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省與市、縣合資建設火電廠管理暫行辦法

(一九九一年一月二十一日廣東省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加快我省電力建設,充分調動各方面辦電的積極性,按照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電力建設若干措施》(粵府〔1989〕1號檔案)的要求和省人民政府1987年《工作會議紀要(18)》有關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與本省的市、縣(含單位,下同)合資建設的火電廠,按本辦法的規定,處理體制、電價、財務、經營和用電權等問題。

第三條 省與本省的市、縣合資建設的火電廠(以下稱電廠)的產權歸投資者共同所有,各方按照投資比例分享產權。電廠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註冊,具有法人地位,是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經濟實體。

第四條 電廠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廠長負責制。董事會設董事長1名,由投資比例最大的一方擔任;副董事長2至3名,由其他投資方擔任;董事若干名,名額按投資比例分配。

電廠廠長由董事會聘任,省電力局可向董事會推薦廠長人選;副廠長由廠長提名,經董事會批准後聘任。

第五條 電廠應接受省電力局的行業管理;電廠併網運行必須服從省電網的統一調度。

第六條 電廠的合營期(含建設期)一般不超過25年,由投資各方商定;合營期屆滿,投資各方一致同意延長合營期的,可延長5年。

第七條 電廠(含單台發電機組,下同)投產發電後,開始向投資各方還本付息。利息按年利率7%計算(計算本金不包括合資各方按投資總額的10%計算的註冊資本),還本付息期不少於12年,由合資各方商定。

第八條 還本付息期間,電廠利潤按廠供電量每千瓦時4.55厘計算,從省電力局經營的高來高去電力的利潤(按售電量每千瓦時1分)中劃給;電廠按規定提留後的利潤餘額,按投資比例分配給投資各方,投資各方應首先用於還貸。

電廠還清本息後,每千瓦時電量的利潤經省核定,可以適當提高。

第九條 還本付息期間,電廠的發電環節產品稅經稅務部門批准後予以減免,減免的稅金用於償還合資各方的投資。

第十條 電廠基本折舊費按照國家規定的折舊率計提,在電廠投產後3年內,折舊費的20%用於電廠更新改造,80%用於償還投資;第4年起至還清本息止,在保證電廠更新改造所需資金後,折舊費用於償還投資。

第十一條 還本付息期間,電廠每年以本辦法第十一、十二條所規定的資金償還投資仍不足的,納入該年的經營成本解決。

第十二條 電廠的流動資金按照省府辦公廳粵辦函〔1989〕163號文的規定,向工商銀行貸款解決,所需鋪底資金按定額流動資金的30%計算並納入電廠總投資,由合資各方按投資比例分擔。

第十三條 電廠的上網電價實行高來高去的原則。電價由省經委會同省物價局、省財政廳和省電力局,根據電廠的年度發電成本、還本付息和電廠利潤等,共同審核確定,電廠每年進行一次上年財務結算和當年電價測算。

第十四條 電廠上網電量由省電網收購轉售,按售電量照征供電環節產品稅和省電力建設費。地方投資分享的電量折算為售電量後,其應收的燃料附加費徵收標準低於省規定的燃料附加費(包括省對戶燃料附加費)徵收標準的,差額部分由省返還給地方用於當地燃料附加費平衡;反之由省加收地方燃料附加費。

第十五條 合營期(包括延長期)滿後,董事會可委託省有關部門核定電廠固定資產殘值;按投資比例補償給合資各方後,產權全部歸省電力局。

第十六條 電廠可供投資各方分配的電量、負荷,按照全年平均安排的原則核定。電廠停機檢修期間,由省電網彌補,以維持各方不須壓電為原則。如電廠因臨時故障或燃料缺乏而停機,原則上按實際減少的發電量以及投資各方分電比例壓電。

第十七條 電廠可供投資各方分配的日平均電量、負荷計算公式如下:

日平均電量=發電裝機容量×6500小時×(1-廠用電率)÷365天

用電負荷=日平均電量÷24÷電廠平均負荷率

電廠平均負荷率按0.95計算。

第十八條 電廠可供投資各方分配的電量、負荷,在分配給投資各方之前,須扣除電廠所在地的照顧用電(裝機容量30萬千瓦及以下的按3%、30萬千瓦以上的按2%)以及省電網的網損部分(有市、縣電網損耗的,還應逐級扣減)。

第十九條 市、縣投資者有權對分享的電量、負荷在本市、縣範圍內自行調配、使用。

第二十條 合營期內投資各方原則上不能退出。但經董事會同意的,其產權可以轉讓。

第二十一條 省電力局與市、縣已經簽定的合資辦電契約與本辦法有牴觸的,應根據本辦法予以修改完善。

第二十二條 省與中央、外省、外商合資建設的電廠不適用本辦法。本省內由各市、縣合資建設的電廠的管理辦法,可參照本辦法的原則制訂。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執行中的有關問題,分別由省經委、省物價局、省財政廳、省稅務局和省電力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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