪,於2015年2月26日向義烏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一審宣判
2015年5月25日,義烏市人民法院一審刑事判決如下:被告人朱勝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30日起至2021年10月29日止)。
開除公職
2015年7月21日,義烏市人民政府發布《關於開除朱勝公職的決定》:2010年12月至2012年12月,時任蘇溪鎮財政辦公室主任的朱勝利用職務之便,夥同蘇溪鎮環衛所副所長金某某、工作人員金某,利用蘇溪鎮環衛所私自印製的《浙江省政府非稅收入定額票據》難以監管的漏洞,通過金某某先後12次從金某處取走蘇溪鎮環衛所環衛費總計59萬元,用於賭博、娛樂活動等。2014年7月25日,朱勝將59萬元人民幣交給金某某,通過金某匯繳至市財政非稅收入財政專戶。
朱勝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夥同他人將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挪用公款錯誤,情節嚴重,被依法判處刑罰。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市人民政府決定:開除朱勝公職。
立案偵查
因貪污罪於2015年12月8日又被義烏市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提起公訴
浙江省金華市人民檢察院以金檢公一刑訴[2016]4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朱勝犯貪污罪,向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浙江省金華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2年7月至2014年10月期間,被告人朱勝利用擔任義烏市蘇溪鎮人民政府財政辦公室主任的職務便利,通過虛構撥款內容製作《財政直接支付憑證》或《預算撥款憑證》並私自加蓋財務法人章和財務專用章的方式,侵吞義烏市蘇溪鎮人民政府財政資金總計人民幣3382.4萬元,用於個人賭博、償還因賭博所欠債務、購買彩票等。
公訴機關針對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實,當庭宣讀、出示了證人證言、銀行賬戶交易明細、銀行憑證、戶籍證明,被告人朱勝的供述等證據,認為應當以貪污罪追究被告人朱勝的刑事責任,同時本案屬於前罪判決宣告後刑罰執行完畢前發現的漏罪,應當數罪併罰,提請金華中院依法判處。
無期徒刑
2017年1月18日,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刑事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朱勝犯貪污罪,判處無期徒刑,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與前罪因犯挪用公款罪所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二、繼續追繳被告人朱勝違法所得人民幣三千三百八十二萬四千元,返還被害單位義烏市蘇溪鎮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