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除法

扣除法

扣除法,緩解國際重複徵稅的一種方法。居住國政府在對其居民的國內國外所得匯總徵稅時,允許居民將其向外國政府繳納的所得稅額作為向本國匯總申報的一個費用扣除項目,從本國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就扣除後的餘額徵稅。

基本信息

簡介

國際重複徵稅國際重復征

扣除法,也稱“列支法”,是居住國政府在行使管轄權時,允許本國居民用已繳非居住國政府的所得稅一般財產稅稅額,作為向本國政府匯總申報應稅收益、所得或財產價值的一個扣除項目,就扣除後的餘額,計算徵收所得稅或一般財產稅

居住國應納稅額=(居民納稅人的國內外全部應稅所得-國外已納稅額)×居住國稅率

扣除法只能在一定程度上減輕跨國納稅人稅收負擔,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國際重複徵稅問題。

經合組織範本《關於對所得和財產的重複徵稅協定範本》與聯合國範本《關於已開發國家與開發中國家間雙重徵稅的協定範本》沒有推薦使用這種方法。

以扣除法避免國際重複徵稅的效果並不理想,因為居民在國外的實際淨收入是已經納過稅的稅後收入,按理講這部分收入不該再徵稅,否則就構成了一筆所得兩次納稅。從這個意義上講,扣除法僅僅是緩和了重複徵稅的程度。儘管扣除法對跨國納稅人有一定吸引力,即將國外已納稅款作為費用扣除本身,意味著費用範圍的擴大。但是終究海外費用的總額不可能超過其海外總收入額,因此這種方法對跨國避稅是不適宜的。

指導原則

扣除法的指導原則是把居住在本國的跨國納稅人在收入來源國交納的所得稅視為一般的費用支出在計稅所得中減除。與免稅法對比,在扣除法下,納稅人的稅收負擔水平高,國外所得並沒有完全消除重複徵稅,只是有所減輕。

比如,納稅人收入100萬元,在國外繳了30萬元的稅,剩下的70萬拿回祖國,祖國根據70萬元收稅。

計算公式

假定納稅人在某年度取得的總收入為Y,其中居住國和非居住國的收入分別為Yd、Yf,又設居住國和非居住國所得稅率分別為rd、rf,其在居住國和非居住國的應納稅額分別為Td、Tf,則根據扣除法有:

Td = (Y − Tf)rd = (Yd + Yf − Tf)rd式1

如果居住國沒有採取消除重複徵稅的措施,該跨國納稅人在居住國的應納稅額為:

Td = Y * rd = (Yd + Yf) * rd式2

由於其應就境外收入在非居住國納稅,稅收負擔為:

Tf = Yf * rf式3

因此,該跨國納稅人的境外收入Yf就承擔了重複徵稅的稅收負擔,重複課稅額Tdb為:

Tdb = Yf * rf式4

Tdb = Yf * rd

由式1和式2,採用扣除法後,該跨國納稅人所得的稅收扣除額Tdb為:

Tdb = Yf * rf * rd式5

由式4和式5,採用扣除法後的重複課稅額T_m為:

Tm = Yf * rf − Yf * rf * rd = Yf * rf * (1 − rd) 式6

Tm = Yf * rd − Yf * rf * rd = Yf * rd(1 − rf)

由於rd < 1,rf < 1,故Tm > 0,所以扣除法只是緩和了國際重複徵稅,並未使其得到完全免除。在國際稅收實踐中,扣除法極少被運用。有些國家在既採取抵免法的同時往往又採取扣除法,如紐西蘭規定,對本國居民來自大英國協成員國的所得已繳納的所得稅,可以用抵免法,而對來自大英國協以外國家的所得已繳納的所得稅,則列入費用,在應稅所得中扣除。

舉例

扣除法可用下面的例子予以說明,在此仍然採用上面闡述免稅法和抵免法的條件。A國居民公司R在某一納稅年度的總所得為300萬元,其中源自A國的所得為200萬元,源自B國的收入為100萬元。A國所得稅率為35%,B國所得稅率為20%和40%兩種情況。

(1)在不實行扣除法的情況下:

R公司在A國的納稅額為300×35%=105(萬元),在B國的納稅額為20萬元或40萬元。這樣,R公司的總稅負為125萬元或145萬元。

(2)在實行扣除制的情況下:

當B國稅率為20%時,R公司在A國的應納稅額為(30020)×35%=98萬元,其總稅負為98+20=118(萬元)。

當B國稅率為40%時,R公司在A國的應納稅額為(30040)×35%=91萬元,其總稅負為91+40=13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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