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治憲法

明治憲法

1882年,伊藤博文等人出使西歐考察歐洲各國憲政。 1885年,設立內閣,伊藤博文任首任總理大臣。 1886年明治天皇命伊藤博文、井上毅等人秘密起草憲法。

明治憲法

明治憲法,即《大日本帝國憲法》,它是以1850年《普魯士憲法》為藍本的欽定憲法,

明治憲法明治憲法
依次由天皇、臣民權利和義務、帝國議會、國務大臣及樞密顧問、司法、會計和補則七個章節組成,共76條。
明治憲法作為日本歷史上第一部憲法,是明治維新的產物和學習西方法制的結果,對於進一步打破封建制度,創建日本政治的近代化有重要作用。但是,在明治憲法體制下,民主、自由的內容有限,天皇擁有絕對的大權,而且默許軍部享有獨立於內閣之外的軍權,這既是日本封建軍國主義殘餘的體現,也是其日後走上軍國主義道路,發動法西斯戰爭提供了可能。

日本明治政府迫於壓力於1875年4月發布詔書,承諾建立立憲政體。
1882年,伊藤博文等人出使西歐考察歐洲各國憲政。
1885年,設立內閣,伊藤博文任首任總理大臣
1886年明治天皇命伊藤博文、井上毅等人秘密起草憲法。同年5月,成立樞密院以審議和修改憲法草案及其附屬法律草案。
1890年11月29日由明治天皇宣告明治憲法正式生效。

明治憲法的特點

一、確立天皇專制制度
1、憲法確立天皇主權原則
2、確立天皇居於國家統治權的中心地位
3、確認天皇擁有獨立的統帥權
二、規定了有限的自由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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