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監督需要以會計法規為依據,而會計監督的實踐又為會計立法提供了事實基礎,使會計立法活動得以開展,制定出會計法規,使會計監督人員遵循會計法規,捍衛著國家經濟政策的尊嚴。
一、會計立法與會計監督與時代同步
會計監督系統是由獨立於被監督單位之外的主體來執行的,它以單位整體作為監督的對象,但主要通過對單位內部會計監督的再監督來實施。外部會計監督系統由社會會計監督和政府會計監督兩部分構成。社會會計監督即指民間審計監督,它是中觀層面上的會計監督形式,其主要職責是鑑證單位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公允性。政府會計監督指由國家有關部門實施的會計監督,它是巨觀層面上的會計監督形式。它要對政府負責,主要包括財政監督、國家審計監督、稅務監督、證券監管、銀行監督、保險監管等形式。各種政府監督檢查部門,所針對的單位、監督檢查的目的和重點各不相同,但強調的都是對單位會計活動及會計資料的監督檢查,都具有權威性和強制性。從一般意義上講,民間會計監督與政府會計監督共同構成了外部會計監督系統。社會會計監督主要通過對單位會計信息的鑑證來監督單位的經濟活動,以實現為投資者、債權人等社會公眾服務的目的;而政府會計監督則主要通過對單位會計資料及其所反映的經濟活動的核查來監督單位的經濟活動,以維護國家利益。
然而,已有的制度與法規都是根據一定的時期的政治、經濟環境的具體情況制定的,不免帶有一定的主觀性和“時滯性”,各種規範本身就不能完全符合客觀實際,《會計法》中的內容有的落後於經濟現實,有的缺乏可操作性。
新的會計法就是從系統論的角度對會計監督進行了不同層次的界定,明確了它是由內部會計監督、註冊會計師監督和政府會計監督三位一體的會計監督體系,而這一體系又是由內部會計監督系統和外部會計監督系統共同構成的。
完善的會計監督系統,必須在有效的運行機制下才能充分發揮其職能作用,這就需要對會計監督系統存在的前提、產生的根源及在此基礎上所形成的作用機制等問題進行分析。
分析會計監督存在的前提,不能不從監督者與被監督者之間的利益衝突和信息不對稱角度入手。監督和被監督之間存在共同的利害關係,但更多的情況是雙方易於形成利益衝突。利益衝突形成會計監督存在的前提之一。利益衝突的形成原因,從理論上講,是由於財產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在企業內部所有者與經營者之間目標取向不同而形成利益衝突。所有者將資本投入到企業,就是要為了使其保值增值,可以綜合表述為企業價值最大化。而經營者的目標與所有者是不一致的,經營者可能更為關心自己的薪金、聲望、地位等。所有者的資本一旦投入企業,就形成法人財產,經營者可以支配這些財產,經營者在享有經營自主權的同時,自然關注其自身利益。在一般情況下,為在任期內取得經營業績,經營者會傾向於採取風險較大的方案甚至是違法經營等短期行為,而不是採取利於企業長遠發展的方案;為提高自身聲望與地位,會不計成本追求企業的規模擴張等。這些做法,會在不同程度上損害所有者的利益。正是由於這種利益衝突,需要設計有效的約束機制來保證所有者資本保值增值的目標實現,會計監督正是在這一需求之下產生的。經營者要以會計資料報告受託責任的履行情況,所有者以會計報告來衡量自身目標的實現程度,以會計監督防止利益受損。
監督與被監督之間的信息不對稱也是會計監督存在的前提。根據非對稱信息理論,市場上買賣雙方各自掌握的信息是有差異的,通常供方有較完全的信息,需方有不完全的信息,在這種情況下,有信息優勢的一方希望通過輸出對自己有利的信息使自己獲利,而較少信息的一方則通過各種手段去獲取信息。在現實生活中,我們經常利用這種信息的不對稱規律來達到自利的目的,這就是經濟學所關注的“機會主義”和“損人利己”現象。在會計上,有的會計人員及其組織利用這種不對稱的信息規律,採取“隱瞞財務信息”、“虛假會計信息”等方式進行作弊。具體表現有三:一是會計人員自身利用信息優勢謀取私利。二是會計人員與經理人員採取合謀的手段進行舞弊。上已述及,經理人員關注的是自身的收入、聲望和地位等,與所有者企業價值最大化的目標有所不同。在公司制企業中,股東不直接參與企業的經營,是通過財務報告來了解企業的。而經理人員直接經營企業,掌握企業全面的信息,他們可以通過隱瞞企業的真實信息來達到自身的目的。三是企業所有者利用信息優勢欺騙企業外部相關利益人。儘管企業要通過會計報表向外部披露企業的財務信息,但是企業的真實情況可能只有企業內部人員知道,這使企業有條件提供假會計資料來偷漏稅、騙取銀行貸款或騙取其他信用等。
因此,必須構築監督體系來解決由於這種信息不對稱造成的利益衝突,否則企業不可能正常運轉下去。而我們這裡所討論的信息主要是指會計信息,那么所實施的也必然是會計監督。不進行會計監督,財務欺詐或會計造假會盛行,使市場交易費用變得無窮大,影響市場的正常運轉;也使人們會逐漸懷疑會計信息的可信度、有用性,最終會影響到企業的存在方式。既然一方要隱瞞信息,另一方要竊取信息,那么雙方博弈的“均衡點”應是通過會計監督系統促進會計財務信息公開、公平、公正。
會計監督系統的作用機制,在公司制企業中,存在著多層代理關係,維護這種代理關係,是會計監督系統存在並得以有效運轉的根本動機。這不僅需要企業內部建立起有效的會計監督制度,更需要企業會計制度的有效。
會計監督作用機制的良好運行,有賴於全方位的保障措施,健全法制是其中之一。對此,我們提出以下意見:首先,應進一步完善《會計法》。新修訂的《會計法》較前雖有很大改進,但是仍有一些地方需進一步完善。如會計報表由不直接負責經營管理工作的董事長在會計報表上籤章並承擔責任,同為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總會計師要在會計報表上籤章,而總經理要不要簽章並承擔責任?監事會是否應該對會計報表履行監督程式並在會計報表上籤章並承擔責任?在《會計法》中對這些問題應做出明確規定。又如,外部會計監督形式對企業往往會造成重複檢查,但卻都能查出現新問題,然而沒有哪個監督部門做最後結論,並承擔責任,企業經營者的會計責任沒有被真正解除。因而《會計法》應作出關於會計責任解除的相應規定,即規定除故意欺詐外,會計報表一旦被某個會計監督部門認可,該部門就應對會計報表的合法性負責,這樣可以強化會計監督系統中各個層次之間的相互制約關係。
其次,不斷健全和完善以《會計法》為中心的會計法規體系。目前需要根據《會計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會計工作的實際情況,儘快研究制定與《會計法》相配套的法規、制度或者實施辦法,以保證《會計法》各項規定的貫徹落實。財政部門應儘快研究制定會計監督實施辦法、內部控制制度規範等規定。同時,要對現行的會計法規、制度進行清理,嚴格有關會計規章制度的報批和備案制度。特別是要對地區性的會計規章進行全面清理,對不適應新形勢要求、不符合《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要按法定程式予以廢止,部分內容與《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相牴觸的,要及時進行修訂。
再次,促進《會計法》與相關法律的銜接。《會計法》規定的法律責任主要有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兩種,具體操作應與相關法律銜接緊密。如由於《會計法》適用於全社會各單位,對國有單位的違法行為人可以追究其行政處分,而對私營企業主則不易操作。因此,在相關法規中要明確他們的行政責任。又如《會計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但對照《刑法》,對會計犯罪行為規定很少,僅有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罪、打擊報復會計人員罪,在《刑法》中應增加與《會計法》相應的會計犯罪的內容。
最後,規範《會計法》、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的關係。目前,我國頒發並實施了新的企業會計制度,對企業會計準則也進行了完善。會計制度和會計準則處在並行狀態。在這種情況下要處理好《會計法》、會計制度和會計準則的關係。《會計法》不宜具體,不應過分強調操作性,不應將屬於會計準則甚至屬於會計制度規範的內容歸人其中。至於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二者之間的關係,一直是理論界爭論的焦點。會計制度與會計準則都是國家統一的會計核算制度的組成部分,均屬於具有行政法規性的規範性檔案,兩者都是為了規範企業的會計核算行為,對會計要素的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作出的規定,但由於二者涵蓋的業務內容不同、側重點不同、適用範圍不同等,尤其是根據我國具體的會計工作實際,它們將在較長一段時間內並存,二者不可互代。即使是現在實行了統一的企業會計核算制度,情況依然如此。
二、會計立法與會計監督與國際接軌
制度法規的設計要避免形式主義,要恰當地處理原則與規則的關係應當承認,從總體上說,美國與資本市場相關的基本制度與法規是最發達健全的,但也出現了嚴重失靈現象。一個重要原因是原來設計的監管機制可能流於形式,沒發揮既定的作用。此外,相關經濟實體都在借政府機關重形式輕實質的弊端,打政策的擦邊球,鑽政策的空子。這兩點,若不加防止,再完善的制度和法規均可能失效。近年曝光的安然、世通,及義大利帕拉瑪特等案。制度之優劣都是相對的,取決於所處的環境,而且會隨著環境的變化而變化。所以,對任何制度不能產生迷信,並照搬照抄。這是成熟市場財務醜聞的教訓。我們應認真研究各國資本市場相關體制、法規、準則的社會政治經濟背景,研究它們產生和變遷過程及其原因,尤其要重視各項制度由成功到失靈的根源,並結合我國國情,在恰當的時機吸收利用。這些年來,世界有很多機構來到我國推銷並要求我們執行他們的準則,如公司治
理準則就有好多版本。我們不能簡單地接受這種要求,而應吸納這些準則的合理部分,制定兼顧國際慣例和本國國情的準則。當然,這並不意味著我們不去順應全球化的浪潮,不去遵循國際通行的準則和慣例或努力建立國際通行的準則和慣例,也決不能產生“人家不如我們”這樣一種盲目樂觀的臆想。
我們在研究制定會計披露規範以及資本市場的其他政策法規時,要堅持基本原則和具體規則相結合,避免陷入“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局面。政策法規一經頒布,要想方設法,排除各種阻力,維護其權威性,確保其得到嚴格、公平的執行。
三、會計立法與會計監督以人為本
目前,企業會計信息失真的現狀有目共睹,國內有“瓊民源”、“銀廣夏”等,國外有“安然”“陽光”等,其造假金額之大,令人咋舌;作假手段也五花八門,從會計確認、計量到會計報表編制,都存在不規範、不合理甚至不合法的行為,對市場經濟秩序和企業規範管理構成了嚴重威脅,損害了社會和公眾利益,引起全社會的廣泛關注。會計誠信迫在眉睫。無論在什麼社會,都應兼顧利益與誠信、效率與公平的關係。
一、我國會計信息失真的原因
會計信息失真的原因既有主觀原因,也有客觀原因,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會計規範尚不完善
會計準則規定了會計確認、計量、對外提供財務報表的基本規範要求,但是受準則的廣泛適用性和準則本身某些既定原則的影響,會造成會計信息不實。比如:成本效益原則的套用,由於忽略了那些相對不重要的信息,而使得會計信息與業務原貌有所出入;謹慎性原則的套用,如果資產估價低於真實成本,負債估價高於實際金額,可能的收入在將來實現,可能的損失在將來不發生,加上信息披露不完全、不及時,這也會造成會計信息不實等等。所以,許多會計原則在具體套用時往往會出現些偏差。同時,由於已有的制度法規都是根據一定時期的政治、經濟環境的具體情況制定的,不免帶有一定的主觀性和“時滯性”,也會造成會計信息不實。
(二)市場主體利益多元性存在負面影響
市場主體利益多元化,一方面調動了企業經營者的積極性,另一方面也滋生了一些企業置國家利益而不顧,片面追求個別利益的不良現象。各行為主體普遍具有利己的動機,這種利己動機在信息不對稱時就有可能行為化。
(三)公司治理結構不完善,監督弱化
雖然我國國有企業在內部均形成了包括職代會、黨委、工會、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會等法人治理結構,但在運作中卻存在不少問題,如董事會凌駕於股東會之上;經理人是由上級政府直接任命的“官員企業家”;董事長或總經理大權獨攬,監事會形同虛設,起不到監督制約作用,等等。這一切往往造成有關人員利用職權牟取私利,信息的需求決定了信息的供給,會計不再是為投資者、債權人等提供正確反映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信息系統。
(四)會計人員的素質參差不齊
會計信息是在會計人員對會計要素進行確認與計量中生成的,因而免不了要對客觀經濟活動的一些不確定因素進行估計、判斷和推理,不同素質的會計人員進行的估計、判斷與推理往往導致不同的結果。一些素質較差的會計人員即使遵循了會計規範,但由於其認識水平的局限性,不可避免地使計量出的會計數據脫離實際情況,使會計信息出現不實。
二、防範會計信息失真應採取的必要措施
會計信息失真已是不容爭論的事實,那么,如何提高會計信息質量?本人認為應從以下幾方面著手:
(一)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加快推進國企改革步伐
只有通過加快改革步伐,進一步推進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建立企業在現代經濟體制中的主體地位,使企業真正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法人實體和市場主體,這是保證會計信息合法、真實、準確、完整的前提。
(二)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現代企業制度相適應的會計管理規範體系
要完善會計法規體系,維護法律的權威性、嚴肅性。要宣傳、貫徹新的《會計法》、《契約法》等相關經濟法規,嚴格執行《會計法》對會計憑證填制、會計帳簿登記、會計報表編制等的會計核算要求,保證會計核算內容的準確完整,保證會計信息質量。要嚴格會計法律責任,改變目前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糾的混亂局面。對受理不合法、不真實的原始憑證,提供虛假核算資料的會計人員,對倚仗職權,強迫、誘使會計人員做假帳、假報告,對置法律於不顧,熱衷於“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企業負責人,絕不姑息遷就。
要健全會計監督評價體系,建立會計人員執業資格考試、聘任、業績能力考核等相關管理制度。發揮會計師事務所等社會中介組織的監督作用,實施註冊會計師審計制度,實施“政務公開”、“廠務公開”,其中“財務公開”、“民主理財”應成為一項重要內容。
(三)提高企業經營者和會計人員的綜合素質,加強職業道德建設
企業經營者和會計人員綜合素質的提高是防範會計信息失真的一個重要環節。
首先要保持一個平衡的心態,具備良好的心理素質,健全的心智結構,承擔起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健康發展的責任。其次,要加強會計人員和職業人員的後續教育,使每一個經營者和會計人員努力學習掌握現代管理經營知識和手段。再者,要求每一位經營者和會計人員要有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相適應的經營理念和道德理念,一方面要增強法制意識,另一方面要增強道德自律意識,增強道德責任心和責任感,保持職業良知。會計信息是指按預定要求,向使用者提供的有助於決策和管理的財務信息和其他有關的經濟信息。會計信息應當符合國家巨觀經濟管理的要求,滿足有關各方了解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與現金流量的需要,滿足企業加強內部經營管理的需要。會計信息要發揮其應有的作用,要為人所用,必須同時具備兩個基本特徵:可靠性與相關性。
(四)權衡監督效益
在會計監督的實踐中,有的監督者在實施監督檢查時,遇有違規問題,可能違規者少施點小恩小賄,將重大的偷稅漏稅、貪污盜竊隱藏,一切就完事大吉,給國家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給會計監督造成了很壞的社會影響。
我們是否可以採取一種方法,給監督者一些獎勵,使監督者的收入合法化,監督者在遇到違法者時,權衡利弊時肯定不採取收受賄賂為違規者開脫,這樣就能較好地使違法者得以懲處。
總之,在會計立法與會計監督中,立法還不是答案的全部。在改變法律的同時,必須改變基本的態度。人們必須充分意識到公眾利益而不只是自我利益。沒有這個精神的轉變,新的管制和新的立法只會鼓勵更多的規避行為。而會計監督是需要會計誠信做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