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已滿14歲不滿16歲的未成年人過失殺人是否應負刑事責任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已滿14歲不滿16歲的未成年人過失殺人是否應負刑事責任問題的復函是1991年2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頒布的通知。

基本信息

發文單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發布日期:1991-2-9

執行日期:1991-2-9

最高人民檢察院研究室:

關於已滿14歲不滿16歲的未成年人過失殺人是否應負刑事責任的問題,我們認為,對於《刑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應理解為,已滿14歲不滿16歲的未成年人故意犯嚴重危害社會的罪行並且危害程度嚴重的,才負刑事責任。條文中的“殺人”,僅指故意殺人,不包括過失殺人。而且,考慮到已滿14歲不滿16歲未成年人的特點,對他們的過失犯罪也不應追究刑事責任,可以責令其家長或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也可由政府收容教養;涉及民事賠償的問題,按有關民事法律規定處理。

附:最高人民檢察院研究室關於已滿14歲不滿16歲的未成年人過失殺人應否負刑事責任問題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最近,河南省人民檢察院向我院請示:已滿14歲不滿16歲的未成年人過失殺人應否負刑事責任Ⅶ我們認為,刑法第十四條第二款所規定的“犯殺人罪”,既包括故意殺人罪,也包括過失殺人罪。因此,已滿14歲不滿16歲的人犯過失殺人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對此,請你們提出意見。

199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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