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江黎族自治縣衛生局

(二)人事崗 (三)醫政崗 (五)擬定本縣農村衛生、婦幼衛生工作規劃和政策措施,指導初級衛生保健規劃和婦幼保健專項技術的實施。

機構設定

(一)辦公室
起草和審核有關檔案和報告;負責會議組織、秘書事務、信息綜合、文電處理、文書檔案管理和機要保密工作;負責局機關的基本建設工作;制定機關內部規章制度;協調全縣各醫療衛生單位的經費調撥、審核、監督使用;負責本局信訪工作;指導本縣醫療衛生方面的對外交流與合作;負責新聞宣傳工作;承擔全縣藥品集中招標採購工作,組織實施國家基本藥物採購、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 擬定全縣衛生事業發展規劃,指導全縣區域衛生規劃工作,統籌規劃與協調全縣衛生資源配置;協調有關部門監管所屬事業單位的非經營性國有資產;負責全縣大型醫用設備配置規劃的制定和配置管理;負責衛生統計工作。
(二)人事崗
負責局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黨群和老幹部服務工作;負責本系統的教育培訓工作。
(三)醫政崗
指導全縣醫療機構改革。擬定醫療機構設定規劃、醫療機構醫療技術套用、醫療質量和服務、采供血機構管理等有關政策、規範、標準,並組織指導實施;制定醫務人員執業標準和服務規範;指導醫院藥事、臨床重點專科建設、醫院感染控制、醫療急救體系建設、臨床實驗室管理等有關工作;承擔醫療機構醫療服務的監管工作,組織開展醫療機構醫療質量評價和監督工作。協助縣政府和有關部門對重大人員傷亡事件組織緊急救;組織實施醫學科技成果的推廣套用和衛生科學知識普及工作;組織開展衛生專業技術崗位的培訓、鄉村醫生培訓工作;負責畢業後醫學教育、繼續醫學教育的組織管理工作;指導和管理各類中醫醫療保健機構;負責中醫宣傳教育、技術交流工作;指導全縣農村衛生服務體系建設和鄉村醫生相關管理工作;監督指導農村衛生政策的落實;依法受理並限時辦結行政審批事項;配合縣行政服務中心或其他相關部門完成有關聯審、聯辦事項;受理有關許可政策法規、辦件諮詢;完成縣衛生局和縣行政服務中心交辦的其它工作。
(四)疾控崗
擬定傳染病、地方病、慢性非傳染性疾病及與公共衛生相關疾病的防治規劃和措施,組織對傳染病、地方病、慢性非傳染病的監測、報告和綜合防治;參與對重大突發疫情、病情實施緊急處置;制定衛生應急預案和措施,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預警和風險評估,指導實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控制與應急處置;承擔食品安全綜合協調、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工作,負責食品及相關產品的安全風險評估、預警工作;承擔縣愛滋病性病防治工作聯席會議具體工作。
(五)婦社崗
擬定全縣社區衛生、婦幼衛生、健康教育的發展規劃和服務標準並指導實施;擬定婦幼衛生政策措施和母嬰保健服務技術標準並監督實施;指導全縣婦女保健、兒童保健業務,監督母嬰保健專項技術的實施。

機構職能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衛生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規章;推進醫藥衛生體制改革;依法擬定並組織實施全縣衛生工作的政策法規規章和發展規劃、計畫。
(二)實施國家基本藥物採購、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提出國家基本藥物價格政策的建議。 (三)承擔食品安全綜合協調、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工作,組織實施食品安全標準,負責食品及相關產品的安全風險評估、預警工作。 (四)擬定本縣區域衛生規劃;統籌規劃與協調全縣衛生資源配置,制定社區衛生服務發展規劃和服務標準,指導衛生規劃的實施。
(五)擬定本縣農村衛生、婦幼衛生工作規劃和政策措施,指導初級衛生保健規劃和婦幼保健專項技術的實施。組織制定並實施全縣農村衛生髮展規劃和政策措施,負責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綜合管理。
(六)貫徹預防為主方針,開展全民健康教育。擬定並組織實施嚴重危害人群健康疾病防治的實施辦法;組織對重大疾病的綜合防治;組織、指導全縣傳染病的防治工作。
(七)負責衛生應急工作,制定衛生應急預案和措施,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預警和風險評估,指導實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控制與應急處置。
(八)貫徹中西醫並重的方針,制訂、實施全縣中醫藥事業發展規劃;管理和指導全縣中醫和中西醫結合工作。
(九)指導規範衛生行政執法工作,監督管理全縣傳染病防治及職業、環境、放射和學校衛生工作,負責公共場所和飲用水的衛生安全監督管理。
(十)負責醫療機構(含企業醫療機構)醫療服務的全行業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國家和省關於醫療機構醫療質量標準、服務規範、職業道德規範和采供血機構的管理標準,建立醫療機構醫療服務評價和監督體系。
(十一)擬定本縣重點醫學科技教育發展規劃,組織開展繼續醫學教育工作。
(十二)擬定本縣衛生人才發展規劃,對衛生人員職業道德規範的執行情況實施監督,參與全縣衛生系統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和職稱評聘工作;負責全縣衛生系統工作人員的教育培訓;指導全縣衛生隊伍建設;指導本縣醫療衛生方面的交流活動。
(十三) 負責本縣重要會議和重大活動的醫療衛生保障工作。
(十四)承擔縣愛滋病性病防治工作聯席會議具體工作。
(十五)負責對所屬事業單位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規章的檢查監督,協同有關部門監管其非經營性國有資產。
(十六)承辦縣政府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工作。
人員編制
昌江黎族自治縣衛生局行政編制10名。其中:局長1名(兼任黨委書記),副局長3名,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
機關工勤人員財政預算撥款事業編制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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