曼兮帕蓄

具體程式方式

對於曼兮帕蓄式取得的具體程式,著名法學家蓋尤斯(Gaius)曾做過形象的描述:“使用不少於五人的成年羅馬市民作證人,另外有一名具有同樣身份的人手持一把銅稱,他被稱為司稱。買主手持銅牌說‘我根據羅馬法說此人是我的,我用這塊銅和這把秤將他買下’。然後他用銅敲秤,並將銅塊交給買主,好似支付價金”。需要說明的是,蓋尤斯在這裡提到的標的物是奴隸,因而套語中稱“這個人”,在當時奴隸也屬於要式物。這種程式和套語只是一種形式,標的物的交付和價金的支付另外進行,銅塊也只是被當做價金的象徵物(早期羅馬人曾將銅塊作為貨幣使用,後來改用金銀),但當時的羅馬人非常看重這個儀式。

發展與衰落

曼兮帕蓄雖然起初只是一種所有權轉讓方式,但後來得到廣泛的使用,如遺囑繼承中的“銅衡式遺囑”及市民法婚姻中的“買賣婚”都採用了要式買賣的形式。
且這種轉移物權的方式最初只適用於市民並僅以要式移轉物為標的。但至公元2世紀後,珠寶以及行省土地等較為貴重的物品轉移也使用之。不過,對於土地的移轉,其形式上的要求並不嚴格,移轉的儀式不必在被移轉的土地上進行,只需撮土少許以為標的,置於當事人之前。特別是在要式買賣可為擬制之後,羅馬人更用這種方法進行贈與,設立嫁資以及結婚、收養、解放奴隸等。共和國末期,為了便於提供證據,當事人雙方應把買賣的內容作出書面記載,凡有書面記載的,可推定為已履行這種方式。由於曼兮帕蓄是即時移轉所有權,故不得附期限和條件。在曼兮帕蓄方式舉行之後,物的受讓人(買方)除取得市民法上所有權人應當享有的一切訴權外,還享有兩種特別訴權,即可以提起“瑕疵之訴”和“短少之訴”,請求出讓人(賣方)支付移轉時宣告的或短少部分物價的兩倍罰金。曼兮帕蓄是古代社會習慣在成文法中的反映,體現了市民法重形式不重實效的刻板而不靈便的典型特點。隨著羅馬社會經濟的發展,這一繁瑣的所有權移轉方式逐漸為其它方式取代,至查士丁尼時,被明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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