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山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微山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勞動和社會保險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擬定全縣勞動和社會保險制度改革總體方案,編制全縣勞動和社會保險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機構職能

(二)擬定全縣勞動和社會保險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制定全縣勞動和社會保險政策服務諮詢機構的管理辦法;代表縣政府行使勞動和社會保險的監督檢查職權,制定全縣勞動和社會保險的監督檢查規範。

(三)擬定促進全縣城鄉就業的政策和措施;規劃、引導勞動力市場的發展,組織建立、健全就業服務體系;擬定企業下崗職工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規劃、政策,組織實施再就業工程;制定職業介紹機構管理辦法,管理職業介紹機構;制定農村剩餘勞動力開發就業、農村勞動力跨區域有序流動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按分工管理全縣公民出境就業和境外人員來濟就業工作。

(四)組織實施國家職業分類、職業技能標準和相關的行業標準,建立和完善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制定職業技能考核、鑑定辦法;在國家教育工作方針、政策指導下,制定技工學校的發展規劃和管理辦法;制定企業在職職工技能培訓和失業人員、企業下崗職工再就業培訓以及就業訓練中心、社會力量舉辦的職業培訓機構的規劃及政策;負責審批以職業技能培訓為主的社會力量辦學機構;制定職業技能人才培養、表彰、獎勵和職業技能競賽的規則、政策和措施;制定勞動預備制度實施辦法;指導技工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的師資隊伍建設;制定技工學校和職業技能培訓的教材建設規劃和評估認定製度並組織實施;負責職工教育基金的征繳管理工作。

(五)制定並組織實施勞動關係調整的有關規則;組織實施勞動契約、集體契約制度和勞動契約鑑證;制定全縣勞動爭議處理制度和勞動仲裁的規範、規則並組織實施;審核並發布企業勞動定員定額標準;貫徹實施企業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負責政策性安置和調配工作;參與評定縣級、推薦國家級和省級企 業勞動模範工作。

(六)擬定全縣企業職工工資的巨觀政策和措施;擬定企業工資指導線的有關政策;擬定行業工資收入調節政策和國有企業經營者收入分配政策;審核縣屬企業的工資總額和主要負責人的工資標準。

(七)擬定全縣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社會保險的基本政策、標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八)擬定全縣社會保險基金收繳、支付、管理運營的政策和辦法對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提出審核意見;對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實施行政監督;根據國家政策和標準,制定全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管理辦法和基金運營機構的資格認定標準;制定全縣社會保險服務體系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

(九)制定機關、事業、企業單位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的政策和補充保險承辦機構資格認定標準;審定有關機構承辦補充保險業務的資格。

(十)負責全縣勞動和社會保險的統計和信息工作,組織建設全縣勞動和社會保險信息網路,定期發布勞動和社會保險事業統計公報、信息資料及發展預測報告。

(十一)組織全縣勞動和社會保險領域的科學技術研究及成果推廣套用、產業發展工作;負責全縣勞動和社會保險領域標準化工作。

(十二)負責全縣勞動和社會保險領域的對外合作與交流。

(十三)協調中央、省駐濟單位的勞動和社會保險工作。

(十四)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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