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事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定就補償安置爭議提起民事訴訟人民法院應否受理問題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事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定就補償安置爭議提起民事訴訟人民法院應否受理問題的批覆》在2005.08.01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2005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58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8月11日起施行。

2005年8月1日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浙高法[2004]175號《關於雙方未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定當事人就補償安置爭議向法院起訴,法院能否以民事案件受理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定,就補償安置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並告知當事人可以按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向有關部門申請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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