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州市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工作實施辦法

第四條退役士兵教育培訓分為短期職業技能培訓和中等職業教育。 第三十三條建立健全退役士兵教育培訓目標考核體系和承訓機構考核制度。 第三十四條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工作的目標考核,由市民政部門牽頭,教育、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和軍隊有關部門共同參與。

為確保我市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工作順利有序進行,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加強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42號)和省政府省軍區印發的《江西省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暫行辦法》(贛府發〔2011〕6號)等有關檔案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一章 培訓對象
第一條 上一年度冬季正常退出現役,自主就業的城鄉義務兵、復員士官和轉業士官。城鎮退役士兵參加免費教育培訓應先辦理自謀職業手續。
第二條 我市負責接收安置的城鎮自謀職業退役士兵和農村退役士兵,在退出現役1年內可選擇參加一次由政府組織的免費教育培訓,當年確有特殊原因,不能報名參訓的,經戶籍所在地民政部門批准後,可參加次年的免費教育培訓。
第三條 對參加政府組織的免費教育培訓的退役士兵,其自謀職業補助金和安置補助金按有關規定發放。
第二章 培訓內容
第四條 退役士兵教育培訓分為短期職業技能培訓和中等職業教育。
(一)短期職業技能培訓。退役士兵參加短期職業技能培訓時間一般為3個月,超過3個月以上,以省民政廳核定的各承訓機構培訓時間為準。培訓結束經考核合格,由承訓機構發給結業證書;經鑑定合格,頒發相應的職業技能資格證書。
(二)中等職業教育。退役士兵可免試參加中等職業學歷教育培訓,時間一般為2年。完成規定課程後,經考試(考核)合格的,頒發中等職業教育學歷證書;經職業技能鑑定合格的,頒發相應的職業技能資格證書。
(三)自行報考高等學歷教育並被錄取的,參照中等職業教育的期限和標準安排補助資金。
第三章 承訓機構
第五條 承訓機構由省民政廳批准認定,主要承擔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任務,已批准認定的承訓機構見《江西省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承訓機構及招生專業》。 
第四章 工作機構
第六條 成立由市民政局牽頭,市教育局、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及撫州軍分區司令部共同參與的市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工作領導協調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市民政局內)。
各縣(區)參照市級成立相應的縣(區)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工作領導協調小組。
第七條 根據《江西省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暫行辦法》第四章第八條和《江西省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工作考核辦法》規定,成立撫州市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中心。培訓中心為市民政局內設科室,配備2名專職人員,承擔全市退役士兵教育培訓工作。
第五章 責任分工
第八條 撫州市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工作領導協調小組,負責統籌協調、組織指導全市退役士兵教育培訓工作,重點做好研究政策、擬定實施方案等重要事項。領導協調小組定期召開會議研究工作,每年不少於2次,並負責組織對全市承訓機構的考評。市退役士兵教育培訓中心承擔全市退役士兵教育培訓日常工作。
第九條 民政部門負責退役士兵教育培訓工作的組織協調,做好每年參訓人數預測,動員報名、資格審查、檔案接轉、經費預測、學員生活補助費發放、教育培訓資金方案制定等工作,並組織成員單位對全市承訓機構的考評。在每年退役士兵報到時,把省廳統一印製的《退役士兵免費培訓指南》發到每個退役士兵手中,讓有意接受培訓的退役士兵參訓率達到100%。
第十條 財政部門負責退役士兵教育培訓生活補助費和工作經費的安排,審核教育培訓資金分配方案,加強對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確保退役士兵教育培訓生活補助費和工作經費及時到位。
第十一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推薦承訓院校,並指導所屬院校做好招生錄取、教育管理、就業推薦等組織實施工作;負責職業技能鑑定工作。
第十二條 教育部門負責督促指導所屬承訓機構做好招生錄取、計畫制定、學籍管理、教學管理、證書核發和資金申請等工作。
第十三條 撫州軍分區司令部、各縣(區)人武部負責在退役士兵辦理預備役登記和新兵徵集時進行免費教育培訓政策宣傳,使符合條件的退役士兵對培訓政策知曉率達100%。
第六章 入學程式
第十四條 報名入學。
(一)退役士兵到當地民政部門報到之日起至8月底,可自願向戶籍所在地民政部門申請參加當年免費教育培訓,最多可填報2個教育培訓專業志願,並同時提供身份證、退伍證、自謀職業證原件和複印件及本人3張一寸彩色照片,填寫《江西省退役士兵參加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申請表》。 
(二)縣(區)民政局在7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做出核准決定。對符合條件的,發給《江西省退役士兵參加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核准通知書》;對不符合條件的,說明理由。
(三)縣(區)民政局匯總退役士兵報名情況並按承訓機構分類後,將名單報市民政局審核,市民政局審核匯總後分別與各承訓機構對接,由承訓機構發放入學通知書。
(四)退役士兵憑《入學通知書》、《江西省退役士兵參加免費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核准通知書》、《江西省退役士兵參加免費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申請表》和身份證件按承訓機構的要求,在規定期限內辦理入學手續,並簽訂教育培訓協定。
第十五條 縣(區)民政局分別在每年5月上旬、9月上旬將《退役士兵參加教育培訓報名情況匯總表》和每個學員的報名申請表及退伍證、身份證複印件報市民政局。
第七章 教學培訓管理
第十六條 退役士兵職業技能教育培訓實行屬地管理、就近培訓原則。 
第十七條 承訓機構應建立領導機構工作責任制,明確領導工作職責,制定退役士兵學員日常教育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確保校園無重大不良事件發生。
第十八條 承訓機構應針對退役士兵特點,科學合理安排教學與實訓時間,編制教學計畫。理論課以實用、適度為原則,技能課以實操、實訓為主體。及時掌握大中型企業和當地工業園區重點企業用工需求,開展“訂單式”、定向就業的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
第十九條 承訓機構要為退役士兵學員建立在校期間的學籍檔案,教育培訓結束後存入退役士兵的個人檔案之中。
第二十條 退役士兵學員必須嚴格遵守承訓機構的各項規章制度。在報名入學時,參加短期培訓的學員需墊付300元學雜費,參加中等學歷教育的學員每學年需墊付500元學雜費。待其培訓結束後,承訓機構予以全額退還。中途嚴重違紀並被勒令退學的其墊付學雜費不予退還,並停發培訓期間的生活補助費。
第二十一條 市退役士兵教育培訓中心將不定期對退役士兵學員在校學習情況進行抽查,同一個學員查到一次不在學校學習的進行口頭教育,二次不在學校學習的進行警告,三次不在學校學習的停發當月生活補助費,三次以上不在學校學習的取消培訓資格。
第八章 就業創業服務
第二十二條 各承訓機構要加強學員的人生觀、價值觀和就業創業觀教育,加強與各類用人單位建立密切聯繫,積極為學員創造就業條件,鼓勵學員自主創業。要通過招聘會、校企合作和“訂單”培養等形式提高學員的就業率。
第二十三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依託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通過舉辦專場招聘會等形式,搭建退役士兵與用工單位雙向選擇的平台。建立並完善就業服務網路,及時為退役士兵提供就業信息、企業介紹等服務,為退役士兵創造更多的就業機會,幫助退役士兵儘早實現就業。
第二十四條 民政部門配合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通過大力宣傳自主創業的先進典型和成功經驗,積極促進退役士兵轉變就業觀念。
第九章 經費保障
第二十五條 教育培訓資金標準和使用範圍。
(一)參加短期職業技能培訓的,時間為3個月(上級批准延長的除外),按每人每月最高1000元培訓資金標準執行,市外的承訓機構按省廳確定的標準執行,培訓資金包括學雜費、住宿費、技能鑑定費,培訓期間生活補助每人每月300元。
(二)參加中等職業學歷教育,時間一般為2年,按每人每年最高4000元培訓資金標準執行,培訓資金包括學雜費、住宿費、技能鑑定費,培訓期間生活補助每人每年3000元。
(三)自行報考高等學歷教育並被錄取的,參照中等職業教育的期限和標準安排補助資金。
第二十六條 退役士兵教育培訓所需經費由各級財政統籌安排,列入退役士兵安置科目,專款專用,主要用於教育培訓所需的學雜費、住宿費、技能鑑定費、生活補助費等。
第十章 資金撥付方式
第二十七條 資金撥付採取分階段、分比例的方式撥付到承訓機構,程式如下:
(一)承訓機構在開班後一個月內向市民政部門提出資金申請,申請報告必須附有實際在校參訓人員花名冊(開辦中等職業教育的以本學年註冊學員情況為基礎提出年度資金申請),並經相應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確認。
(二)民政部門按照上級下達的年度培訓計畫任務數,對承訓機構申請學雜費、住宿費、技能鑑定費等教育培訓資金進行審核,會同財政部門撥付承訓機構;參加中、高等職業教育的採取分段撥付方式,在每年審報核定金額後,一個月內預撥40%資金,年底再根據全年實訓人數,教育培訓績效考核等情況撥付餘款。
第二十八條 參加高等學歷教育的退役士兵,其教育培訓補助資金按照中等學歷教育的標準和年限,採取報賬的方式按學年分段補助,程式如下:
(一)開學後,學員憑本人申請、入學通知書副本及學校收費憑據到市民政局辦理手續,領取本學年60%的教育培訓費。
(二)學年結束,學員憑成績報告單領取本學年教育培訓費餘款。
第二十九條 教育培訓結束後,承訓機構提出書面申請,市民政局牽頭組成考評工作組,對承訓機構教育培訓工作進行績效考評,並根據考評情況,提出教育培訓資金餘款撥付意見。
第三十條 退役士兵教育培訓期間的生活補助費由各級財政統籌安排,並由學員戶籍所在地民政部門根據實際參訓人員和時間採取社會化發放形式,及時發放到個人。
第三十一條 參加中等職業教育的退役士兵,可享受中等職業教育全日制在校學生國家助學金和相應的學雜費減免政策。相應減免的學雜費在核定退役士兵教育培訓補助資金時作相應扣除。
第三十二條 退役士兵教育培訓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不得虛報、冒領、截留、挪用或擴大開支範圍。各級民政、財政部門應加強教育培訓資金的監督和管理,並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審計、督查等工作。
第十一章 工作考核
第三十三條 建立健全退役士兵教育培訓目標考核體系和承訓機構考核制度。
(一)退役士兵教育培訓工作納入雙擁模範城(縣)考評內容。教育培訓工作達不到規定要求的縣(區),不能申報評比省級雙擁模範城(縣)。縣(區)政府對退役士兵教育培訓工作的重視程度、組織領導、機構人員、制度建設、培訓學員生活費發放情況作為重點考核內容。
(二)退役士兵學員教育培訓後“雙證“獲取率和實際就業率納入承訓機構績效考核的主要內容。主要考核承訓機構制度建設、教學管理、培訓效果等(具體考核標準按江西省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工作考核辦法執行)。對考核不達標,按考核情況酌情扣減教育培訓經費,最高扣除金額不超過培訓經費總額的20%。對完不成教育培訓任務、達不到教育培訓要求的承訓機構,取消承訓資格。
第三十四條 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工作的目標考核,由市民政部門牽頭,教育、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和軍隊有關部門共同參與。對退役士兵學員的考核由承訓機構負責。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實施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實行,以往規定與本實施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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