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丁美洲委託監護制

拉丁美洲委託監護制

拉丁美洲委託監護制,是西班牙殖民者最早強加於印第安人的剝削制度,簡稱“委託監護制”,又譯“大授地制”。 七,印第安人每年必須為委託監護主從事一定時期的無償勞動,或者交付代役稅(見米塔制度)。 事實上,拉丁美洲委託監護制等於奴隸制度,印第安人處於極度不利的奴隸地位。

基本信息

拉丁美洲委託監護制,是西班牙殖民者最早強加於印第安人的剝削制度,簡稱“委託監護制”,又譯“大授地制”。這種制度最早是在西班牙第一個殖民地西印度群島建立的,以後逐漸推廣,從16世紀末期起,便成為印第安人同西班牙殖民者之間土地關係的主要形式,直至1720年,被拉丁美洲大莊園制大地產制)取代。
拉丁美洲委託監護制的具體內容有:
一,委託監護主對於土地並不享有所有權,所有權屬於西班牙國王
二,委託監護主只對委託監護地範圍內的土地和印第安人有“監護”、利用和管轄之權;
三,委託監護主有責任讓印第安人認識到西班牙的“文明”和基督的“福音”;而印第安人為了“表示感謝”,應該對委託監護主承擔一定的義務;
四,印第安人名義上為“自由”之人,並且被準許被配到一小塊不良的土地;
五,印第安公社內部的事務,由印第安人的首領卡西克掌管;

王室指定殖民者為委託監護主王室指定殖民者為委託監護主
六,印第安人不能離開自己的居留地,必須在委託監護地的區域內永久居住;
七,印第安人每年必須為委託監護主從事一定時期的無償勞動,或者交付代役稅(見米塔制度)。
拉丁美洲委託監護剛剛實施的時候,主要授予一些對征服或者開拓有功的冒險者和軍官,作為對他們“功勞”的報酬,或者是授予一些殖民地的行政官吏和教士,作為薪金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委託面積,各地有所不同,在農業區,一般1013公頃以上,在畜牧區,一般1782公頃以上。一個委託監護主被指定50個或者100個以上的印第安人。

實施原因

在1494~1495年,殖民者哥倫布即規定:西印度群島上的14歲以上的印第安人,每年必須先後4次,向殖民統治者提供一定數量的黃金或者棉花,作為捐稅和貢物,否則必須用無償勞動來代替,這便開創了西班牙殖民者剝削印第安人的先例。
1499年,殖民者羅爾丹,又在西印度群島採用一種分配製度,把印第安人首領連同若干數量的印第安人,分別編在每一個征服者的名下,為其耕種田地,開採黃金以及其它勞役。
這些制度都對西班牙王室不利,因為從印第安人那裡剝削的果實,主要流入征服者的腰包,而不是西班牙王室的金庫,因此,這些制度很快被廢止,而代之以對王室有利益的拉丁美洲委託監護制。

變相的奴隸制度

歷史學家拉斯·卡薩斯曾經描述:
這些印第安人有幾個主人。第一個主人是西班牙國王,他們必須向國王交稅;第二個主人是委託監護主,“······雖然法律對委託監護主為自己徵稅的數額有限制,但實際徵收的數目是無法計算的。專權者搜刮他一切想要的東西,用盡他一切想用的辦法。結果,一個印第安人有時竟然要交納二十次稅,但他也不敢抱怨,因為很少得到伸張正義的機會。”第三個主人是收稅管,他們自己也要替自己收一部分稅。第四個主人是印第安人的酋長,他依然被印第安人像征服以前一樣的供養。有些酋長甚至已經成為了委託監護主意志的執行者和捍衛者。
印第安人服苦役的時間,礦場中開始是6個月,以後逐漸增多,最後竟然達到300天,印第安人留給自己的只有65天!!委託監護主還可以任意欺凌印第安人的妻子和姐妹。
事實上,拉丁美洲委託監護制等於奴隸制度,印第安人處於極度不利的奴隸地位。因為工作過於勞累,死亡率極高,其結果是,西印度群島上的印第安人很快就死亡殆盡了。據統計,西班牙殖民時期,至少有1000萬印第安人被折磨致死。

制度的發展和消亡

拉丁美洲委託監護制被授予後,最初只是限於委託監護主本人終身使用,或者最多限於第二代繼續使用,但後來委託監護地逐漸變成世襲的性質。為了永久的保持這種委託監護地不被分割,出現了中世紀式的長子繼承制度。
拉丁美洲委託監護制雖然於16世紀中葉曾一度被宣布廢除,但並無實際效果。直到1720年,這種制度才被最後廢止,取代之以“拉丁美洲大莊園制”(大地產制)。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