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保障保險

收入保障保險指以因意外傷害、疾病導致收入中斷或減少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保險,具體是指當被保險人由於疾病或意外傷害導致殘疾,喪失勞動能力不能工作以致失去收入或減少收入時,由保險人在一定期限內分期給付保險金的一種健康保險。

收入保障保險的含義

提供被保險人在殘廢、疾病或意外受傷後不能繼續工作時所發生的收入損失補償的保險即是收入保障保險。
收入保障保險一般可分為兩種,一種是補償因傷害而致殘廢的收入損失,另一種是補償因疾病造成的殘廢而致的收入損失。
(1)給付方式
收入保障保險的給付一般是按月或按周進行補償,每月或每周可提供金額相一致的收入補償。
殘疾收入保險金應與被保險人傷殘前的收入水平有一定的聯繫。在確定最高限額時,保險公司需要考慮投保人的下述收入:①稅前的正常勞動收入;②非勞動收入;③殘疾期間的其它收入來源;④目前適用的所得稅率。
收入保障保險除了在被保險人全殘時給付保險金外,還可以提供其它利益,包括殘餘或部分傷殘保險金給付、未來增加保額給付、生活費用調整給付、殘疾免繳保費條款,以及移植手術保險給付、非失能性傷害給付、意外死亡給付。這些補充利益作為特殊條款通過繳納附加保費的方式獲得。
(2)給付期
給付期限為收入保障保單支付保險金最長的時間,可以是短期或長期的,因此有短期失能及長期失能兩種形態。短期補償是為了補償在身體恢復前不能工作的收入損失,而長期補償則規定較長的給付期限,這種一般是補償全部殘廢而不能恢復工作的被保險人的收入。
(3)免責期
又稱等待期間或推遲期。是指在殘疾失能開始後無保險金可領取的一段時間,即殘廢后的前一段時間,類似於醫療費用保險中的免責期或自負額,在這期間不給付任何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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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殘疾的定義

殘疾指由於傷病等原因在人體上遺留的固定症狀,並影響正常生活和工作能力。通常導致殘疾的原因有先天性的殘障、後天疾病遺留、意外傷害遺留。收入保障保險對先天性的殘疾不給付保險金,並規定只有滿足保單載明的全殘定義時,才可以給付保險金。
(1)完全殘廢
完全殘廢一般指永久喪失全部勞動能力,不能參加工作(原來的工作或任何新工作)以獲得工資收入。
全部殘廢給付金額一般比殘廢前的收入少一些,經常是原收入的75%~80%。
(2)部分殘廢
部分殘廢是與全部殘廢的定義相對而言,是指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如果我們把全部殘廢認為是全部的收入損失,部分殘廢則意味著被保險人還能進行一些有收入的其他職業,保險人給付的將是全部殘廢給付的一部分。
部分殘廢給付=全部殘廢給付×(殘廢前的收入-殘廢后收入)/殘廢前的收入
(3)其他給付類型
收入補償保險是對被保險人的收入損失進行有效的補償,通常因條件的不同而具有不同類型。
開放分類:
保險,殘疾,保障,全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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