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聯審和竣工驗收暫行辦法

一項根據房地產開發問題,在法律法規的條件下而制定的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本市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促使房地產開發項目整體水平提高,維護購房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房地產開發項目,是指按建設項目審批程式批准的,由具有資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組織建設的普通住宅、公寓、辦公用房、商業用房及其按規劃要求配置的配套設施。

第三條 凡在本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後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在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之前,必須進行設計聯合審批(以下簡稱聯審)。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後,必須進行竣工驗收。

未經設計聯審的房地產開發項目不得開工。未經竣工驗收的房地產開發項目不得交付使用,不得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初始登記、《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分戶登記。

第四條 新余市房產管理局負責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聯審和竣工驗收的牽頭工作,市規劃、建設、城管、國土資源、人防、消防、環保、氣象等單位依照各自職責做好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聯審和竣工驗收工作。

第五條 參加聯審的部門(以下稱聯審部門)和竣工驗收的部門(以下稱驗收部門)應當在新余市行政服務中心設立視窗,受理、辦理有關許可事項,送達有關文書。

第六條 建立房地產開發項目區內配套設施保證金(以下簡稱設施保證金)制度。設施保證金由房地產開發單位(以下稱開發單位)按建築面積每平方米50元的標準繳交,專戶儲存於由市城管局指定的銀行,其本金及孳生的利息均屬開發單位所有。

市城管局應當加強對設施保證金的監督。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驗收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動用設施保證金。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後,設施保證金本息全部退還給開發單位。

第二章 聯審

第七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聯審按照“統一受理、分頭審批、限時完成、集中回復”的運作方式。

第八條 開發單位應提交下列資料:

一申請報告及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

二立項批文;

三《房地產開發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用地紅線圖;

四《土地出讓契約》及《土地使用權證》;

五規劃方案(需附光碟):

1、規劃設計說明;

2、總平面規劃圖;

3、道路交通規劃圖;

4、工程管線規劃圖;

5、坐標定位尺寸圖;

6、綠化規劃設計圖;

7、建築設計方案;

8、有關規劃設計和建築設計規定的其它圖紙;

六公共配套設施設計方案、物業管理用房設計方案、經濟適用住房(廉租房)配置方案、白蟻預防契約以及室外工程管線設計圖等;

七由具有相應設計資質的設計單位設計的完整的建築初步設計方案,內容包括建築平、立、剖面設計和概算、給排水系統、強弱電系統、消防設計、人防工程設計、管道燃氣設計、市政、公建配套等;

八由具有相應設計資質的設計單位設計的完整的環境景觀初步設計方案,內容包括設計說明、集中公綠內的小品、雕塑、遊憩設施設計、沿城市主要道路街景設計、1:500綠化設計平面圖;

九環境影響評估報告及環保部門批覆意見;

十新建環境衛生設施;

(十一)由具有相應設計資質的設計單位設計的完整的防雷裝置初步設計方案(含設計說明、屋面防雷平面圖、接地裝置平面圖、接地系統圖、總配電圖等);需要進行雷擊風險評估的項目,還需提交由防雷專業技術機構出具的雷擊風險評估報告;

(十二)按國家有關規定應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九條 新余市行政服務中心房管局視窗(以下稱受理視窗)統一受理開發單位的有關資料,受理視窗應當場對開發單位申報資料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應當場予以受理,出具《收件通知書》,並承諾辦結時限;不符合條件的應一次性明確告知開發單位所缺資料,出具《補件通知書》,並予以退件,待符合條件後予以受理。

第十條 受理視窗受理聯審資料後,將相關資料分送各聯審部門進行審查並簽署意見。各聯審部門必須在5個工作日(若開發項目涉及公示、聽證,不含公示、聽證時間)內提出審查意見,對沒有在規定時間內提出意見,又未及時提出資料不全或材料內容不符合要求的,視為同意。

市房管局在各聯審部門簽署審查意見後的5日內,將聯審資料報市政府審批。

第十一條 開發項目經市政府審批後,由市房管局通知開發單位依照建設項目一站式收費的有關規定進行繳費,並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設施保證金後,再由市建設局發放《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第十二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的設計應根據建築紅線所確定的建設範圍統一設計、統一聯審,並實施一次性開發,同步交付使用。如因特殊原因確需分期建設的,應在設計聯審時提出分期建設方案,相應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和公共配套設施應滿足使用要求。其中首期開發的建築面積必須配置主要公共配套設施。若該項目中有拆遷安置任務的,則安置房必須安排在首期。

第十三條 已領取《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房地產開發項目若進行轉讓,轉讓方必須將原定建設方案及其向購房戶所作的各種承諾以書面形式明確告之受讓方;受讓方受讓項目後必須按照原方案進行建設,並負責兌現轉讓方向購房戶所作的各種承諾。

第十四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聯審所提供的方案僅作為開發單位內部設計資料,不得作為商品房預(銷)售時的宣傳材料、示意圖紙或用於商品房預(銷)售契約的附屬檔案。

第十五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在通過聯審之日起一年內未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在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之日起一年內不開工的,其原聯審通過的設計方案自行失效。如需開工建設的,必須根據現行規範、規定要求,重新編制設計方案,並按規定程式報審。

第十六條 對未領取《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房地產開發項目設計方案需要調整的,應重新按規定程式申報設計聯審,通過後方可實施建設;對已領《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並已進行預售的房地產開發項目,設計方案不得調整,如開發單位私自調整設計方案,造成一切後果由開發單位承擔。

第三章 驗收

第十七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按聯審批准的建設規模實行竣工驗收,由市房管局組織實施。

房地產開發項目中的單體建築工程質量驗收,由市建設局依法實施。

第十八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驗收內容包括:

一單項建築工程質量驗收;

二規劃驗收;

三小區市政公用設施驗收:含道路與標誌標識、停車場(庫)、室外公共照明、環衛設施、各類公用管線(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雨水、污水管線,其它管線應設專用管溝);

四環境景觀設施驗收:含公園、小遊園、綠地、雕塑、遊憩設施等;

五落實物業管理驗收:含物業管理用房、歸集維修資金、物業查驗與資料移交、與環衛簽訂的垃圾清運協定等;

六經濟適用住房(含廉租房)、拆遷安置、白蟻預防落實情況驗收等;

七按照國家規定需要驗收的其他內容。

第十九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驗收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取得市建設局有關單體建築工程質量認定資料及小區內配套的供水、供氣等項目的竣工驗收資料;

二已取得市規劃局有關規劃驗收的認定資料;

三已取得勘察單位、施工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建設單位出具的各自驗收資料;

四已取得市城管局有關市政、環衛設施和綠化指標等項目的竣工驗收資料;

五已取得市國土資源局有關建設用地容積率、建設用地用途的認定資料;

六已取得市房管局有關經濟適用住房(含廉租房)、物業管理用房、物業維修基金歸集等項目的驗收資料和白蟻預防完工的證明檔案;

七已取得市氣象局的《防雷裝置驗收合格證》;

八已取得市環保、人防、消防等部門的有關認定資料;

九建設用地紅線範圍內所有的施工機器(具)、臨時建築物、構築物、建築殘土、剩餘構件全部拆除清運完畢;建設期間臨時設定的架空電纜、電線、地面裸露的管線等已拆除或埋入地下,達到工完、場清、地平、無垃圾;

十建設用地四周界限與建設用地外相連的道路、人行道、河道、圍牆等設施建設,應當符合規劃設計要求,並滿足業主生活和通行條件;

(十一)已完成國家規定的其他應當進行驗收的事項。

開發單位申請辦理項目竣工驗收手續時,應當向受理視窗報送前款規定的有關資料。市房管局應當在收到相關資料後10個工作日內組織驗收。

第二十條 申請分期驗收的,經同意後可實行分期驗收,待項目全部完成後再進行項目總體驗收。

第二十一條 市房管局負責接待和處理驗收投訴。接到投訴後,組織與投訴內容相關的部門進行處理,各相關部門不得拒絕或拖延。

第二十二條 開發單位必須將竣工驗收備案作為房地產開發項目交付使用的必備條件在商品房屋銷(預)售契約中予以註明。

開發單位在各新聞媒體發布的商品房屋銷(預)售廣告,必須標註“新余市房管局忠告購房者:房地產開發項目必須通過竣工驗收後,方可交付使用和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分戶《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的字樣。

第四章 責任

第二十三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建築質量達不到國家標準的,不予驗收,由市建設局責令整改,整改仍然達不到國家標準的,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

第二十四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驗收,由市城管執法局予以處罰,並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

一未批先建或少批多建或違反規劃紅線建設的;

二未經法定程式調整規劃,擅自插建、擴建(含加高)的;

三建設用地改變容積率或改變批准用途的;

四其他違法建築。

第二十五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配套設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驗收,由相關驗收部門責令限期完善,逾期不完善的,由市城管局動用設施保證金予以完善:

一市政、環衛等公用設施達不到設審要求的;

二公園、小遊園、綠地、雕塑、遊憩設施環境景觀等設施達不到設審要求的;

三物業管理用房達不到設審要求的;

四其他配套設施達不到設審要求的。

第二十六條 聯審部門和驗收部門有關工作人員在房地產開發項目聯審和驗收活動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拿卡要的,對有關責任人予以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