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線電視視頻點播管理暫行辦法

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對有線電視視頻點播業務的發展實行統籌規劃。 (一)符合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對全國視頻點播業務的總體規劃; (三)經論證符合視頻點播業務開辦條件的,由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予以批准,進行試播;

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令

第 4 號
《有線電視視頻點播管理暫行辦法》經局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局 長 徐光春
二○○一年四月十八日

有線電視視頻點播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加強對視頻點播業務的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有線電視視頻點播,是指利用有線電視網路,向特定用戶播放其指定的視聽節目的業務活動。包括按次付費點播、輪播、按需實時點播等服務形式。
利用有線電視網路,採用多媒體技術,將聲音、圖像、圖形、文字、數據等集成為一體進行傳播的活動,適用《信息網路傳播廣播電影電視類節目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第三條 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負責全國有線電視視頻點播業務的管理工作,地方各級廣播電視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有線電視視頻點播業務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有線電視視頻點播業務由經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批准設立的廣播電視播出機構開辦,其他任何境內外機構、個人不得開辦或與廣播電視播出機構合作開辦、經營有線電視視頻點播業務。
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對有線電視視頻點播業務的發展實行統籌規劃。開辦有線電視視頻點播業務,須報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批准。
第五條 申請開辦有線電視視頻點播業務,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對全國視頻點播業務的總體規劃;
(二)具備開辦視頻點播業務的資金、技術、人員等綜合實力和網路技術條件,能夠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完成宣傳任務和轉播任務;
(三)開展視頻點播業務所使用的設備應取得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頒發的《有線電視入網器材設備認定證書》;
(四)視頻點播技術系統應符合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關於有條件接收系統的管理規定;
(五)有健全的節目播出管理制度;
(六)有可行的節目監控方案
(七)符合國家其他法規、檔案的規定。
第六條 開辦有線電視視頻點播業務,按照以下程式進行申報和審批:
(一)申辦機構向當地廣播電視管理部門提出申請,逐級上報至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
(二)上報材料經初審合格的,由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對開辦方案進行可行性論證;
(三)經論證符合視頻點播業務開辦條件的,由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予以批准,進行試播;
(四)試播一年後,由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組織驗收,驗收合格的,方可正式播出。
第七條 申請開辦有線電視視頻點播業務,需提交以下書面材料:
(一)播出機構開辦視頻點播的申請;
(二)各級廣播電視部門的審核意見;
(三)視頻點播開辦方案,包括:視頻點播節目方案、頻道資源的占用方式和數量、運營方案、技術和設備方案、播出監控方案等。
第八條 對視頻點播節目的著作權保護,應當符合《著作權法》的規定。
第九條 禁止播放載有下列內容的視頻點播節目:
(一)危害國家的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二)危害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
(三)煽動民族分裂、破壞民族團結的;
(四)泄露國家秘密的;
(五)誹謗、侮辱他人的;
(六)宣揚淫穢、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禁止的其它內容。
第十條 用於視頻點播的節目,應以國產節目為主。
第十一條 專門用於視頻點播的境外節目,由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指定的有線電視節目進口單位負責引進,並報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審查。經審查通過的,發給《進口視頻點播節目播放許可證》。
專門用於視頻點播的境外影視劇應在每集片首註明許可證編號。
第十二條 用於視頻點播的節目限於以下幾類:
(一)取得《電視劇發行許可證》或《電影片公映許可證》的影視劇及《進口視頻點播節目播放許可證》的節目;
(二)依法設立的廣播電視播出機構製作、播出的節目;
(三)依法設立的影視製作經營機構製作並經省級以上廣播電視部門審查批准的綜藝、專題節目。
第十三條 用於有線電視播出的影視劇經合法授權後,可先用於視頻點播。
第十四條 開辦有線電視視頻點播業務的廣播電視播出機構應制定可行的節目監控方案,須將前端播出的點播節目單通過網路傳送到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並建立健全節目審查制度,節目重播時應按第九條規定進行重審。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四條、第六條,未經許可擅自開辦視頻點播的,由縣級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其從事違法活動的設備,可以並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未按規定引進、播放視頻點播節目以及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未按規定審查和重審視頻點播節目的,由縣級以上廣播電視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活動,根據情況給予暫停視頻點播業務一至六個月直至取消開辦資格的處罰,可以並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上述行為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廣發社字〔2000〕901號檔案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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