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內容
德國用益權的行使權轉讓(流轉)主要體現在第五章“役權”第二節“用益權”中,按照德國民法,用益權由其性質所決定,不得讓與和繼承,即用益權只能由權利人個人享有,不能由權利人之外的任何人享有,並隨權利人的死亡而消滅。但法律卻允許他人為權利人行使用益權,即轉讓用益權的行使權,如由權利人委託的人為權利人取得物的孳息等,並不是將用益權移轉給他人。因用益權不可以轉讓和繼承,故也就不能設定抵押或者承受其他負擔。
因此,德國用益權法律制度規定,用益權不得讓與和繼承,也不得抵押,但可轉讓用益權的行使權。德國用益權流轉只有用益權的行使權轉讓,用益權不具有流轉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