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龍泉驛區水務局

職責調整

1.加強水資源的節約、保護和合理配置,促進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
2.加強防汛抗旱工作,減輕水旱災害損失。
3.加強河道、水域管理與城鄉水環境綜合治理工作。

主要職責

根據以上職責調整,成都市龍泉驛區水務局的主要職責是:
(一)成都市龍泉驛區水務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區有關水務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擬訂水務戰略規劃和政策,負責編制江河湖泊的流域綜合規劃、防洪規劃、農村供水規劃、城區範圍以外的鄉鎮排水規劃等水務規劃;制定水務工程建設有關制度並組織實施;按照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相關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負責提出水務固定資產投資、水務建設投資安排建議並組織實施。
(二)成都市龍泉驛區水務局負責全區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兼顧和保障;擬訂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負責組織實施取水許可、城區範圍以外的鄉鎮排水許可、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水資源論證、防洪論證制度。
(三)成都市龍泉驛區水務局牽頭擬訂重要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區的劃分並監督實施;監測江河湖庫的水量、水質,審查湖庫、河道排污口的設定、改建和擴建;核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建議;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和地下水開發利用工作,發布全區水資源公報。
(四)成都市龍泉驛區水務局負責防治水旱災害,牽頭組織防汛抗旱工作;負責對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實施防汛抗旱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編制全區防汛抗旱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承擔區政府防汛指揮部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成都市龍泉驛區水務局負責節約用水工作,制定有關節約用水標準,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
(六)成都市龍泉驛區水務局指導農村供水設施的改、擴、建工作;負責農村供水企業(含自建設施供水企業)的行業管理和指導;會同物價部門對農村供水價格的核算。
(七)成都市龍泉驛區水務局負責城區範圍以外的鄉鎮排水、污水處理等基礎設施的維護、改造、管理,對全區污水處理廠(站)運營和場鎮排水戶排水行為實施行政監督管理,牽頭負責全區水環境治理工作。
(八)成都市龍泉驛區水務局負責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與保護工作;負責全區江河、湖泊(包括人工水道、行洪區、蓄水區、滯洪區)、水庫、河口灘涂的開發、利用和保護;組織、指導水務工程建設項目規劃、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對水務基本建設工程實施行業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具有控制性重要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監督全區水庫、大壩的安全管理工作;負責河道采砂的統一監督管理。
(九)成都市龍泉驛區水務局指導水土流失的預防監督和綜合防治;負責有關重大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批、監督實施及水土保持設施的驗收工作;指導重點水土保持建設項目的實施。
(十)成都市龍泉驛區水務局負責全區農田水利基本建設工作;指導農村飲水安全、節水灌溉等工程建設與管理;指導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
(十一)成都市龍泉驛區水務局負責實施漁業環境保護;負責水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負責水生動物的防疫、境內檢疫工作;指導漁業生產和水產品加工、流通、市場建設;負責實施水產資源和水生野生動植物的保護工作;牽頭查處漁業污染事故,協調裁決漁事糾紛;負責漁船的監督管理,指導漁業安全生產。
(十二)成都市龍泉驛區水務局負責水政、漁政監察等水務行政執法工作;負責協調處理水事糾紛;負責查處涉水、涉漁違法事件;負責水務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實施水務工程建設、水務基礎設施運行安全監督管理;牽頭對水務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十三)成都市龍泉驛區水務局負責水務行業的科技與外事外經工作;組織水務行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推廣。
(十四)成都市龍泉驛區水務局指導水務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成都市龍泉驛區水務局設8個內設機構:
(一)成都市龍泉驛區水務局辦公室
負責工作目標、文電、會務、檔案的管理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目標督查、信息、保密、信訪、政務公開、後勤、固定資產管理等工作;負責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負責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工作;承辦行政訴訟、行政複議、行政調解和普法教育等工作;負責水務系統對外宣傳和新聞發布工作;負責局機關及下屬單位的黨務及紀檢監察工作;負責局機關和下屬單位的人事管理、隊伍建設和機構編制等工作;組織水務系統教育培訓、職稱評聘、職業技能鑑定工作;負責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指導下屬單位的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及下屬單位的財務、國有資產、行政事業性收費和黨政領導幹部經濟責任的審計監督。
(二)成都市龍泉驛區水務局財務科
負責編制水務行業財務計畫和決算;承擔水務資金和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負責局機關和下屬單位的財務工作;提出有關水務價格、收費、信貸的建議;承擔水務綜合統計工作。
(三)成都市龍泉驛區水務局水利水保科
編制水利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編制農村水利發展規劃和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指導農田水利基本建設和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組織、指導已建成水利工程的運行管理和除險加固;水庫安全監測、病險水庫的除險加固、防汛和管理;農田灌溉、丘陵山區的治旱抗旱等工作;承擔水土流失綜合防治工作;組織水土流失監測和綜合治理工作;審核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並監督實施;負責處理區域內的重大水事糾紛。負責河道的管理和保護。
(四)成都市龍泉驛區水務局供水管理科
編制農村供水規劃並監督實施;負責農村供水行業管理;指導農村供水行業特許經營的實施工作;組織制定農村供水行業的質量技術、運營服務等管理標準並監督實施;指導農村供水設施的改、擴、建工作;負責對農村供水企業進行資質和行業管理;會同物價部門對農村供水價格的核算;編制節約用水規劃,擬訂節約用水政策,制定節約用水有關標準,指導城市節約用水工作;組織、指導鄉鎮集中供水、農村飲水安全等工程的建設與管理。
(五)成都市龍泉驛區水務局排水管理科
編制城區範圍以外鄉鎮的排水規劃並監督實施;負責城區範圍以外的鄉鎮排水、污水處理的行業管理;指導排水行業特許經營的實施工作;按照排水行業的技術、服務、管理等標準、規範的規定,負責污水處理和城區範圍以外的鄉鎮排水等基礎設施運行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城區範圍以外的鄉鎮的排水許可和排水接管工作;負責場鎮排澇的指揮與調度;指導、監督入河排污口的設定工作;組織指導鄉鎮排水工程的建設與管理。
(六)成都市龍泉驛區水務局水資源管理科(掛行政許可服務科牌子)
統一管理水資源,組織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水資源論證、防洪論證制度;組織水資源調查、評價和監測工作;擬訂水量分配、水功能區劃分和水資源調度方案並監督實施;核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的建議;編制水資源保護規劃;負責飲用水水源保護和城鄉供水的水源規劃;負責地下水開發利用工作;發布水資源公報;負責承辦區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負責水政、漁政監察和水務行政執法的指導監督工作;負責河道及河口、灘涂的治理和開發;審查重要涉河工程行洪論證與河勢穩定評價報告;負責河道管理範圍內的采砂管理;負責對臨時占用中心城區河道、河堤通道的監督管理。
(七)成都市龍泉驛區水務局建設管理科
擬訂水務戰略規劃;組織編制水務綜合規劃、專業規劃和專項規劃;審核水務建設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擬定水務工程建設質量、施工等技術標準並組織實施;負責水務工程建設項目符合規劃審查;監督、指導、實施水務建設工程項目招投標活動;負責水務工程項目初步設計審查及轉報工作;指導水務工程建設和驗收;指導水務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負責水務工程建設、水務基礎設施運行等方面的水務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組織和指導水務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八)成都市龍泉驛區水務局水產管理科
負責水產漁政工作;擬訂漁業資源保護規劃,組織實施漁業環境保護;負責水產養殖環節、水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負責水生動物的防疫、境內檢疫工作;指導漁業生產和水產品加工、流通、市場建設;負責水產種質資源及水生野生動物植物保護工作;負責水產種苗生產許可、養殖證核發、水生野生動物經營利用馴養繁殖的許可年審;協調裁決重大漁事糾紛,查處重大漁政案件;負責漁業船舶檢驗登記和漁船、漁港的監督管理。

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成都市龍泉驛區水務局機關行政編制和領導職數,按照《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區(市)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意見》(成委發〔2010〕 11號)和《中共成都市龍泉驛區委成都市龍泉驛區人政府<關於貫徹實施龍泉驛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意見》(龍委發〔2010〕25號)要求,在市上核定的區級部門行政編制和區政府部門領導職數限額內實行統籌調劑,動態管理。科級領導職數配備原則上1個科室配備1名,科室工作任務較重,人員在4人以上的,可適當增加科級領導職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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