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和其他有關檔案精神,為指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收費標準,特制定本原則與方法。
第二條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收費標準的目的是:加強評價單位的財務管理,合理收取評價費用,提高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質量。
第三條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收費額,應由建設項目的規模、行業特點、建設項目所在地地域環境複雜程度等要素決定所需投入的實際工作量,並根據合理適度的原則確定。
第四條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收費,根據國家計委“關於頒發試行《工程設計收費標準》的通知”總說明中規定,從工程前期可行性研究費用中列支,用於本規定附屬檔案中所列各項評價費用。
第五條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收費執行預算外資金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接受各級財政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六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對轄區內已完成的評價項目進行工作量與評價收費的定量分析,並以轄區的物價部門批准的氣象、水文、衛生、環境監測等收費標準作為依據,核定該地區環境影響評價收費標準。
第七條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收費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由同級物價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審定,並報國家物價局、財政部、國家環境保護局備案。
第八條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收費內容及計費原則見附屬檔案。
第九條本原則與方法由國家環境保護局、國家物價局負責解釋。
第十條本原則與方法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收費內容及計費原則
為了加強環境影響評價收費管理,根據近幾年對環境影響評價收費情況的剖析,提出主要評價工作內容分項收費的計費原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結合轄區內具體情況,制定收費標準。
承擔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單位,應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視建設項目的具體情況,參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內容提要》編制評價大綱,並根據評價大綱內容從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收費標準中列出對應收項目的收費額,匯總後與評價大綱同時報環境保護部門審查。
環境影響評價費用主要由五部分組成:
1.調研、監測、實驗、測試費:包括大氣、水體、噪聲、振動、土壤、作物、放射性物質的採樣人工費和監測分析費,自然環境、社會環境、工程概況及人群健康狀況調查費、以及氣象、水文、地質、生物等實驗和觀測工作費。
調研、監測、實驗、測試費應統一按照轄區內經物價部門批准的氣象、水文、衛生、環境監測、科研等部門規定的收費標準合理收取。
2.評價與報告編寫費:包括工程分析、環境現狀評價及影響評價費和評價大綱、報告書或報告表編寫費(不包括實驗、測試和上機費)。評價與編寫費應以評價單位的綜合評價能力核定。
由於評價與報告編寫費主要受制於建設項目的規模和行業特徵以及所在區域的環境特徵,為便於確定評價費,依據工程項目可能造成的環境污染與破壞和項目擬建地區環境保護目標,將建設項目評價與報告書編寫工作分為三類:
Ⅰ類:可能造成重大環境污染與破壞,並鄰近於生活居住區、文教區、水源保護區、名勝古蹟、風景遊覽區、溫泉、療養區和自然保護區等敏感目標界區的大中型以上建設項目。
Ⅱ類:可能造成重大環境污染與破壞,並地處非敏感區域的大中型建設項目。 Ⅲ類:可能造成一般環境污染與破壞,並地處非敏感區域的大中型建設項目和環境影響較大地處敏感界區附近的小型建設項目(含鄉鎮工業)。
其費用標準按下表填寫。(詳見表1)。
3.管理費:包括評價技術契約手續費、評價工作管理人員工資及補助費、稅金。
(1)評價技術契約手續費應按本地區技術市場有關規定核計。
(2)評價工作管理人員工資和補助費,按實際參加評價管理工作的人數及國家有關規定核計。
(3)稅金:按國家規定交納稅金,其稅金由評價總承擔單位一次付清,協作單位不再另交稅金。
4.雜項費:包括差旅費、資料費、計算費、印刷費、交通費、運雜費、室外採樣儀器折舊費、不可預見費。
(1)差旅費: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及出差地區標準確定駐勤補貼和野外津貼。不包括專家參加審查會的差旅費。
(2)資料費:所需氣象、水文、地質等資料,應根據實際需要和經物價部門批准的計價辦法,按不同類型的資料收費標準支付。
持有環境監測、污染源調查及環境影響評價資料的單位可酌情收取費用,收費原則上不得超過所提供資料成本的10%.
表1工程評價和報告書編寫費用分類表
類別
評價項目一類二類三類備註
大氣現狀及環境影響評價
地面水現狀及影響評價
地下水現狀及影響評價
廢渣現狀及影響評價
噪聲現狀及影響評價
水土流失現狀及影響評價
土壤現狀及影響評價
作物現狀及影響評價
放射性現狀及影響評價
人群健康現狀調查及分析
其他
污染與破壞防治對策分析
環境經濟損益分析
污染風險分析
工程分析
總報告編寫
註:以一個工程師所需工作日和日值進行測算。
(3)計算費:按所需上機時間計收(不包括軟體設計費)。
上機時間(小時)4以下4~88~2424以上
收費標準(元/小時)
(4)印刷費:按實際成本核計。
(5)交通費(車輛、船隻租用)按國家有關規定核計。
(6)室外採樣儀器折舊費:按現場所用的儀器價值及本地區有關規定核計。
(7)運雜費:按實際託運所需開支核計。
(8)不可預見費:按評價總直接費用的5%計(暫定)。
5.審查費:包括評價大鋼、報告書審查會議費,報告書技術審核費。(註:會議費指專家交通、住宿、一伙食補助、諮詢,以及會議室等費用)。
審查費原則上小於評價總經費的8%.
以上收費不得用於環保部門本身的福利設施建設和發放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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