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貫徹執行城鎮規劃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協調、安排和控制城市各項用地和建設活動,引導和調節城市各項建設事業協調有序地發展,實施城市規劃。
城市規劃的編制審批管理
組織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和專項規劃編制、報批、實施管理工作。
負責縣城總體規劃、專項規劃的編制、調整、報批工作;監督檢查縣城“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執行情況。
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確定城市規劃區內土地使用性質,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參與全縣國土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工作。
負責規劃區內建設項目的選址,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對建築、市政等各類工程實施規劃審批管理,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負責城市勘察和城市測量工作,對建設工程進行定點、放線、驗線和規劃竣工驗收。
負責對城市臨時建設進行規劃審批和實施管理,核發“臨時建設規劃許可證”和“臨時用地規劃許可證”,會同國土局對臨時用地予以管理;負責城市戶外廣告的設定審批管理,並向縣建設局通報 。
負責城市建設工程的規劃批後管理。依據城市規劃的有關法律法規,對已批准建設項目的實施進行跟蹤管理,對建設工程進行竣工規劃驗收,對違法違章建設行為進行監察和查處,依法做出行政處罰決定 。
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