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關於印發《網咖連鎖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

(一)負責全國網咖連鎖企業的認定、公布和年審工作; (一)負責本行政區域區域網路吧連鎖企業的認定和年審工作; (二)將本行政區域已認定的網咖連鎖企業名單報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備案;

文市發〔2009〕3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文化局,北京、天津、上海、重慶市文化市場行政執法總隊
為推進網咖行業規模化、連鎖化發展,加強網咖連鎖企業的規範與管理,現將《網咖連鎖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00九年九月七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以下簡稱“網咖”)管理,推進網咖連鎖企業健康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網咖連鎖企業是指在企業總部的統一管理下,按照連鎖經營的組織規範,以統一服務規範、統一財務管理,統一形象標識和統一計算機遠程管理的形式,由企業總部或其分公司、子公司全額投資或控股開設的直營門店開展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經營活動的投資管理企業。
特許或加盟等形式的連鎖網咖經營單位不在本辦法調整範圍內。

第三條

國家扶持和鼓勵網咖的連鎖化、規模化、專業化、品牌化,支持和引導非連鎖網咖向連鎖業態發展。

第四條

網咖連鎖企業應加強管理,嚴格自律,努力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完善服務管理體系,為促進網咖行業規範發展,提高我國社會信息化服務水平做出貢獻。

第二章 組織與實施

第五條

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負責組織、指導、協調、管理和監督網咖連鎖企業的認定工作,主要職責為:
(一)負責全國網咖連鎖企業的認定、公布和年審工作;
(二)指導各地網咖連鎖企業的認定工作,接受網咖連鎖企業備案;
(三)受理有關舉報,受理對認定結果或年審結果的覆核申請;
(四)根據網咖連鎖企業發展狀況和國家產業政策調整,適時修訂網咖連鎖企業認定條件和相關政策。

第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區域網路吧連鎖企業的認定管理工作,主要職責為:
(一)負責本行政區域區域網路吧連鎖企業的認定和年審工作;
(二)將本行政區域已認定的網咖連鎖企業名單報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備案;
(三)對本行政區域內申報認定全國網咖連鎖企業的申請提出初審意見;
(四)對已認定企業進行監督檢查,受理、核實並處理有關舉報;
(五)協助其他認定機構調查本行政區域網咖連鎖企業直營門店審批及管理情況。

第七條

國家採取以下措施促進網咖連鎖經營業態的發展:
(一)各級文化主管部門在制定網咖總量布局規劃時,優先考慮發展網咖連鎖企業。網咖連鎖企業可依據有關政策開展直營門店布點工作;
(二)鼓勵網咖連鎖企業兼併、收購、控股單體網咖經營場所,各級文化主管部門為其提供簡化便捷的《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變更手續;
(三)鼓勵網咖連鎖企業在政府部門指導下,承擔相關公益性上網服務職能;
(四)研究出台網咖連鎖企業的其他優惠和扶持政策。

第三章 條件與程式

第八條

申報網咖連鎖企業認定的企業,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註冊資金不少於1000萬元;
(二)全資或控股的直營門店數在本行政區域內不少於5家或省級文化行政部門規定的最低數量;
(三)符合連鎖經營組織規範;
(四)所有直營門店在申請之日起前一年內未受過有關部門依據《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做出的罰款(含罰款)以上的行政處罰。

第九條

申報全國網咖連鎖企業認定的企業,除滿足第八條規定的條件外,還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註冊資金不少於5000萬元;
(二)全資或控股的直營門店數不少於30家,且在3個以上(含3個)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有直營門店。

第十條

申報網咖連鎖企業認定的企業,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網咖連鎖企業認定申請書;
(二)企業營業執照副本、稅務登記證(複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主要經營管理人員的身份證明等有關證明材料;
(四)網咖連鎖企業投資或控股直營門店證明材料: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鑑證的企業財務報表(含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等企業經營情況;
(五)直營門店相關材料:名單列表、各門店《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複印件)和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
(六)連鎖經營規範制度:統一的財務制度,具備可聯網的計費軟體系統與技術管理軟體的說明文檔、伺服器架設地址、託管或線路租用契約及客戶端分布情況等資料;
(七)自申請之日起前一年內所屬直營門店未受過罰款(含罰款)以上的行政處罰的聲明;
(八)要求提交的其他檔案。

第十一條

申請認定為網咖連鎖企業的,應向總部所在地省級文化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規定的相關材料。
依據文化部2003年《關於加強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連鎖經營管理的通知》(文市發[2003]15號)批覆的全國連鎖網咖經營單位,申請認定為全國網咖連鎖企業的,向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直接提出認定申請。

第十二條

省級文化行政部門對申請單位提交的網咖連鎖企業認定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做出處理:
(一)屬於本行政區域網咖連鎖企業認定範圍、申請材料齊全的,應當予以受理,並按照第八條、第十條規定的認定條件和內容,在20日內完成認定審查,報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備案;
(二)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及時將不予受理的意見告知申請單位,並說明理由;
(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場或者在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充的全部內容;
(四)對符合全國網咖連鎖企業認定條件的,審查申請材料齊全後,於20日內提出初審意見報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

第十三條

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對省級文化行政部門提交的全國網咖連鎖企業認定申請,按照第九條規定的認定條件和內容,在20日內完成認定審查。
各級文化行政部門在認定審查中,可向網咖連鎖企業直營門店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門、其他權威中介機構進行核查。上述審查方式不計入認定審查時間。

第十四條

省級或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對本級通過認定的網咖連鎖企業頒發認定證書;未通過認定的,書面通知並說明理由。認定結果須向社會公告。

第十五條

經認定的網咖連鎖企業因調整、分立、合併、重組等原因發生變更的,應在每年年審前向其原認定機構辦理變更手續或重新申請認定。

第十六條

網咖連鎖企業認定實行年審制度。各級認定機構應按本辦法規定的標準對已批准的網咖連鎖企業進行年審,對年度認定合格的企業在認定證書和符合條件的直營門店名單列表上加蓋年審專用章,對年度認定不合格的企業停止其網咖連鎖企業資格。

第十七條

企業對認定結果或年審結果有異議的,可在公布後一個月內,向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提出覆核申請。提請覆核的企業應當提交覆核申請書及有關證明材料,受理機構調查核實後作出覆核決定。

第十八條

獲得網咖連鎖企業認定證書的企業,因經營能力等原因,不能達到認定所要求的網咖連鎖企業條件的,應主動報告,由原認定機構終止其認定證書,並予以公告。

第四章 罰 則

第十九條

參與認定的工作人員要嚴守網咖連鎖企業的商業秘密。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通過弄虛作假等手段騙取網咖連鎖企業認定資格等行為。

第二十條

已認定的網咖連鎖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認定機構或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取消其資格:
(一)在申請認定過程中提供虛假信息的;
(二)倒賣網咖牌照,為非本企業投資或控股的單位或個人申辦網路文化經營許可的;
(三)其所屬直營門店一年內累計5家次或直營門店總數的10%以上的門店受到文化行政部門罰款(含罰款)以上的行政處罰的。
被取消網咖連鎖企業資格的企業,文化主管部門在2年內不再受理該企業或者由該企業法定代表人及相關責任人擔任主要職務的企業的認定申請。

第二十一條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進行網咖連鎖企業認定、實施監督檢查過程中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弄虛作假行為的,由其所在部門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公益性上網場所管理辦法、網咖連鎖企業所享受的其他優惠政策由文化部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條

網咖連鎖企業認定證書由文化部制定。

第二十四條

各省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具體情況制定實施細則,並報文化部備案。

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文化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9年10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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