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綠化責任制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綠化管理和維護,根據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昆明市城鎮綠化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市下列區域實施綠化責任制:
(一)主城規劃建設區330平方公里範圍內,即北至茨壩、普吉,西至海源寺、眠山、馬街,南至福保、六甲、廣衛,東至呈貢大沖、黃土坡、官渡阿拉鄉、東白沙河一線的區域;
(二)呈貢新區規劃建設區107平方公里範圍內,即北至官渡區和昆明經濟技術開發區,西至滇池沿岸,南至關山,東至白龍潭山、大尖山、大官山的區域。
市園林綠化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城市建設和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對綠化責任制規定實施區域的範圍適時進行調整,報市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第三條

凡在本規定第二條規定範圍內的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各類依法註冊的企業(公司)、個體工商戶、民辦非企業單位、外地駐昆單位、駐昆部隊(以下簡稱責任單位和個人)應當與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園林綠化行政部門簽訂《綠化責任書》,履行綠化責任制。
責任區域包括責任單位和個人門前、門內已建成的綠地(含綠化植物和綠化設施),具體範圍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高新產業技術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滇池旅遊度假區、呈貢新城、空港經濟區管委會的園林綠化行政部門劃定。

第四條

住宅小區的綠化責任制由物業服務企業作為責任單位。無物業服務企業進行服務的住宅小區由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者園林綠化行政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責任單位。

第五條

責任單位和個人應當在劃定的責任區域內,按照園林綠化行政部門制定的質量標準做好環境衛生、綠化養護、設施維護等工作,發現下列情形的,要及時制止和勸阻,並向園林綠化行政部門和城市管理部門報告:
(一)踩踏城市道路綠化帶、花壇的;
(二)穿行綠籬、爬樹、搖樹、攀枝、斷枝、斷桿、斷根、採花、摘果、摘葉、刻劃樹皮、剝皮的;
(三)在樹上釘釘、架線、掛物、拴系物品和牲畜、懸掛廣告或指示牌、倚樹蓋房、搭棚的;
(四)在綠地範圍內設定營業攤點的;
(五)在綠地內傾倒垃圾污物、取土、挖沙、採石、挖藥、鏟草、狩獵、捕鳥、葬墳、生火、放養寵物、攤曬衣物、堆放物料、擅自採集植物標本的;
(六)在非硬地綠化的人工草坪內行駛、停放車輛的;
(七)擅自在綠地內設定廣告牌的;
(八)園林植物出現病蟲害的;
(九)其他損壞綠地和園林設施的情形。

第六條

責任區域內的樹木、花草、綠籬、草坪綠地等綠化植物和綠化設施出現人為損壞,導致死亡或者損毀,如能明確行為當事人的,由行為當事人按同種類、同規格負責植株補種,承擔植株成活管理的各項費用,並按照《昆明市城鎮綠化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不能明確行為當事人的,由責任單位和個人負責按同種類、同規格承擔植株補種及植株成活後的管理責任。
責任單位和個人在承擔補種責任時可以選擇自行購買苗木種植或者委託園林施工單位代為種植。

第七條

責任單位和個人可以採用各種形式單獨履行或者聯合其他責任單位共同履行責任區內綠化責任制規定的各項義務。
責任單位還應當明確本單位執行綠化責任的具體責任人。

第八條

凡不履行綠化責任制規定義務的責任單位,由市園林綠化行政部門在公眾信息網上予以公示,並告知其上級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完成;已取得文明單位資格的責任單位,取消其當年文明單位資格;未取得文明單位資格的,當年不得評選為文明單位。
凡不履行門前綠化責任制規定義務的責任單位和個人,由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依法給以處罰,並通知工商、供電、供水、供氣等部門予以配合;違反環保、工商管理規定的,由環保、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直至吊銷有關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

第九條

未經園林綠化行政部門批准,擅自砍伐、移植或者不按照技術規範修剪樹木的單位和個人,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以樹木賠償費三倍至五倍的罰款;經批准砍伐樹木的,按"砍一栽五"的原則,由市園林綠化行政部門責令其在指定的地塊補植樹木,並負責補植樹木的成活。

第十條

建設單位不按規劃許可證規定進行建設,擅自改變規劃確定的建設項目綠地用途,降低綠化指標,致使綠地率達不到《昆明市城鎮綠化條例》的規定,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十一條

綠化責任制工作由市園林綠化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協調。五華、盤龍、官渡、西山四個區政府和高新產業技術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滇池旅遊度假區、呈貢新城、空港經濟區管委會負責組織領導,其所屬的園林綠化行政部門、街道辦事處具體組織實施。市、區(縣)兩級城管、工商、衛生(愛衛)等部門共同做好綠化責任制工作。

第十二條

《綠化責任書》由市園林綠化行政部門統一印製。

第十三條

對在綠化責任制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責任單位和個人、街道辦事處和區屬單位,由四個區政府、高新產業技術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滇池旅遊度假區、呈貢新城、空港經濟區管委會予以表彰獎勵;四個區政府、高新產業技術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滇池旅遊度假區、呈貢新城、空港經濟區管委會和市屬部門,由市政府予以表彰獎勵。

第十四條

五華、盤龍、官渡、西山四個區政府、高新產業技術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滇池旅遊度假區、呈貢新城、空港經濟區管委會和市屬各相關部門,應當根據管理實際,依據本規定製定相應的實施細則。

第十五條

其他縣(市)區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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