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廣東省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規定》的修改決定

(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35號一九九八年一月十八日)《廣東省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規定》(省政府1995年7月10日以粵府〔1995〕59號文發布)作如下修改:1.刪去第四條第(二)項,第(三)項相應改為第(二)項。 2.第五條修改為:“省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的第四條第(一)項的部分,由省財政部門納入預算,設立專戶,經省物價調控領導小組批准,可短期滾動使用;屬第四條第(二)項的部分,由省物價調控領導小組在中國農業銀行開戶,滾動使用,遇緊急需要,資金不足時,可向開戶銀行申請低息貸款。 ”3.刪去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相應改為第十五條。

(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35號一九九八年一月十八日)

廣東省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規定》(省政府1995年7月10日以粵府〔1995〕59號文發布)作如下修改:

1.刪去第四條第(二)項,第(三)項相應改為第(二)項。

2.第五條修改為:“省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的第四條第(一)項的部分,由省財政部門納入預算,設立專戶,經省物價調控領導小組批准,可短期滾動使用;屬第四條第(二)項的部分,由省物價調控領導小組在中國農業銀行開戶,滾動使用,遇緊急需要,資金不足時,可向開戶銀行申請低息貸款。”

3.刪去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相應改為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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