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縣科技計畫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10)項目實施支撐條件; (11)項目技術來源; (12)項目實驗、檢測條件;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我縣科技計畫項目管理,建立和完善科技計畫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規範管理的基本程式,提高管理的效率,保證管理的公開、公正和科學,依照國家和省、市科技計畫項目管理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新建縣科技計畫項目(以下稱項目)是指在縣科技計畫中實施安排,由法人承擔,並在一定時期內進行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及相關活動。
第三條 新建縣科技局是項目管理的決策機構。在項目的立項、實施、鑑定、驗收等環節會同有關部門實施管理。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縣級各類科技計畫項目的立項、實施管理及鑑定驗收等工作。
第二章 項目立項
第五條 項目立項程式一般包括:制定發布指南、項目申報、項目初審、專家評審(估)和行政審批五個基本程式。
第六條新建縣科技局根據新建縣科技、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國家產業政策和科技政策,科技發展規劃、計畫的總體部署,制定發布下一年度的科技計畫項目指南,明確科技計畫支持的範圍、領域和方向。
第七條申報下一年度項目的申報時間為當年9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八條建立下一年度的科技計畫項目庫,項目庫由申報單位申報的項目和上級部門下達的項目組成。項目分為重大科技專項、重點項目和一般項目。立項項目原則上不超出科技計畫項目庫的範圍。
第九條 項目申報主體應當符合的基本條件:
(一)具有法人(國有或民營單位,中方控股的中外合資、合作企業)資格;
(二)熟悉其所要研究、開發的專業和領域;
(三)具有完成項目必備的人才、技術、經濟和裝備條件;
(四)具有完成項目所需的組織管理和協調能力;
(五)具有規範、有效的智慧財產權及管理制度;
(六)具有完成項目的良好信譽。
第十條項目申報應當提供的材料:
(一)科技計畫項目申報(契約)書;
(二)科技計畫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應包含以下內容:
1、重點科研與攻關類:
(1)項目所處技術領域產業政策;
(2)項目所處技術領域技術發展現狀;
(3)項目技術先進性,對相關領域技術進步推動作用;
(4)項目目前進展情況;
(5)技術方案論述;
(6)項目技術關鍵點或創新點論述,項目完成時達到的技術水平;
(7)項目技術方案論述:生產技術、工藝流程、主要技術參數;
(8)項目技術質量指標:項目產品達到的主要技術性能指標、執行的質量標準、通過的國家相關行業許可認證等;
(9)項目經費預算情況:項目投資總額、項目已完成投資、項目須新增投資及投資構成和投資預算、申請套用技術研究與開發資金的使用預算、項目新增投資籌集情況;
(10)項目實施支撐條件;
(11)項目技術來源;
(12)項目實驗、檢測條件;
(13)項目申請單位人才資源情況:技術人員總數、中高級技術人員比重、項目組人員專業結構、職稱結構;
(14)項目預期市場需求、預期經濟效益、預期產業化前景、預計社會效益、環境效益;
(15)項目實施風險分析;
(16)項目對社會發展的作用;
(17)對資源利用情況;
(18)對人才培養情況;
(19)環境影響及效益。
2、產業化類:
(1)選題的必要性;
(2)項目所在地區的產業政策;
(3)項目產業化前景;
(4)項目技術先進性對相關領域技術進步推動作用;
(5)產品需求情況及對當地經濟社會發展促進作用;
(6)產業化方案論述:目前項目所處階段,技術成熟階段的論述,小批量、小規模生產情況;
(7)項目智慧財產權情況。合作開發項目,需說明技術依託單位或合作單位的基本情況,並附合作開發協定書;
(8)產業化開發的內容和目標:項目完成時達到的生產階段、年生產能力、預計實現的年交稅總額、年淨利潤、年創匯;項目採用技術路線與工藝流程;分階段描述項目執行過程中各階段目標;
(9)項目資金預算使用情況:項目投資總額、已完成投資、項目須新增投資及投資構成和投資預算、申請套用技術研究與開發資金的使用預算;
(10)市場測算,市場行銷措施及銷售網路建設措施;
(11)項目實施支撐條件:產業化生產能力、工藝配套能力論述;市場開發能力論述;
(12)企業管理貫標情況;
(13)項目實施技術人員情況(中、高級人員數)、專業結構;
(14)項目主要負責人基本情況、工作業績,企業負責人技術專長、創新意識、開拓能力及主要業績;
(15)自籌經費落實情況;
(16)預期經濟效益;
(17)產品市場目前需求及需求預測趨勢;
(18)產品生命周期;
(19)目前國內生產同類產品的企業數及主要企業產量,本產品市場競爭情況;
(20)產品盈利能力測算;
(21)預期社會效益;
(22)項目實施後資源利用情況;
(23)項目實施前後人員就業情況;
(24)項目實施後,環境污染情況與防治措施、生產中職業危害因素分析和採取的保護措施。
(三)科技計畫項目申報的附屬檔案材料(與科技計畫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有關的證明材料:鑑定證書、檢測報告、查新報告、用戶報告等)。
第十一條按照行業或行政區劃,申報單位申報的項目可經縣級行業主管部門或鄉鎮審查後推薦,無主管部門的申報單位可直接申報項目,由縣科技局業務股對口受理。
第十二條縣科技局業務股應對受理的申報項目進行形式審查,審查申報材料是否齊全,內容是否真實。
第十三條縣科技局計畫部門負責科技計畫項目的評估工作。評估工作可委託中介評估機構,評估的主要內容為以下幾個方面:
(一)科技攻關項目評估應包括:
1、是否符合我國產業和技術政策、產業關聯度;
2、主要技術創新點及主要解決的問題,項目完成前後的技術水平;
3、項目實施技術方案、工藝路線;
4、市場潛力及風險、預期效益;
5、項目承擔單位的經營管理狀況及項目實施的條件;
6、投資合理性(包括套用技術研究與開發資金或專項費使用預算)。
(二)產業化項目評估除以上科技攻關項目所包括評估內容外還包括:
1、項目實施後對本地區技術、經濟、社會的推動作用;
2、項目實施基礎設施(包括用地、廠房、水、電、設備、儀器等)配套能力;
3、項目實施各層次專業技術人員配套能力;
4、項目實施資金的籌措及到位能力。
第十四條 縣科技局受理項目申報單位或縣科技局業務股對評估結論提出的異議,提交的異議須是書面異議。
第十五條 科技項目的立項採取專家評估和行政審批相結合的原則。縣科技局和縣財政局根據專家評估結果,確定最終列入新建縣科技計畫的項目。
第十六條 列入新建縣科技計畫的項目,新建縣科技局與項目承擔單位共同審查科技計畫項目(申報)契約書,雙方履行簽訂手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後,契約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科技契約書的主要內容包括:批准文號、契約編號、資助類別、資助形式、立項依據、項目目的、項目意義及國內外發展趨勢、市場預測、項目研究開發內容、技術關鍵、技術方案或技術路線、預期技術水平及表達形式、項目實施基礎條件、項目主要技術、經濟指標和社會與環境效益、項目工作進度安排、套用技術研究與開發資金和自籌資金使用預算。
第三章 項目實施管理
第十八條 新建縣科技局負責項目的實施管理。為加強實施過程中的服務和指導,實行項目實施管理個人負責制。項目受理人同時負責項目年底執行情況的檢查,由項目承擔單位於每年12月30日前作出本年度項目實施情況的總結報項目管理人,總結內容為:項目概況、經費落實情況、經費支出情況、項目完成情況和效益情況。
第十九條 實行項目年度報告制度。項目承擔單位必須在項目實施期內每年12月30日前,向縣科技局提交本年度計畫項目執行情況報告。項目完成時,項目承擔單位應向縣科技局提交項目實施的總結報告。
第二十條 項目實施中因人為因素致使項目難以實施或在科技契約規定時間內不能完成契約,新建縣科技局可以採取警告、通報批評,並視情況中止、撤消科技契約。
第二十一條 項目實施中因外界不可抗拒因素難以完成的契約,應由承擔單位書面提出撤銷或中止項目的申請交縣科技局,由縣科技局審查並提出中止、撤銷項目的經費、物資處理意見,以書面通知反饋給項目承擔單位。項目承擔單位無正當理由不按期完成契約的,取消三年內申報科技計畫的資格。
第二十二條對於撤消的項目,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對已做的工作、經費使用、已購置的設備儀器等情況向縣科技局提交書面報告。縣科技局負責組成清算小組對撤消的項目經費進行清算,收回財政撥款的剩餘資金。
第四章 項目鑑定、驗收
第二十三條項目的鑑定、驗收組織工作,由新建縣科技局牽頭組織進行,其他相關單位和人員參加。
第二十四條項目鑑定、驗收以所批准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科技計畫項目申報(契約)的內容,對項目產生的科技成果水平、套用效果和經濟社會效益、實施的技術路線、攻克關鍵技術的方案和效果、智慧財產權的形成和管理、項目實施的組織管理經驗和教訓、科技人才的培養和隊伍的成長、經費使用的合理性等做出客觀的、實事求是的評價。
第二十五條項目鑑定、驗收程式
(一)項目鑑定、驗收工作在按科技契約完成項目後兩個月內完成;
(二)項目的承擔單位,在完成技術、工作總結基礎上,向縣科技局提出鑑定、驗收申請並提交相關資料;
(三)縣科技局審查是否完成項目計畫任務要求,合格的組織鑑定、驗收工作。
第二十六條項目承擔單位申請鑑定、驗收時應提供以下檔案資料和一定形式的成果(樣機、樣品等),並對鑑定、驗收的報告、資料、數據及結論的真實性、可靠性負責:
(一)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科技契約書
(三)工作總結報告
(四)研製報告(技術總結)
(五)特種行業生產許可證
(六)檢測報告(封面須有CMA印章)
(七)相關標準(工業)
(八)驗產報告(農業)
(九)隨訪記錄(醫療)
(十)對照、對比試驗資料(數據)
(十一)查新報告
(十二)用戶報告(套用證明)
(十三)經濟、社會效益分析報告
(十四)已發表的相關論文
(十五)有關技術、路線的圖紙
第二十七條縣科技局根據國家和省、市有關項目鑑定、驗收的辦法,組織(主持)對項目的鑑定、驗收工作。
第二十八條項目鑑定、驗收方式和鑑定、驗收活動安排,應在鑑定、驗收工作開始15日前由組織(主持)部門通知項目承擔單位。
第二十九條新建縣科技局根據鑑定、驗收意見,提出“通過鑑定、驗收”或“需要覆核”或“不通過鑑定、驗收”的結論建議,並以鑑定(驗收)證書的形式下達給項目承擔單位。
第三十條 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不能通過鑑定、驗收:
(一)完成契約或計畫任務書任務不到85%;
(二)預定成果未能實現或成果已無科學或實用價值;
(三)提供的驗收檔案、資料、數據不真實;
(四)擅自修改對契約或計畫任務書考核目標、內容、技術路線;
(五)超過契約或計畫任務書規定期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務,且事先未作說明。
第三十一條需要覆核的鑑定、驗收項目,應在接到通知30日內提出覆核申請。
未通過鑑定、驗收的項目,承擔者接到通知半年之內,經整改完善有關項目計畫及檔案資料後,可再次提出鑑定、驗收申請。如再次未通過鑑定、驗收,項目承擔者三年內不得再承擔縣級科技計畫項目。
第三十二條除與新建縣科技局事先契約約定科技成果歸國家所有外,項目所產生科技成果的智慧財產權歸科技成果完成單位所有。
第三十三條項目產生科技成果後,應當按照科學技術保密、科技成果登記、智慧財產權保護、技術契約認定登記、科學技術獎勵等有關規定和辦法執行。
第五章 項目相關責任
第三十四條在項目的立項、實施管理和鑑定驗收等過程中,縣科技局有關工作人員存在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索賄受賄、組織管理不力等行為的,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項目承擔單位在項目立項、實施過程中,存在提供虛假材料、採取不正當手段獲取項目承擔單位資格、無正當理由而沒有完成《科技計畫項目申報(契約)書》規定的任務、以及其他違法違紀行為的,視情節給予警告、通報批評、停止撥付科研經費、追回科研經費、三年取消申報項目的資格。對直接責任人,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對不履行管理、保護項目研究成果智慧財產權義務或履行不當,造成重大損失的,依法追究項目課題承擔單位和主要責任人的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由新建縣科學技術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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