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收賬款信託

應收賬款信託是指以申請企業作為委託人,信託公司作為受託人,銀行作為受益人,三方共同簽訂信託契約。企業將應收賬款委託給信託公司,信託公司負責監督企業對應收賬款的回收工作。應收賬款的收益歸銀行,同時銀行和該企業簽訂貸款契約,銀行向企業發放貸款。由於這種操作方式利用信託財產獨立性的特點,將應收賬款安全隔離為信託財產,與前述應收賬款質押相比,提高了銀行貸款的安全性,而且對融資申請企業來講,只是會增加一定的融資成本,因此,對銀行與企業都會有較大的吸引力。

解決方案

假設企業甲為工程技術公司,其客戶為國內大型鋼廠,共有應收賬款1億元,2年後可到期收回,則可採用以下方案解決。

1、應收賬款收益權轉讓契約:甲將應收賬款的受益權轉(指應收賬款到期後的收取現金的權利)轉讓給信託公司。

信託公司發起信託計畫募集資金,信託計畫的委託人分為A級和B級,A級資金合計6000萬,由信託公司提供;B級資金100萬(或更少),由甲企業提供;

2、信託計畫將A級資金6000萬+B級資金100萬支付給甲企業作為應收賬款收益權的對價;

3、2年後應收賬款1億元收回時,首先用於清償A級投資人的本金和固定利率的收益:6000萬*X%;剩餘收益全部歸B級委託人(即甲企業)。或者2年後應收賬款1億元收回時,B級投資人有義務按照6000萬*X%的金額受讓A級投資人所持有的信託份額,信託計畫收到1億元時,所得款項先用於支付A級委託人6000萬*X%,剩餘全部歸B級委託人(即甲企業)。

3、應收賬款質押:應收賬款質押在人民銀行登記中心質押給信託計畫;

4、提供保證:企業要向信託公司提供保證(資產抵押、企業保證或股東承諾等)如到期,應收賬款不能收回,企業要承諾支付A級委託人6000萬*X%。此非必要條件,主要取決於付款義務人的信用狀況和出現違約風險的可能性。

與銀行保理比較

銀行保理和信託計畫方式的最大區別在於,企業是將應收賬款一次性轉讓給銀行,即使應付款客戶信用較好,折扣率也會很高,即便如此,銀行通常會保留對企業的追索權,即應收賬款發生風險時,企業要承擔償還責任,對於企業來說,收益已經出讓,但是實質性的風險卻沒有轉移。
信託計畫受讓的是應收賬款的受益權,並且通過結構化的分層設計(A級和B級),企業作為B級分享應收賬款收回的收益,僅是支付了因提前收到的6000萬元應承擔的按照X%計算的融資成本。

產品案例

應收賬款權益項目集合資金信託
發行機構:天津信託投資有限責任公司
產品名稱:應收賬款權益項目集合資金信託
信託期限(月):12
信託規模(億元):2400.0000
資金門檻(元):120000
預期年收益率:4.0%
收益描述:用於貸款給天津市德利得物流有限公司,獲得天津市德利得物流有限公司對河北寶碩股份有限公司的應收帳款權益,以獲取收益
資金運用:貸款
發行地:天津市
用款人:天津市德利得物流有限公司
用款項目:貸款給天津市德利得物流有限公司
信用增級方式:(1)項目運作方式為封閉運作,專戶管理,信託財產得以有效管理和控制。(2)項目運作涉及的各個企業實力雄厚,為項目正常運作提供了可靠的保證。(3)受託人貸款給天津市德利得物流有限公司,獲得天津市德利得物流有限公司對河北寶碩股份有限公司的應收帳款權益,從而具有可靠穩定的還款來源。3、還款來源有保證:由河北寶碩股份有限公司直接向借款人在受託人處開立的應收帳款專戶還款。並由河北寶碩股份有限公司和天津德利得集團有限公司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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