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願服務記錄辦法

志願服務記錄辦法

2012年10月23日,民政部以民函〔2012〕340號印發《志願服務記錄辦法》。該《辦法》共29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通知

民政部關於印發《志願服務記錄辦法》的通知

民函〔2012〕34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

為加快建立志願服務記錄製度,推動志願服務健康有序發展,現將《志願服務記錄辦法》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民政部

2012年10月23日

辦法全文

第一條 為了促進和規範志願服務記錄工作,維護志願者和志願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推動志願服務健康有序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志願服務記錄,是指依法成立的志願者組織、公益慈善類組織和社會服務機構以紙質材料和電子數據等載體記錄志願者參加志願服務的信息。

志願服務是指不以獲得報酬為目的,自願奉獻時間和智力、體力、技能等,幫助他人、服務社會的公益行為。

第三條 志願服務記錄遵循及時、完整、準確、安全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用於商業交易或者營利活動,也不得侵犯志願者個人隱私。

第四條 志願者組織、公益慈善類組織和社會服務機構應當安排專門人員對志願服務記錄進行確認、錄入、儲存、更新和保護,並接受登記管理機關或者業務主管部門對志願服務記錄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志願服務記錄應當記載志願者的個人基本信息、志願服務信息、培訓信息、表彰獎勵信息、被投訴信息等內容。

第六條 志願者個人基本信息應當包括姓名、性別、出生年月、身份證號、服務技能、聯繫方式等。

需要增加志願者其他個人信息的,必須徵得志願者本人同意。

第七條 志願服務信息應當包括志願者參加志願服務活動(項目)的名稱、日期、地點、服務對象、服務內容、服務時間、服務質量評價、活動(項目)負責人、記錄人等。

第八條 志願服務時間是指志願者實際提供志願服務的時間,以小時為計量單位,不包括往返交通時間。

志願者組織、公益慈善類組織和社會服務機構應當對志願者所提供的志願服務時間進行核實和累計。

第九條 志願服務活動(項目)結束後,志願者組織、公益慈善類組織和社會服務機構應當對志願者所承擔工作的完成狀況和服務對象的滿意程度進行綜合評價。

第十條 培訓信息應當包括志願者參加志願服務有關知識和服務技能培訓的內容、組織者、日期、地點、學時等。

第十一條 志願者因志願服務表現突出、獲得表彰獎勵的,志願者組織、公益慈善類組織和社會服務機構應當及時予以記錄。

第十二條 志願者在志願服務中被服務對象投訴、經核查屬實的,志願者組織、公益慈善類組織和社會服務機構應當予以記錄。

第十三條 志願者組織、公益慈善類組織和社會服務機構應當向志願服務活動(項目)負責人、志願者、志願服務對象及時採集志願服務信息。

第十四條 志願者組織、公益慈善類組織和社會服務機構將志願服務信息記入志願服務記錄前,應當在本組織或機構內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公示時間不得少於3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記入志願服務記錄。

第十五條 志願服務記錄應當長期妥善保存。未經志願者本人同意,不得公開或者向第三方提供志願服務記錄。

志願者組織、公益慈善類組織和社會服務機構應當利用民政部志願者隊伍建設信息系統以及其它網路平台,實現志願服務記錄的網上錄入、查詢、轉移和共享。

第十六條 經志願者本人同意,志願服務記錄可以在其加入的志願者組織、公益慈善類組織和社會服務機構之間進行轉移和共享。

志願者組織、公益慈善類組織和社會服務機構應當對接收的志願服務記錄進行核實,並妥善保管。

第十七條 志願者需要查詢本人志願服務記錄或者因升學、入伍、就業等原因需要出具本人參加志願服務證明的,志願者組織、公益慈善類組織和社會服務機構應當及時如實提供。

志願服務證明應當載明當事人的志願者身份、志願服務時間和內容。

第十八條 志願者組織、公益慈善類組織和社會服務機構應當將志願服務記錄情況報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可以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組織或者機構對志願服務記錄進行管理,並將相關信息及時向社會發布。

第十九條 志願者組織、公益慈善類組織和社會服務機構應當將志願服務記錄與志願者的使用、培訓、評價、保障、獎勵掛鈎。

第二十條 志願者組織、公益慈善類組織和社會服務機構在招募志願者時,應當優先聘用有良好志願服務記錄的志願者,並根據志願服務記錄情況安排志願者參加所需要的培訓。

第二十一條 志願者組織、公益慈善類組織和社會服務機構應當建立以服務時間和服務質量為主要內容的志願者星級評定製度,對獲得相應星級的志願者予以標識,並推薦參加相關評選和表彰。

志願服務記錄時間累計達到100小時、300小時、600小時、1000小時和1500小時的志願者,可以依次申請評定為一星級、二星級、三星級、四星級、五星級志願者。

第二十二條 鼓勵志願者組織、公益慈善類組織和社會服務機構依託志願服務記錄,建立健全志願服務時間儲蓄制度,使志願者可以在自己積累的志願服務時數內得到他人的無償服務。

第二十三條 鼓勵有關部門、社會組織和企事業單位對有良好志願服務記錄、表現優異的志願者進行表彰獎勵。

第二十四條 鼓勵有關單位在招生、招聘時,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聘用和錄取有良好志願服務記錄的志願者。

第二十五條 鼓勵博物館、公共圖書館、體育場館等公共文化體育設施和公園、旅遊景點等場所,對有良好志願服務記錄的志願者免費或者優惠開放。

第二十六條 鼓勵城市公共運輸對有良好志願服務記錄的志願者給予票價減免優待。

第二十七條 鼓勵商業機構對有良好志願服務記錄的志願者提供優先、優惠服務。

第二十八條 志願者組織、公益慈善類組織和社會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志願服務記錄工作中弄虛作假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予以通報。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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