斬立決

斬立決,為古代的一種刑罰。斬立決 源於漢代,是對於那些性質比較嚴重、案情屬實、適用法律適當、並無疑義的案件,判處 斬刑或者絞刑,在當年秋分以後執行,稱為“斬立決”或“ 絞立決”。”《 二十年目睹之怪現狀》第四八回:“情真罪當,無可出脫,就定了個斬立決。

解釋

斬立決 源於漢代,是對於那些性質比較嚴重、案情屬實、適用法律適當、並無疑義的案件,判處 斬刑或者絞刑,在當年秋分以後執行,稱為“斬立決”或“ 絞立決”。

立決是立即執行的意思,分為斬立決和絞立決。對於尚有疑問或是有矜免情節的案件,則判處 監候,稱為“ 斬監候”或“ 絞監候”,被判“斬監候”或“絞監候”的案犯,不在當年處決,而是暫時監禁,留待來年 秋審可 朝審再作判決

刑罰體例

明 清 兩代刑律稱判 斬刑而不經 秋審、 朝審核定便立刻執行為“斬立決”。《檮杌閒評》第二十回:“將 周家慶 、 達觀 二人,以不合妄造妖言惑眾律,擬斬立決。”《 二十年目睹之怪現狀》第四八回:“情真罪當,無可出脫,就定了個斬立決。通詳上去。”亦作“ 斬立決 ”。 魯迅《且介亭雜文·病後雜談》:“他刻的前 清 禁書還不止這一種, 屈大均 的又有《翁山文外》;還有 蔡顯 的《閒漁閒閒錄》,是作者因此‘斬立決’,還累及門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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