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制度的實施意見

八、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下列案件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十、基層人民法院審理的下列案件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五)其他需要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的疑難、複雜、重大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關於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制度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法發[2010]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關於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制度的實施意見》已經中央批准,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如有意見和建議,請及時報告我院。
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一、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制度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幾十年來,各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在總結審判經驗,指導審判工作,審理疑難、複雜、重大案件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民主法制建設的發展,人民民眾通過法院解決糾紛的意識不斷增強,全國法院受理案件的總量和新類型案件逐年增多,對審判質量的要求越來越高。為了適應新形勢、新任務的要求,建立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實現審判委員會工作機制和工作程式的科學化、規範化,應當不斷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制度。
二、改革和完善審判委員會制度,應當堅持“三個至上”的人民法院工作指導思想,堅持黨對人民法院工作的領導,自覺接受人民代表大會監督,自覺維護憲法、法律的尊嚴和權威,自覺維護人民合法權益,堅持從審判工作實際出發,依法積極穩妥推進。
三、審判委員會是人民法院的最高審判組織,在總結審判經驗,審理疑難、複雜、重大案件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四、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履行審理案件和監督、管理、指導審判工作的職責:
(一)討論疑難、複雜、重大案件;
(二)總結審判工作經驗;
(三)制定司法解釋和規範性檔案;
(四)聽取審判業務部門的工作匯報;
(五)討論決定對審判工作具有指導性意義的典型案例;
(六)討論其他有關審判工作的重大問題。
五、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履行審理案件和監督、管理、指導審判工作的職責:
(一)討論疑難、複雜、重大案件;
(二)結合本地區和本院實際,總結審判工作經驗;
(三)聽取審判業務部門的工作匯報;
(四)討論決定對本院或者本轄區的審判工作具有參考意義的案例;
(五)討論其他有關審判工作的重大問題。
六、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加強審判委員會的專業化建設,提高審判委員會委員的政治素質、道德素質和法律專業素質,增強司法能力,確保審判委員會組成人員成為人民法院素質最好、水平最高的法官。各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除由院長、副院長、庭長擔任審判委員會委員外,還應當配備若干名不擔任領導職務,政治素質好、審判經驗豐富、法學理論水平較高、具有法律專業高等學歷的資深法官委員。
中共中央《關於進一步加強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工作的決定》已經明確了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的配備規格和條件,各級人民法院應當配備若干名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
七、人民法院審判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和疑難、複雜、重大案件以及合議庭難以作出裁決的案件,應當由審判委員會討論或者審理後作出決定。案件或者議題是否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由院長或者主管副院長決定。
八、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下列案件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一)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需要再審的案件;
(二)最高人民檢察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式提出抗訴的刑事案件。
九、高級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下列案件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一)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需要再審的案件;
(二)同級人民檢察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式提出抗訴的刑事案件;
(三)擬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案件;
(四)擬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或者免於刑事處罰的案件;
(五)擬宣告被告人無罪的案件;
(六)擬就法律適用問題向上級人民法院請示的案件;
(七)認為案情重大、複雜,需要報請移送上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
十、基層人民法院審理的下列案件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一)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需要再審的案件;
(二)擬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或者免於刑事處罰的案件;
(三)擬宣告被告人無罪的案件;
(四)擬就法律適用問題向上級人民法院請示的案件;
(五)認為應當判處無期徒刑、死刑,需要報請移送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刑事案件;
(六)認為案情重大、複雜,需要報請移送上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
十一、人民法院審理下列案件時,合議庭可以提請院長決定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
(一)合議庭意見有重大分歧、難以作出決定的案件;
(二)法律規定不明確,存在法律適用疑難問題的案件;
(三)案件處理結果可能產生重大社會影響的案件;
(四)對審判工作具有指導意義的新類型案件;
(五)其他需要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的疑難、複雜、重大案件。
合議庭沒有建議提請審判委員會討論的案件,院長、主管副院長或者庭長認為有必要的,得提請審判委員會討論。
十二、需要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的案件,由合議庭層報庭長、主管副院長提請院長決定。院長、主管副院長或者庭長認為不需要提交審判委員會的,可以要求合議庭複議。
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合議庭應當提交案件審理報告。案件審理報告應當符合規範要求,客觀、全面反映案件事實、證據以及雙方當事人或控辯雙方的意見,說明合議庭爭議的焦點、分歧意見和擬作出裁判的內容。案件審理報告應當提前傳送審判委員會委員。
十三、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時,合議庭全體成員及審判業務部門負責人應當列席會議。對本院審結的已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提起再審的,原審合議庭成員及審判業務部門負責人也應當列席會議。院長或者受院長委託主持會議的副院長可以決定其他有必要列席的人員。
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或者受檢察長委託的副檢察長可以列席。
十四、審判委員會會議由院長主持。院長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可以委託副院長主持。
十五、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按照聽取匯報、詢問、發表意見、表決的順序進行。案件由承辦人匯報,合議庭其他成員補充。審判委員會委員在聽取匯報、進行詢問和發表意見後,其他列席人員經主持人同意可以發表意見。
十六、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實行民主集中制。審判委員會委員發表意見的順序,一般應當按照職級高的委員後發言的原則進行,主持人最後發表意見。
審判委員會應當充分、全面地對案件進行討論。審判委員會委員應當客觀、公正、獨立、平等地發表意見,審判委員會委員發表意見不受追究,並應當記錄在卷。
審判委員會委員發表意見後,主持人應當歸納委員的意見,按多數意見擬出決議,付諸表決。審判委員會的決議應當按照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多數意見作出。
十七、審判委員會以會議決議的方式履行對審判工作的監督、管理、指導職責。
十八、中級以上人民法院可以設立審判委員會日常辦事機構,基層人民法院可以設審判委員會專職工作人員。
審判委員會日常辦事機構負責處理審判委員會的日常事務,負責督促、檢查和落實審判委員會的決定,承擔審判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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