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農業廳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農業廳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農業廳是依照國家法律設立,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農業和農村經濟工作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完善自治區農村經營管理體制,擬訂自治區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政策、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的政府機構。

主要職能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農業和農村經濟工作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擬訂自治區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政策、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參與自治區涉農財稅 、價格、金融保險等政策制定,參與農業地方性法規檔案和規章的起草,推進農業依法行政。

(二)承擔完善自治區農村經營管理體制的責任。提出自治區深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和穩定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政策建議,指導農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權流轉和承包糾紛仲裁管理。指導、監督減輕自治區農牧民負擔和村民籌資籌勞管理工作,指導農村集體資產和財務管理。指導、扶持自治區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和農產品行業協會的建設與發展。

(三)指導糧食、棉花等自治區主要農產品生產,組織落實促進糧食、棉花等自治區主要農產品生產發展的相關政策措施。引導自治區農業產業結構合理調整和農產品品質的改善。會同有關部門指導農業標準化、規模化生產,提出自治區農業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國家財政性資金安排的建議。編報部門預算並組織執行。提出扶持自治區農業農村發展的財政政策和項目建議,經批准後與財政部門共同制定實施方案並指導實施。擬訂自治區農業開發規劃並監督實施。配合財政部門實施農業綜合開發項目。

(四)提出自治區農業產業保護政策建議。制定有關自治區大宗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與發展規劃。提出促進自治區大宗農產品流通和進出口的政策建議。組織、協調自治區農業生產資料市場體系建設。依法開展農作物種子(種苗)等農業投入品的許可及監督管理。管理自治區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監測分析農業和農村經濟運行,承擔農業統計有關工作。發布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負責自治區農業信息體系建設,指導農業信息服務。

(五)承擔提升自治區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的責任。依法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發布自治區有關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信息,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參與制定農產品質量安全地方標準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指導自治區農業檢驗檢測體系建設和機構考核。依法實施符合安全標準的農產品認證和監督管理。組織自治區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

(六)負責自治區農作物重大病蟲害防治。組織、監督區內植物防疫檢疫工作,發布疫情並組織撲滅。組織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普查。承擔境外引進農作物種子(種苗)檢疫審批工作。

(七)承擔自治區農業防災減災的責任。監測、發布農業災情,組織種子等救災物資儲備和調撥,提出生產救災資金安排建議,指導緊急救災和災後生產恢復。

(八)制定自治區農業科研、農技推廣的規劃、計畫和有關政策,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國家農業科技創新體系和農業產業技術體系建設,實施科教興農戰略,按分工組織實施農業科研重大專項。組織實施自治區農業領域的高新技術和套用技術研究、農業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負責自治區農業科技成果管理,組織引進國外農業先進技術,指導農技推廣體系改革與建設。負責自治區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負責農業轉基因生物的生產加工許可和安全監督管理。

(九)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自治區農業農村人才隊伍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農業教育和農業職業技能開發工作,參與實施農村實用人才培訓工程和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培訓工作。會同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農業農村人才專業技術資格和從業資格管理。

(十)組織全區農業資源區劃工作。擬訂自治區耕地及基本農田質量保護與改良政策並指導實施,依法管理耕地質量。運用工程設施、農藝、農機、生物等措施發展節水農業。制定並實施自治區農業生態建設規劃,指導農村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與利用,指導農業生物質產業發展和農業農村節能減排,承擔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有關工作。指導自治區生態農業、循環農業等的發展。牽頭管理外來物種。

(十一)承辦自治區農業涉外事務,組織開展對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參與自治區農業對外援助政策和規劃制定,協助有關部門組織實施有關農業援外項目。

(十二)指導協調地方國有農場(園藝場)的經濟和社會發展工作。

(十三)根據規定,管理自治區鄉鎮企業局(自治區農業產業化發展局、自治區農產品加工局)、自治區農牧業機械管理局。

(十四)承辦自治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新增農業轉基因生物生產加工許可職責。

(三)新增農業遙感監測套用職責。

(四)加強自治區農產品產需調控,引導農業產業結構調整,促進自治區農產品有效供給和總量平衡、結構合理。

(五)加強自治區農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的質量安全監管,提升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

(六)加強對自治區生態農業、循環農業、農業生物質產業、設施農業、外向型農業的指導服務和監督管理,促進農業資源合理配置和農業可持續發展。

組織結構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自治區農業廳設11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應急管理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財務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修志、信息、保密、信訪工作;承擔新聞發布和政務公開工作;承擔農業重大突發事件應急綜合管理和行政審批綜合辦公有關工作;牽頭協調廳系統和農業行業安全生產。

(二)組織人事處

承辦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工作;承擔自治區農業職業技能開發工作;參與農村實用人才培訓工程相關工作;會同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自治區農業農村人才專業技術資格和從業資格管理;承辦廳屬業務主管社會團體相關事務。

(三)產業政策與法規處(自治區農業執法監察局)

組織擬訂自治區農業產業政策,提出農業產業保護和發展的政策建議;組織開展自治區農業農村經濟重大問題調研,提出深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的建議;承辦農業農村經濟地方性法規草案及規章的起草和執法監督工作;指導自治區農業行政執法體系建設;承擔農業行政複議;承擔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等工作。

(四)市場與經濟信息處

提出有關自治區大宗農產品和重要農業生產資料的流通及價格政策建議;擬訂自治區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體系、大宗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監測分析自治區農業和農村經濟運行;承擔自治區農業統計有關工作,發布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指導農業信息服務;擬定自治區農產品行銷促銷發展規劃,承辦國際國內農業會展。承擔培育、保護和發展自治區農產品品牌有關工作;組織協調菜籃子工程;參與制定自治區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擬訂自治區農產品質量安全發展戰略、規劃和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牽頭農業標準化工作;承擔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和信息發布工作;指導自治區農業檢驗檢測體系建設和機構考核;承擔依法實施符合安全標準的農產品認證和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

(五)計畫財務處(農業項目稽查管理辦公室、農業受援辦公室)

擬訂自治區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編制年度計畫;提出自治區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有關政策建議;組織全區農業資源區劃和遙感監測;研究提出自治區主要農產品進出口政策建議;引導自治區農業結構調整;承擔自治區農業固定資產投資的相關工作;承辦組織實施自治區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的有關工作;提出扶持自治區農業和農村發展的信貸和保險等有關政策建議;編報部門預算並組織執行;承擔提出扶持自治區農業農村發展的財政政策和項目建議,經批准後與財政部門共同制定實施方案並指導實施的工作;指導、監督廳系統財務、國有資產、政府集中採購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內部審計;指導自治區農業項目管理和稽查工作;承擔農業援疆受援綜合協調工作。

(六)科技教育處(自治區外來物種管理辦公室)

承辦自治區農業科技創新體系和產業技術體系建設相關工作;承擔自治區農業科研、技術引進、成果轉化和推廣工作;組織農民從業技能和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培訓工作;承擔自治區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農業轉基因生物生產加工許可和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指導自治區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工作;承辦外來物種管理的相關工作;指導自治區農業教育工作。

(七)種植業管理處

擬訂自治區種植業發展的政策、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自治區種植業結構和布局調整及標準化生產工作;承擔自治區耕地質量管理和發展節水農業的相關工作;發布自治區農情信息,組織抗災救災和救災備荒種子等生產資料的儲備和調撥;承擔種子(種苗)審批和肥料、農藥登記及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組織實施農作物遺傳資源保護;承辦區內和進出境植物檢疫的有關事宜;組織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的普查;承辦自治區農作物重大病蟲害防治事宜。

(八)園藝特產處

擬訂自治區設施農業發展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和巨觀管理自治區設施農業生產和基地建設,提出發展設施農業的政策建議;指導自治區特色農作物、蠶桑、養蜂、花卉等的生產及結構布局調整;制定特色農作物、蠶桑、養蜂、花卉等生產發展規劃並指導實施。
(九)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處

參與制定自治區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擬定自治區農產品質量安全發展戰略、規劃和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牽頭農業標準化工作;承擔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和信息發布工作;指導自治區農業檢驗檢測體系建設和機構考核;承擔依法實施符合安全標準的農產品認證和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

(十)對外經濟合作處

擬訂自治區農業對外開放的中長期規劃及有關政策;提出促進外向型農業發展的政策建議並組織實施。承辦自治區農業涉外事務;承擔自治區農業貿易促進和對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工作;承辦自治區農業對外援助的有關事宜;承辦協調管理在自治區實施的與國際合作的農業項目;承辦有關國際公約的履約和協定的執行工作。

(十一)農村環境保護與能源發展處

擬訂自治區農村環境保護與能源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自治區農業資源與環境保護的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制定自治區農業生態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農村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與利用;指導自治區生態農業、循環農業、農業生物質產業的發展;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和農業農村節能減排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的黨群工作,指導廳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監察室(與紀檢組合署辦公)為自治區紀委(監察廳)派駐機構,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紀律檢查和行政監察工作。

離退休幹部工作處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廳直屬單位離退休幹部工作。

人員編制

自治區農業廳機關行政編制88名。其中:廳級領導職數6名(含紀檢組長),總農藝師1名,處級領導職數33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離退休幹部工作處領導職數2名)。

自治區紀委(監察廳)雙派駐紀檢監察機構行政編制另文下達。

領導機構

朱崗 農業廳黨組書記、副廳長

艾克拜爾·吾甫爾 農業廳黨組副書記、廳長

馬成 農業廳黨組成員、副廳長

鮑廣途 農業廳黨組成員、副廳長

熱比婭·玉山 農業廳黨組成員、副廳長

吳紅展農業廳黨組成員、副廳長

宋丹陽(援疆)農業廳黨組成員、副廳長

張奇農業廳黨組成員、紀檢組長

方俠 農業廳總農藝師

李洪運 農業廳巡視員

張亮 農業廳巡視員

直屬單位

自治區鄉鎮企業局自治區農機局

自治區農業幹部學校 農場管理局

農經管理局 農業產業化經營辦公室

自治區農業資源區劃辦公室 機關服務中心

農業技術推廣總站 種子管理總站

國家農作物原種場 南繁辦公室

植物保護站 農藥管理檢定所

土壤肥料工作站 農業廣播電視學校

農業信息中心 編譯室

農村能源工作站 農業環境監測站

區劃資源資料庫 新疆農業職業技術學院

哈密植檢站 鄯善瓜所

和田蠶科所 伊犁麥檢站

蜂業發展中心 棉 辦

優農中心 綠 辦

其他事項

自治區農業廳履行的發展“一村一品”相關職責,由自治區農村合作經濟經營管理局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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