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兩高”發布新懲治邪教犯罪司法解釋七種邪教犯罪行為將從重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於2017年1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06次會議、2016年12月8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58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2017年1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7年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06次會議、2016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58次會議通過,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為依法懲治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犯罪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現就辦理此類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冒用宗教、氣功或者以其他名義建立,神化、鼓吹首要分子,利用製造、散布迷信邪說等手段蠱惑、矇騙他人,發展、控制成員,危害社會的非法組織,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條規定的“邪教組織”。

第二條 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的規定,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建立邪教組織,或者邪教組織被取締後又恢復、另行建立邪教組織的;

(二)聚眾包圍、衝擊、強占、哄鬧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公共場所、宗教活動場所,擾亂社會秩序的;

(三)非法舉行集會、遊行、示威,擾亂社會秩序的;

(四)使用暴力、脅迫或者以其他方法強迫他人加入或者阻止他人退出邪教組織的;

(五)組織、煽動、矇騙成員或者他人不履行法定義務的;

(六)使用“偽基站”“黑廣播”等無線電台(站)或者無線電頻率宣揚邪教的;

(七)曾因從事邪教活動被追究刑事責任或者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又從事邪教活動的;

(八)發展邪教組織成員五十人以上的;

(九)斂取錢財或者造成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十)以貨幣為載體宣揚邪教,數量在五百張(枚)以上的;

(十一)製作、傳播邪教宣傳品,達到下列數量標準之一的:

1.傳單、噴圖、圖片、標語、報紙一千份(張)以上的;

2.書籍、刊物二百五十冊以上的;

3.錄音帶、錄像帶等音像製品二百五十盒(張)以上的;

4.標識、標誌物二百五十件以上的;

5.光碟、隨身碟、儲存卡、移動硬碟等移動存儲介質一百個以上的;

6.橫幅、條幅五十條(個)以上的。

(十二)利用通訊信息網路宣揚邪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製作、傳播宣揚邪教的電子圖片、文章二百張(篇)以上,電子書籍、刊物、音視頻五十冊(個)以上,或者電子文檔五百萬字元以上、電子音視頻二百五十分鐘以上的;

2.編髮信息、撥打電話一千條(次)以上的;

3.利用線上人數累計達到一千以上的聊天室,或者利用群組成員、關注人員等賬號數累計一千以上的通訊群組、微信、微博等社交網路宣揚邪教的;

4.邪教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數達到五千次以上的。

(十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三條 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實施本解釋第二條第一項至第七項規定的行為,社會危害特別嚴重的;

(二)實施本解釋第二條第八項至第十二項規定的行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第二條規定相應標準五倍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第四條 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較輕”,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實施本解釋第二條第一項至第七項規定的行為,社會危害較輕的;

(二)實施本解釋第二條第八項至第十二項規定的行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相應標準五分之一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較輕的情形。

第五條 為了傳播而持有、攜帶,或者傳播過程中被當場查獲,邪教宣傳品數量達到本解釋第二條至第四條規定的有關標準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邪教宣傳品是行為人製作的,以犯罪既遂處理;

(二)邪教宣傳品不是行為人製作,尚未傳播的,以犯罪預備處理;

(三)邪教宣傳品不是行為人製作,傳播過程中被查獲的,以犯罪未遂處理;

(四)邪教宣傳品不是行為人製作,部分已經傳播出去的,以犯罪既遂處理,對於沒有傳播的部分,可以在量刑時酌情考慮。

第六條 多次製作、傳播邪教宣傳品或者利用通訊信息網路宣揚邪教,未經處理的,數量或者數額累計計算。

製作、傳播邪教宣傳品,或者利用通訊信息網路宣揚邪教,涉及不同種類或者形式的,可以根據本解釋規定的不同數量標準的相應比例折算後累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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