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交委

(一)貫徹執行有關城鄉建設、交通和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綜合研究起草有關城鄉建設、交通和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組織、指導、協調、分析有關城鄉建設、交通和管理綜合性、系統性、長遠性重大問題研究,並及時上報;組織協調建設、交通和管理重大政策的制定,並組織實施。

定義

建交委全稱城鄉建設和交通委員會,是政府的組成部門。

職能配置

(二)根據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研究擬訂城鄉建設、交通和管理的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指導實施;協調擬訂城鄉建設、交通和管理的行業發展規劃並推進實施;按職能協調城鄉建設、交通和管理專業規劃。

(三)研究擬訂投資市政公用項目年度投資計畫,指導擬訂市、區縣共同投資市政工程項目計畫;負責城鄉建設交通行業城市維護資金安排管理和市政工程項目資金安排;參與研究建設領域財政價格政策;監督直屬單位、委管社會團體的財務和國有資產的管理。

(四)組織城鄉建設、交通和管理重大工程項目的前期論證和項目技術儲備;會同有關部門,按規定程式審查地方政府投資項目的初步設計;指導、組織、協調、督促本市城鄉重大建設工程的實施;綜合協調城市基礎設施項目建設;負責地下管線綜合管理,負責道路範圍內各類綜合管線項目的監督管理。

(五)負責建築建材行業行政管理和行業管理;研究擬訂監督管理建築市場、規範市場各方行為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承擔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管責任,指導市有關部門工程質量安全監管工作;負責制定發布工程建設標準和技術規範;負責建設工程抗震設防管理。

(六)負責城市道路、公路、橋樑、隧道等市政設施安全運營管理;綜合協調供排水、公共運輸等市政公用事業;組織協調市政工程、綜合管線突發性事故處理;綜合協調城市綠化、市容環境衛生、河道整治等城鄉生態環境建設工作;綜合協調城市管理領域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協調推進城市管理格線化工作;負責本市燃氣行政管理和行業管理。

(七)參與城鎮體系規劃編制;指導區縣研究編制郊區城鎮和村莊基礎設施專業規劃及村鎮建設計畫;組織制定村鎮建設相關建設標準、技術規範,協同有關部門制定村鎮建設相關政策;指導推進郊區城鎮化和村莊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及人居環境建設;指導推進小城鎮建設。

(八)組織協調道路、水路、鐵路和航空等多種交通運輸方式;組織對重大交通設施、管理措施綜合效益的評估;指導協調、監督管理重大交通設施建設和管理措施的施行;組織實施交通影響評價等交通管理制度;會同有關部門,綜合協調推進機場基礎設施項目建設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協調國家重點物資和緊急、特種物資以及軍事、搶險救災物資的運輸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協調“春運”等重大交通組織工作。

(九)負責城鄉建設、交通環保方面節能減排的職責。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擬訂城鄉建設、交通環保節能減排的政策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重大城鄉建設、交通節能項目;研究擬訂城鄉建設、交通和管理科技發展中長期規劃,協調推進建設交通行業信息化建設,協調指導建設交通行業信息平台、信息庫建設;負責城鄉建設、交通和管理綜合資料的收集、統計分析;協調開展城鄉建設、交通和管理方面重大科技項目的研究開發和套用。

(十)負責住房公積金管理法規、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確保住房公積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監督住房公積金和其他住房資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承擔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的日常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城市建設和土地使用管理的銜接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指導房地產發展規劃和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的綜合性政策研究制定;指導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重大政策的研究制定,協調推進保障性住房的配套建設和舊區改造工作。

(十一)負責國防交通工作,研究制定有關國防交通工作政策規定;參與規劃國防交通網路布局,制定交通戰備建設規劃。

(十二)承擔建設交通行業有關管理機構和企事業單位的協調和服務工作。

(十三)承擔有關行政複議受理和行政訴訟應訴工作。

(十四)承辦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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