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落法

日落法

日落法(sunset law),又稱“夕陽法”。是美國國會在批准成立一個新的行政機構或批准一個聯邦計畫項目時,明確規定該機構或該項目的終止日期。在政府行政管理中,建立一個機構和批准一個項目是比較容易的,但要撤消它們卻很困難,因為這將使許多人失去工作,會損害許多方面的利益。

基本信息

目的

如何控制自然趨於膨脹的行政機構,對於任何政府來講都是一個頭疼的問題。制定“日落法”這種特殊形式的法律,目的就是為了對抗機構自我膨脹的趨勢。

“日落法”對於適時終止那些時過境遷已無存在必要的機構和項目是有作用的,但沒有完全達到國會預想的目的。

“日落法”一般都規定,在機構或項目的結束日期到來之前,國會要對該機構的工作和該項目的執行情況進行全面審查,以決定它們是否繼續下去。這條規定為某些機構和項目的生存提供了機會。當然,也就是在這一審查過程中,“日落法”成為了國會監督行政的一種重要手段。

本質

從本質上說,“日落法”是立法機構對授權立法的一種限制。古典憲政理論認為,立法權是人民授予的,被授予的權力不得再委任,因此授權立法是不合理的。用盧梭的話說,立法權屬於人民,而且也只能屬於人民。但與此相反的是,實踐中議會卻受會期和程式的限制,不得不將立法權適當授予迅速快捷的行政機關,以彌補議會立法效率的不足。

基於現實和理論的衝突,各國議會對授權立法的態度都非常審慎,往往以各種方式嚴格加以限制,“日落法”就是其中的一種方式。通過這種限制,行政立法就像貼著保質期的食品一樣,除非立法機構再次授權,否則總要面對“過期”的問題。

條款

條款日落條款
2003年通過的行政許可法,首次引入了“日落條款”,規定政府要對行政許可事項定期評估、及時廢止。

這個規定使行政審批的清理工作有了法律依據,現實中很多行政審批可以定期失效,不用耗費精力專門清理。只不過,行政許可法把評估期限最終規定為“定期”,行政機關某種程度上多了一些彈性空間。

“日落條款”是指反傾銷措施在採取一段期限後自行終止規定的形象比喻,即指世界貿易組織《關於實施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6條的協定》(簡稱《反傾銷協定》)第11條“反傾銷稅和價格承諾的期限和複審”規定。

意義

不論用在何種領域,“日落法”的最大意義不在於建立某種制度,而在於它所闡釋的一種理念,那就是,權力的授予要有期限,權力的收回要和責任相關聯,授予和收回的過程像日出日落一樣有始有終。而理念這個東西就像水一樣,也許某一天就會悄然無聲地匯聚成大江大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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