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大常委會關於廢止1995年10月以前我省頒布的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1995年11月21日廣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廣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了廣東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提請審議廢止1995年10月以前我省頒布的部分地方性法規的議案,決定廢止(含自行失效)我省地方性法規23件。過去根據這些地方性法規對有關問題作出的處理仍然有效。

1995年10月以前頒布的予以廢止或者自行失效的法規目錄(23件)

一、已制定的相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由我省新的地方性法規代替而應予以廢止的10件

1.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處理偷渡外逃的規定(1979年12月26日通過)

2.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禁止販毒、吸毒的暫行規定(1981年8月7日通過)

3.廣東省經濟特區入境出境人員管理暫行規定(1981年11月17日通過)

4.廣東省經濟特區企業登記管理暫行規定(1981年11月17日通過)

5.廣東省城市公共衛生管理暫行條例(1981年11月17日通過)

6.深圳經濟特區商品房管理規定(1983年11月15日通過)

7.深圳經濟特區涉外經濟契約規定(1984年1月11日通過)

8.深圳經濟特區技術引進暫行規定(1984年1月11日通過)

9.廣東省經濟特區涉外企業會計管理規定(1985年12月25日通過)

10.廣東省社會團體登記管理規定(1987年12月29日通過)

二、由於適用期限已過、實際情況已變化或者對某一特定問題作出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具體規定已經過時而自行失效的13件

1.廣東省人大常委會關於實施《刑法》、《刑事訴訟法》問題的決議(1980年7月5日通過) 

2.廣東省人大常委會關於延長刑事案件辦案期限的決定(1981年11月17日通過,1982年1月15日通過修訂)

3.廣東省人大常委會批准《省人民政府關於委託海南行政區公署、各地區行政公署依法辦理所轄縣、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任免工作的建議》的決議(1982年5月22日通過)

4.廣東省人大常委會關於海南行政區和汕頭、佛山、韶關地區的中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分院繼續行使職權的決定(1983年5月18日通過)

5.廣東省人大常委會關於市人民代表大會換屆和選舉問題的決議(1983年8月26日通過)

6.廣東省人大常委會關於授權省人民政府批准深圳經濟特區調整土地使用費收費標準的決定(1983年11月15日通過)

7.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深圳市人民政府自行決定調整深圳經濟特區土地使用費標準的決定(1984年11月9日通過)

8.關於縣、鄉(鎮)兩級人民代表大會換屆選舉時間和設立選舉委員會的決定(1986年9月28日通過)

9.關於我省調整部分行政區劃期間有關市、縣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行使權的決定(1988年3月17日通過)

10.關於廣東省實施調整部分行政區劃有關選舉事項的決定(1988年3月17日通過)

11.關於不設區的市、市轄區、自治區、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名額的決定(1989年11月3日通過)

12.關於縣、鄉兩級人民代表大會換屆選舉若干問題的規定(1990年1月7日通過)

13.關於揭陽市、潮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在籌建期間案件管轄問題的決定(1992年3月13日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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