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部門規章之間規定不一致時應如何對待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部門規章之間規定不一致時應如何對待問題的復函》在1991.10.16由最高法院行政審判庭頒布。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新法行〔1991〕35號《關於國務院幾個部、局制定的有關規章之間不一致的幾個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皮山縣供銷社不服皮山縣稅務局行政處罰一案,法院應適用當事人行為發生時生效的法律規範進行處理。從你院請示報告中所反映的該案的基本情況看,1988年3月至5月間皮山縣供銷社實施轉移收購棉花的升溢款的行為時,生效的法律檔案只有商業部(1986)商棉字第1號《關於棉花收購、加工盈虧問題的批覆》。國家物價局、國家技術監督局〔1988〕價檢字743號檔案,國家物價局、國家技術監督局、商業部、紡織部(1990)價檢字250號檔案,國家稅務局國稅發〔1990〕205號檔案當時均未生效。因此,該案不存在國務院幾個部、局制定的有關規章之間不一致的問題,請你院依照該案的具體情況自行處理。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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