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呂

律呂

律呂,古代漢族樂律的統稱,可分為陽律和陰律。是有一定音高標準和相應名稱的中國音律體系。律呂是十二律的又稱,語源出於三分損益律的六律、六呂。 《伶州鳩論律》 中將十二律按次序分為單數、雙數排列,稱單數各律為“六”,稱雙數各律為“六間”。單數的六個律即六律,後世又稱為六陽律;雙數的六個律即六呂,後世又稱為六陰律或六同。

歷史源泉

律呂律呂

樂理是西樂概念,傳統音樂基本與之相對應的是“律呂”或“樂律”。講律呂起源,就是要論述傳統樂理的產生。

南宋蔡元定《律呂新書》引劉昭《漢後志》曰:“伏羲作易,紀陽氣之初,以為律法,建日冬至之聲。以黃鐘為宮,太簇為商,姑洗為角,···”又引曰:“截管為律,吹以考聲,引以侯氣,道之本也。”(《律呂新書卷二·律呂證辨》)

班固《漢書·律曆志》說:“黃帝使泠綸自大夏之西,崑崙之陰,取竹之解谷生,其竅厚均者,斷兩節間而吹之,以為黃鐘之宮。制十二筩以聽鳳之鳴。其雄鳴為六,雌鳴亦六。比黃鐘之宮,而皆可以生之,是為律本。至治之世,天地之氣合以生風;天地之風氣正,十二律定。”

《尚書·堯典》 載:“帝曰:夔,命汝典樂教胄子。詩言志,歌永言,聲依永,律和聲。八音克諧,無相奪倫,神人以和。”又曰:“我欲聞六律,五聲,八音,···”

從文獻記載來分析律呂起源,劉昭以為起自伏羲氏,班固認為始自黃帝。關於伏羲氏、黃帝,《周易》、《史記》等可靠典籍都有明載,確有其人自然不存在問題。至於他們是否確定律制,因為只是班固、劉昭等人在史書中論及,而缺少更多資料相互參證,所以尚不能斷定。

今文《尚書》是儒家根本經典,其可靠性歷來舉世公認,至今尚無人能舉出確鑿證據動搖其真實性。其首篇《堯典》記載虞舜命夔典樂,本身即具備相當可信性,而且有其他史料可以參證:

《禮記·樂記》曰:“昔者舜作五弦之琴,以歌 《南風》 。夔始制樂,以賞諸侯。”

《呂氏春秋·察傳》曰:“昔者舜欲以樂傳教於天下,乃令重黎舉夔於草莽之中而進之,舜以為樂正。夔於是正六律,和五聲,以通八風,而天下大服。”

《史記·五帝本紀第一》曰:“(舜)以夔為典樂,教穉子,直而溫,寬而栗,剛而無虐簡而無傲;詩言意,歌長言,聲依永,律和聲,八音能諧,毋相奪倫,神人以和。”

綜上所述,律呂至遲產生於虞舜時,距今歷史應在四千年以上。

探究價值

律呂律呂

《易》,中國律呂的源泉。

中國的音樂、音律源遠流長,《呂氏春秋.仲夏記.古樂》開宗明義指出:“樂所由來者尚也”。尚者,曩也,可以追溯到遠古時代。根據古代文獻記載,在伏羲氏時期,已經有了五十弦的瑟,“瑟,《世本》云:皰羲氏作五十弦。”(杜佑《通典》)“昔葛天氏之樂,三人操牛尾,投足以歌八闋。”(《呂氏春秋.古樂》)葛天氏在伏羲到神農氏時期。又說黃帝令伶倫作律,已有十二律的記載。並傳說在帝舜時代已有“六律、五聲、八音”,“八音克諧”。(《書.虞書.益稷》及《舜典》)但這些都還是傳說居多,不十分可靠。然而根據可靠材料,音律到周代已經很發達了,在周景王(公元前544—52O年)時期已由五聲音階發展到七聲音階和十二律,但五聲音階仍是中國音樂的主流,而五聲音階、十二律,鏇相為宮,一直流傳至今,它的生命力說明了它的科學性。春秋時期管仲提出了三分損益法,已計算出五聲音階的律度。至戰國後期出現了《樂記》這樣的音樂美學專著,反映了中國音樂日趨成熟,建立起較有系統的音樂理論。中國的音樂思想具有下列三個特點:一是認為音樂來自自然。二是音律離不開“易”,強調陰陽二氣相錯、相和。三是音樂必須為人和社會服務,具有較強的功利觀念,因此在中國的古史書——二十五史中都有 《樂志》 或《律曆志》記述音律的發展變化,以及與天文、歷算、人事的關係。然而這些方面始終離不開“易”的精神。

特點

律呂律呂

物體受到力的作用會發生振動,因振動而產生聲音。自然界中存在的聲音,如果按照音高排列,低可以低到次聲波,高可以高到超音波。人的感官可以分辨的聲音有著非常廣闊的範圍。在如此廣闊的範圍當中,人們希望找到那些音高最合適的聲音,通過他們的組合,形成樂曲,來表述內心的感受。

古代聖賢確定這些標準音的過程,顯現著他們對音樂的理解,以及對人,對自然,以至於對整個宇宙的感悟和體認。《樂記》曰:“樂者,天地之和也。”用白話來說,就是:樂,表現天地的和諧。構成音樂的基本音,也應該是體現天地和諧的聲音。可以通過了解古人確定標準音的過程,來認識這一觀念。

標準音在西樂中是中央音C,在中國音樂中是黃鐘。古人通過候氣的方法來確定黃種的音高。

《後漢書·律曆志》載:“候氣之法,為室三重,戶閉,塗釁必周,密布緹縵。室中以木為案,每律個一,內*外高,從其方位,加律其上,以葭莩灰抑其內端,案歷而候之。氣至者灰動。其尾鰭所動者其灰散,人及風所動者其灰聚。”

確定黃鐘的律管用竹子做成。竹管長的聲音低,竹管短的聲音高。在尚未確定音律標準之前,律管的長度當然也不能確定。蔡元定在《律呂新書卷二·律呂證辨》中說:“今欲求聲氣之中而莫適為準則,莫若且多截竹,以擬黃鐘之管,或極其短,或極其長,長短之內每差一分以為一管。”將所有這些竹管按照方位置於室內案上。冬至日與氣相應的那一根就是黃鐘。

冬至這一天陰氣極,而一陽來復,是自然界的客觀現象。將這支與冬至陽氣相應的竹管確定為標準音,體現了古人“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即天人合一的思想。

古人將這支黃鐘律管的長度規定為九寸。(值得注意的是,古人制定度量衡的標準是以黃鐘律管的形制為根據的,而不是以先有的尺度來確定黃鐘。)一寸又分為十分。對這支黃鐘管的長短與粗細的比例也有嚴格要求,即,如果它的長度為九寸,那么它的內截面積就應當是九十平方分,體積應當是八百一十立方分。假如不符合這個要求,則需要通過損益其長度,增減其粗細,通過侯氣重新確定,直至完全符合為止。

根據《漢書·律曆志上》,這支標準律管如果以大小適中且相等的黍子進行測量,其長度應該等於九十粒黍子並列的長度,官內應該正好容納黍子一千二百粒。

古代度量衡的標準即由此產生。

度的標準。每粒黍子的長度為一分,十分為一寸,十寸為一尺,十尺為一丈,十丈為一引。(分之下尚有更小的尺度:一分為十厘,一厘為十毫,一毫為十絲,一絲為十忽。後面將用到這些單位,特此註明。)

量的標準。以井水注滿黃鐘管。井水的容量為一龠,十龠為一合,十合為一升,十升為一斗,十斗為一斛。

衡的標準。一千二百粒黍子,其重量規定為十二銖,二十四銖為一兩,十六兩為一斤,三十斤為一鈞,四鈞為一石。

《尚書·堯典》曰:“(虞舜)協時月正日,同律度量衡。”四千多年以來,中國歷史上每一次更朝換代,社會安定下來,開國君主都要把統一律度量衡作為一件非常重要的大事來做。這也是天下統一、九州混同的重要標誌。而通過對樂律制定的了解,不難看出,律度量衡的統一,不只是象徵著國家的統一,而且也意味著人與自然的統一,天與人的統一。所以說,黃鐘律的確立,不僅僅具有音樂上的意義,也體現著華夏文明上律天時、下襲水土的基本精神。《禮記·禮運》曰:“故聖人作則,必以天地為本,以陰陽為端,以四時為柄,以日星為紀,月以為量,鬼神以為徒,五行以為質,禮義以為器,人情以為田,四靈以為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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