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心理衛生協會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第三十條

基本信息

協會簡介

廣西心理衛生協會於1986年6月成立,是具有法定代表人資格的社會團體,是全國第一個省率先成立的省級心理衛生協會。目前擁有個人會員2981人,團體會員單位19個,理事會理事62人,常務理事20人,多次榮獲廣西先進學會稱號。業務範圍:學術交流、繼續教育、培訓辦學、諮詢治療、技術服務、科研項目評估鑑定、心理衛生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評審。

主要內容

20年來,舉辦心理衛生、心理諮詢培訓班28班,學員1327人,學術交流十餘次,參加人數千餘人次,學術論文五百餘篇。曾分別於1998年6月和2001年12月在柳州、南寧召開《全區綜合醫院心理諮詢現場經驗交流會》及《全區大學生心理健康諮詢學術交流會》,會議交流論文124篇。
於2003年1月22日經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職業技能鑑定中心批准為《心理諮詢師職業資格全國統一鑑定首批心理諮詢員等級培訓鑑定試點機構》。
2002年8月至2005年11月,舉辦心理諮詢師國家職業資格培訓班28期,自2004年7月起分別在柳州和桂林舉辦心理諮詢師國家職業資格培訓班,合計學員709人。
本會符合心理諮詢專業資質認證標準。組織專、兼職管理與教學人員30餘人,其中正副教授及正副主任醫師22人,獲國家心理諮詢職業師資資格證書者11人。依託教學基地的教學設備資源,有標準教室、實驗室、電腦室、實習室,場地約800m2,微電腦170餘台,多種心理測評軟體、網路心理測量系統,多媒體教學設備、遠程教育網際網路音視傳輸設備及心理諮詢實習基地8所。並建立了教學管理制度、學員管理制度、考試考核制度、實習手冊等規章制度。從2003年8月開考至今已有400多人通過,合格率達到60%。

協會章程

廣西心理衛生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定名為廣西心理衛生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為Guang Xi Association for Mental Health。縮寫GXAMH。
第二條 本會性質:由我區心理衛生學,心理學、醫學心理學、醫學、社會學、教育學界等科學工作者自願組成,依法登記成立,具有公益性、學術性、科普性的法人社會團體。具有跨學科.跨行業的特點,是發展我區心理衛生科學技術事業和提高全民素質的重要社會力量。
第三條 本會宗旨:堅持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黨的基本路線為指導,貫徹黨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團結全區心理衛生學、心理學、醫學、社會學、教育學界等科學工作者,開展心理衛生教育、科學研究、學術交流,為促進心理衛生科學技術的繁榮和發展,宣傳普及心理衛生知識,培養兒童、青少年的健全人格,維護和提高人民心理健康水平和社會適應能力,提高道德水平,預防心理疾病,預防心身疾病,促進心理衛生科學技術的普及和推廣,促進心理衛生從而提高全民的心理素質。在開展各項活動中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堅持民主辦會原則,充分發揚學術民主,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服務。
第四條 本會業務主管單位是廣西壯族自治區科學技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是廣西壯族自治區民政廳。本會辦事機構掛靠在廣西衛生管理幹部學院
第五條 本會會址在廣西南寧市新城區桃源路37號,郵編:530021。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圍繞心理衛生學科及相關學科開展活動,採取適當措施提高人民的心理健康水平、社會適應功能及道德品質,防治心理疾病和心身疾病。
二、圍繞心理衛生學科落實國家優生、優育、優教的三優政策。
三、圍繞心理衛生學科及相關學科專業開展學術交流,促進心理衛生學科發展。
四、圍繞心理衛生學科及相關學科開展繼續教育,培訓專職和兼職心理衛生工作者。
五、編輯、出版、發行心理衛生的學術專著和科普書籍,報刊及相關的音像製品。
六、接受委託承擔心理衛生領域的科技項目,評估鑑定科技成果及心理衛生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評審。
七、開設各類公益性的心理諮詢、心理治療及興辦實體。
八、促進民間心理衛生國際科技合作和開展國際間學術交流,組織科學研究與考察。
九、向黨和政府反映心理衛生科技工作者的意見和要求,維護其合法權益。
十、推薦心理衛生科技人才,表彰獎勵在心理衛生領域裡取得優異成績的科技工作者。
十一、承辦政府及有關部門委託的工作任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包括個人會員、團體會員、資深會員、外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願為發展心理衛生事業作出貢獻者;
三、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和作用;
四、具備有初級以上心理工生及相關專業學科的技術職稱的科技人員和熱心積極支持協會工作並有相應專業知識的管理工作者。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或理事會授權的組織工作委員會或秘書處審議批准;
三、由本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經本會通知後一年內仍不交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區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全區會員代表大會原則上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全區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須由理事會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全區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全區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授予榮譽職務;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七、審議批准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審批年度工作計畫;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會議原則上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經理事會理事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原則上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和較強的組織領導工作能力;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令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工作人員;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每屆五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繼續任期的,須經全區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過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要,可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八條 本會秘書長(常務副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本屆卸任理事長、副理事長可推舉為下屆名譽理事長,任期一屆。
第三十條 本會設名譽理事。在學術上有突出成就,對本會工作有突出貢獻不再擔任理事、常務理事者,經常務理事會批准可聘任為名譽理事,任期一屆。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根據工作需要可酌情設立若干工作委員會,分別承擔理事會交辦的工作任務。
第三十二條 本會按專業發展的需要經常務理事會批准,成立相應的專業委員會(分會)等機構,需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機構名稱、業務範圍、場所和主要負責人等情況的檔案,申請登記批准後方可開展活動,其冠名為“廣西心理衛生協會某某專業委員會(分會)”,專業委員會(分會)等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另定章程,其所有活動應按本會章程所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開展。專業委員會實行委員會制,由專業委員會民主協商推薦正副主任委員,其正副主任委員候選人須經常務理事會批准、聘任並頒發證書,專業委員會(分會)等機構每屆任期五年。
第三十三條 本會根據需要設定若干專、兼職幹部,組成辦事機構。
第三十四條 本會對市、縣心理衛生協會實施業務指導。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本會業務領域內開展活動或服務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經費管理
一、本會實行常務理事會領導下的民主理財體制,經費收支執行國家制定的有關社團的財務法規和制度。
二、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專、兼職會計人員,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三、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全區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審計、稅務等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四、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全區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十五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理事會提出,經全區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到社團登記機關辦理註銷手續後方可生效。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宣。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7年10月27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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