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耐火等級

建築耐火等級為了保證建築物的安全,必須採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使之具有一定的耐火性,即使發生了火災也不至於造成太大的損失而設定。

建築耐火等級

劃分基準和依據

為了保證建築物的安全,必須採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使之具有一定的耐火性,即使發生了火災也不至於造成太大的損失,通常用耐火等級來表示建築物所具有的耐火性。一座建築物的耐火等級不是由一兩個構件的耐火性決定的,是由組成建築物的所有構件的耐火性決定的,即是由組成建築物的牆、柱、梁、樓板等主要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決定的。

我國現行規範選擇樓板作為確定耐火極限等級的基準,因為對建築物來說樓板是最具代表性的一種至關重要的構件。在制定分級標準時首先確定各耐火等級建築物中樓板的耐火極限,然後將其它建築構件與樓板相比較,在建築結構中所占的地位比樓板重要的,可適當提高其耐火極限要求,否則反之。根據我國國情,並參照其他國家的標準,《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把高層民用建築耐火等級分為一、二級;《建築設計防火規範》分為一、二、三、四級,一級最高,四級最低。

各耐火等級的建築物除規定了建築構件最低耐火極限外,對其燃燒性能也有具體要求,因為具有相同耐火極限的構件若其燃燒性能不同,其在火災中的情況是不同的。按照我國國家標準《建築設計防火規範》,建築物的耐火等級分為四級。建築物的耐火等級是由建築構件(梁、柱、樓板、牆等)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決定的。一般說來:

一級耐火等級建築是鋼筋混凝土結構或磚牆與鋼筋混凝土結構組成的混合結構;

二級耐火等級建築是鋼結構屋架、鋼筋混凝土柱或磚牆組成的混合結構;

三級耐火等級建築物是木屋頂和磚牆組成的磚木結構;

四級耐火等級是木屋頂、難燃燒體牆壁組成的可燃結構。

選定條件

確定建築物耐火等級的目的,主要是使不同用途的建築物具有與之相適應的耐火性能,從而實現安全與經濟的統一。

確定建築物的耐火等級主要考慮以下幾個方面的因素:

1.建築物的重要性。

2.建築物的火災危險性。

3.建築物的高度。

4.建築物的火災荷載。

火災危險性分類

危險性分類

生產的火災危險性是按照生產過程中使用或者加工的物品的火災危險性進行分類的。GB50016-2014《建築設計防火規範》將其分為五類。

火災危險性

庫房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性分類是按物品在儲存過程中的火災危險性進行分類的。GB50016-2014《建築設計防火規範》將其分為五類。

構件耐火分類

耐火極限分類

建築構件的耐火極限,是指按建築構件的時間-溫度標準曲線進行耐火試驗,從受到火的作用時起,到失去支持能力或完整性被破壞或失去隔火作用時止的這段時間,用小時表示。具體判定條件如下:

1失去支持能力

2完整性被破壞

3喪失隔火作用

燃燒性能分類

構件的燃燒性能分為三類 :

1不燃燒體:即用不燃燒材料做成的建築構件,如天然石材。

2燃燒體:即用可燃或易燃燒的材料做成的建築構件,如木材等。

3難燃燒體:即用難燃燒的材料做成的建築構件,或用燃燒材料做成而用不燃燒材料做保護層的建築構件,如瀝青混凝土構件。

小結

根據建築物的火災危險性和重要性,合理確定建築的耐火等級。各種建築由於其使用功能和重要性的不同,火災危險性存在差異,我們設計時要根據業主提供的建築要求,根據《建築設計防火規範》和《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確定建築物的火災危險性,再根據火災危險性,確定建築的耐火等級,比如一個60米高的綜合樓,根據《高規》其屬於一類高層建築,它的耐火等級應為一級,其梁、柱、屋頂承重構件的耐火極限應分別不低於2小時、3小時、1.5小時,如果我們在設計時沒有正確核定耐火等級,確定的耐火等級過高或過低,都會造成我們設計失誤,過高造成浪費,過低則造成不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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