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重點建設項目管理辦法

第十條 第二十條 第三十條

登記編號:雲府登12號

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2號
《曲靖市重點建設項目管理辦法》已經2005年4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3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
二00五年四月十三日
曲靖市重點建設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重點項目的全過程管理,確保重點項目的順利實施,根據《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曲靖市實際,按照開工一批、批准一批、論證一批、規劃一批,力爭每年能夠實施一批、上報一批、充實一批的思路,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市重點建設項目、規劃項目和重點前期項目(以下統稱“市重點項目”)的確定和管理。
第三條 市重點項目的確定,除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外,還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對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項目;
(二)城市基礎設施、基礎產業和支柱產業中的重大項目;
(三)高新技術產業化以及產業關聯度大、能帶動產業結構調整和升級的重大項目;
(四)農林水利、資源開發、生態建設、環境保護的重大項目;
(五)科技、文化、教育、衛生、體育、旅遊等社會事業的重大項目;
(六)利用外資的重大項目;
(七)現代物流設施建設的重大項目;
(八)國家、省、市在我市的重點項目。
第四條 符合本辦法第三條,當年可開工建設的,確定為重點建設項目;不具備開工條件的,確定為重點前期項目。
第五條 市固定資產投資暨重點建設項目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重點項目辦”),負責全市重點項目的綜合協調和管理。凡進入項目庫的項目,有關縣(市)區、市級主管部門要確定一名領導親自抓,落實專人負責,確保項目工作進度。有關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辦法的規定,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重點項目的指導、管理、監督和服務工作。
第六條 有關縣(市)區政府和項目主管部門根據重點項目的建設規模和合理工期,負責協調服務和情況跟蹤等有關工作。

第二章 報審程式

第七條 市重點項目每年確定一次,按下列程式申報:
(一)市級有關部門和各縣(市)區發展計畫部門,按照項目的隸屬關係,將本部門、本地區符合本辦法第三條之規定的項目進行匯總,於每年12月30日前上報市發展計畫委員會對應科室,分析篩選後向重點項目辦申報下一年度的市重點項目計畫。
(二)無主管部門的非政府投資項目,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項目業主可自願報送到市發展計畫委員會主管科室,再由相關科室向重點項目辦申請下一年度的市重點項目計畫。
(三)對關係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政府投資項目,未申報的,市重點項目辦可直接納入市重點項目建議名單和計畫。
第八條 新申報的市重點項目,在報送規定計畫表格的同時,還應附下列書面材料:
(一)項目的立項、可研、初設(或概算)審批或核准、備案檔案。
(二)項目資本金和其他建設資金落實情況的有關檔案。
(三)項目規劃、土地、水資源、林業、環保及其他外部條件落實情況的有關檔案。
第九條 市重點項目辦對各部門、各縣(市)區政府和項目業主報送的項目,按本辦法第三條的原則進行匯總、篩選,徵求有關部門意見,根據需要和可能進行綜合平衡後編制年度市重點項目建議名單和計畫。
第十條 市重點項目年度計畫,按照重點建設項目和重點前期項目進行編制。重點建設項目分竣工投產、續建和新開工三大類。
第十一條 市重點項目名單和計畫,報經市政府或市投資暨重點建設項目領導小組審定後下達執行。
第十二條 申請列入國家、省重點建設項目的,由市重點項目辦在徵求有關部門意見後,按照國家和省對重點建設項目的有關規定匯總申報。

第三章 重點前期項目的管理

第十三條 市重點項目辦建立全市重大項目儲備庫,將未來2—5年的擬建項目納入儲備庫,進行動態管理。
第十四條 重點前期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或概算)以及規劃、土地、環保、建設等前期工作,必須按照國家、省、市規定的程式進行報批和辦理。
第十五條 項目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業的重點前期項目的篩選、申報和落實外部條件等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向市重點項目辦通報項目進展情況。
第十六條 市重點項目辦負責跟蹤重點前期項目,參與預可研、可研、初設(或概算)等評審活動,及時掌握項目情況,協調解決有關問題。
第十七條 市重點建設項目辦公室及有關部門負責對重點前期項目提供政策諮詢、業務指導,在審批、報建等環節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務。
第十八條 重點前期項目在其初步設計獲批准後應列入重點建設項目。

第四章 重點建設項目的管理

第十九條 市重點建設項目應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由項目主管部門和項目業主對項目的資金、工期、質量、安全等進行嚴格管理。
第二十條 項目主管部門、縣(市)區統計部門和重點項目業主,須嚴格執行重點項目統計制度,重點項目月報制度。在規定時間內,及時準確地向市統計部門和投資主管部門(發改部門)報送重點項目的工程形象進度、投資完成情況和建設資金到位情況等項目信息。
第二十一條 重點建設項目業主可向市重點項目辦反映項目建設中存在的問題。市重點項目辦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和規定,組織相關部門進行協調或報請市重點項目建設領導小組研究解決。
第二十二條 市重點建設項目中的政府投資項目,除嚴格執行曲靖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外,還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嚴格執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契約管理制、資本金制、工程監理制、工程質量責任制等有關規定;
(二)項目的勘察、設計、監理、施工、重要設備和材料採購,必須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省、市有關規定,認真履行招標核准、審查、備案等手續,依法開展招標活動,擇優選定中標單位,中標人應當嚴格按照契約約定履行義務,完成中標項目,不得非法分包、轉包工程;
(三)項目業主必須嚴格按照批准的建設規模、建設內容、建設標準和投資額進行建設,嚴禁擅自提高標準、擴大規模;
(四)項目的建設資金應專戶存儲,專款專用,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嚴格管理,任何單位與個人不得擅自截留或挪用;
(五)項目業主按批准的建設規模和建設內容建成後,應向市審計部門申請竣工決算審計,市審計部門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資金使用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有關審計情況應及時通報市重點項目辦和項目主管部門;
(六)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後,通過一段時間的運營,項目業主應形成項目的後評價報告,報送市重點項目辦和項目主管部門;
(七)項目業主應主動接受和配合國家、省、市的稽查、督查、檢查、審計等監督工作,真實反映和提供有關資料及情況。

第五章 考核與獎懲

第二十三條 市重點項目辦按要求落實市重點項目的年度考核目標任務及獎懲辦法報市政府批准執行。
第二十四條 對違反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截留或挪用政府投資重點項目建設資金的單位和個人,由審計機關、財政機關追還被挪用、截留的資金,予以通報批評,並提請行政監察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政府投資的重點項目違反國家、省、市招標投標有關規定的,由市發展計畫部門會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有關規定予以查處。
第二十六條 因弄虛作假、管理不善造成政府投資的重點項目延誤工期、質量低劣、嚴重超概、損失浪費嚴重和重大安全事故的,由計畫主管部門予以通報批評,並提請行政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承擔重點項目的設計、監理、施工和設備材料供應等單位,有違反國家、省、市和本辦法有關規定,造成重大損失或影響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檔案進行處理。
第二十八條 擾亂重點建設項目建設、生產經營秩序,致使其不能正常進行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市重點項目,市政府將取消其重點項目資格,享受的優惠政策相應取消。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國家、省在本市的重點項目按照國家、省對重點建設項目的管理規定執行,同時享受市重點項目的優惠政策和服務。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曲靖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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