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平區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一、主要職責(三)承擔區政府規範性檔案制定工作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的責任;負責審核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工作部門報送區政府審議的行政規範性檔案草案、報請區政府會議審議和區政府審批的涉及法律問題的有關檔案或事項的合法性審核工作;負責起草或組織起草區政府行政規範性檔案草案;承辦法律、法規、規章草案徵求意見工作;負責組織區政府行政規範性檔案的清理和修改工作,編輯《區政府行政規範性檔案彙編》。 (五)負責本區行政執法監督和指導;負責對區政府各行政執法部門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和行政許可事項的備案審查;負責行政執法責任制和行政執法隊伍法制建設;根據區政府的工作安排,組織開展實施法律、法規、規章情況的檢查和有關評估工作;承辦區政府交辦的行政處罰決定的審查和區政府決定的重大行政處罰的聽證工作。 承擔區政府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工作的規劃統籌、綜合協調;負責審核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工作部門報送區政府審議的行政規範性檔案草案;負責起草或組織起草區政府行政規範性檔案草案;承辦區政府行政規範性檔案備案工作;承辦法律、法規、規章草案徵求意見工作;負責組織區政府行政規範性檔案的清理和修改工作,編輯《區政府行政規範性檔案彙編》。

一、主要職責
(三)承擔區政府規範性檔案制定工作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的責任;負責審核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工作部門報送區政府審議的行政規範性檔案草案、報請區政府會議審議和區政府審批的涉及法律問題的有關檔案或事項的合法性審核工作;負責起草或組織起草區政府行政規範性檔案草案;承辦法律、法規、規章草案徵求意見工作;負責組織區政府行政規範性檔案的清理和修改工作,編輯《區政府行政規範性檔案彙編》。
(四)負責推進本區依法行政工作;指導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工作部門開展法制工作;指導本區行政執法部門執法隊伍建設、法制宣傳、執法人員培訓工作,並督促檢查依法行政有關規定的落實情況。
(五)負責本區行政執法監督和指導;負責對區政府各行政執法部門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和行政許可事項的備案審查;負責行政執法責任制和行政執法隊伍法制建設;根據區政府的工作安排,組織開展實施法律、法規、規章情況的檢查和有關評估工作;承辦區政府交辦的行政處罰決定的審查和區政府決定的重大行政處罰的聽證工作。
(六)承辦區政府行政複議、行政賠償案件;組織、承辦區政府行政訴訟的應訴代理工作;監督、指導全區行政複議、應訴工作;協調解決本區行政複議管轄爭議事項;承擔區政府行政複議接待的日常工作。
(七)負責本區行政執法檢查工作;負責協調解決區政府工作部門之間在實施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中的爭議。
(八)負責指導區政府各工作部門及其法制機構的法制建設;負責本區行政處罰、行政複議、行政賠償、行政訴訟等統計工作;開展政府法制理論、政府法制工作研究和宣傳,開展對外法制業務交流。
(九)承辦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區政府法制辦設3個內設機構。
(一)綜合科
負責機關政務工作;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信訪、議案、建議、提案、安全、保密、政府信息公開、電子政務、宣傳和接待聯絡等工作;負責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承擔重要事項的組織和督查工作;負責本機關組織、人事、機構編制、離退休、財務、資產管理、內部審計和後勤保障等工作;承擔本區依法行政綜合業務工作;承擔本區推進依法行政的規劃、指導、協調、檢查、宣傳培訓和考核評價等工作;負責本區推進依法行政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督促指導、政策研究、情況交流和培訓考核等工作。承擔區政府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工作的規劃統籌、綜合協調;負責審核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工作部門報送區政府審議的行政規範性檔案草案;負責起草或組織起草區政府行政規範性檔案草案;承辦區政府行政規範性檔案備案工作;承辦法律、法規、規章草案徵求意見工作;負責組織區政府行政規範性檔案的清理和修改工作,編輯《區政府行政規範性檔案彙編》。
(二)執法監督科
承擔本區行政執法監督和指導工作;研究涉及政府行為共同規範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實施以及行政執法中帶有普遍性的問題,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開展實施法律、法規、規章情況的檢查和有關評估工作;協調區政府工作部門的行政執法爭議和問題;承擔行政執法責任制推進工作;負責區政府各行政執法部門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和行政許可事項的備案審查;指導區政府各工作部門的法制建設,指導本區行政執法部門執法隊伍建設;負責本區行政執法檢查工作;負責協調解決區政府工作部門之間在實施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中的爭議;承辦區政府交辦的行政處罰決定的審查和區政府決定的重大行政處罰的聽證工作;負責實施行政處罰的信息統計分析工作。
(三)行政複議科
承擔當事人向區政府提出的對區政府工作部門和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的行政複議案件、行政賠償案件的辦理工作;依法辦理行政複議申請人對所涉及的有關規定的審查申請;承擔區政府行政訴訟案件的應訴代理工作;監督、指導本區行政複議、應訴工作;協調解決本區行政複議管轄爭議;承擔行政複議、應訴工作的綜合研究、制度建設和信息統計分析工作;承擔重大行政複議決定的備案工作;承擔區政府行政複議接待的日常工作;承擔行政複議申請的立案審查和案前調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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