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智慧財產權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四條市知識產權局是資助專利申請工作的主管部門。 第三條市知識產權局負責對專利技術實施與運用工作進行管理。 第十三條市知識產權局根據每年的產業化專項資金預算,對各類產業化項目給予相應的資金扶持。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智慧財產權工作,促進自主創新,推動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根據廣州市《關於加強智慧財產權工作的意見》(穗府〔2006〕58號),設立智慧財產權專項資金。為規範該資金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等規定,結合廣州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智慧財產權專項資金,是指每年由市財政預算安排專門用於我市資助專利申請、促進專利技術實施與運用和實施智慧財產權重點推進計畫的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由市知識產權局和市財政局共同管理。專項資金的管理與使用,必須遵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政管理制度,遵循公開透明、科學管理、注重績效、利於監督的原則,體現財政資金的引導和帶動作用。
第二章 專項資金使用範圍
第四條 專利申請。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申請專利的費用進行資助。重點資助申請國內外發明專利,適當資助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資助的範圍和標準按《廣州市資助專利申請暫行規定》執行(附屬檔案一)。
第五條 促進專利技術實施與運用。建立健全專利技術轉化交易平台,開展專利技術和產品推介工作;扶持開展專利技術評估、評審、專利許可、轉讓、專利權質押工作;扶持符合我市產業發展方向、有市場前景、技術含量高的專利技術實現產業化。具體按《廣州市促進專利技術實施與運用暫行規定》執行(附屬檔案二)。
第六條 通過部門預算安排資金用於實施智慧財產權重點推進計畫。培育和發展智慧財產權優勢企業、行業和區域,推進試點示範工作,實施智慧財產權保護網工程,有針對性地解決智慧財產權工作面臨的重大問題。
第三章 專項資金管理和監督
第七條 市知識產權局根據每年的工作安排,編制專項資金預算和決算;建立相應的專項資金績效考評制度,做好專項資金的日常管理。市財政局負責審核批覆專項資金年度預算和決算,按國庫集中支付的規定撥付資金,監督檢查專項資金使用情況,指導專項資金績效評價工作。
第八條 專項資金實行專款專用。每個財政年度結束時,市知識產權局按規定向市財政局報送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及效果。
第九條 在專項資金的申請、使用、管理和監督工作中有弄虛作假、騙取資金、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各區、縣級市應根據實際情況,建立智慧財產權專項資金,加強本地區的智慧財產權和自主創新工作。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7年5月1日起試行,有效期至2012年4月30日止。
附屬檔案一
廣州市資助專利申請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鼓勵發明人申請專利,推動科技創新,促進經濟發展,根據《廣州市專利管理條例》和《廣州市智慧財產權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申請專利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第一申請人地址在本市轄區內的均可依本規定申請資助。
第三條 申請資助的發明創造應符合專利法規定的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要求,具有市場套用前景,符合我市的產業發展方向。
第四條 市知識產權局是資助專利申請工作的主管部門。
第五條 申請專利按以下標準資助:
(一)申請國內發明專利,申請費資助1,000元/件,審查費資助2,500元/件,獲得授權後資助4,200元/件;
獲國家知識產權局70%費用減緩的,申請費資助350元/件,審查費資助750元/件,獲得授權後資助2,200元/件;
獲國家知識產權局85%費用減緩的,申請費資助200元/件,審查費資助400元/件,獲得授權後資助2,000元/件;
申請港澳台發明專利,獲得授權後資助5,000元/件;
(二)申請國內實用新型專利,獲得授權後資助600元/件;
(三)申請國內外觀設計專利,獲得授權後資助400元/件;
(四)申請PCT,單位申請的資助10,000元/件,個人申請的,資助5,000元/件;
(五)申請美國、日本、歐盟發明專利,獲得授權後資助40,000元/件;申請其他國家發明專利,獲得授權後資助10,000元/件。以上限於資助在2個國家的申請。
第六條 屬於廣州市支柱產業、重點發展技術領域的項目以及列入市政府計畫的科技項目、市專利試點示範企業申請和獲得發明專利,對我市經濟、科技發展有重大推動或引導作用的,經評審確認,可獲得擇優重點支持,資助標準可在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基礎上適當提高。
第七條 申請資助採用網上申報方式,申請人需通過廣州市專利信息服務網提交《廣州市資助專利申請表》,並向資助受理部門提交以下驗證材料:
(一)國家知識產權局出具的有關檔案:專利申請受理通知書,專利申請請求書首頁,授予專利權及辦理登記手續通知書和專利證書(若申請授權資助);
(二)國家知識產權局或其代辦處開具的繳納專利費用憑據;
(三)企業營業執照副本或事業法人登記證、社團登記證、個人身份證明材料;
(四)專利申請人的接受資助款的銀行帳號。對於個人共同申請的,需提供由共同申請人簽名認可的銀行帳號;
(五)國外、港澳台發明專利受理國或地區(組織)專利機構發出的專利證書,專利公告文本扉頁以及專利產品或技術進入申請國或地區(組織)市場的可行性報告。申請PCT,需提交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出的PCT申請受理檔案。
以上材料均為複印件,驗證時提交原件核對。
第八條 申請各項資助的,應分別自專利申請、實審、授權之日起6個月內,向資助受理部門提出申請材料。
超過規定期限未提出申請的,視為放棄資助。
第九條 市知識產權局負責對專利資助申請進行最終審核,審查合格的,通過銀行轉帳方式,向申請人發放資助款項,同時在網上通告或通過簡訊告知。
第十條 本規定自2007年5月1日起試行,有效期至2012年4月30日止。原《廣州市發明專利申請資助暫行辦法》(穗知〔2004〕11號)同時廢止。
附屬檔案二
廣州市促進專利技術實施與運用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了鼓勵自主創新,促進專利技術的實施與運用,根據《廣州市專利管理條例》和《廣州市智慧財產權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促進專利技術的實施與運用包括建立健全專利技術轉化交易平台和扶持專利技術產業化項目。
建立健全專利技術轉化交易平台,開展專利技術和產品推介以及專利市場管理等活動;扶持開展專利技術評估、評審、專利許可、轉讓、專利權質押等。
扶持專利技術產業化項目,重點扶持符合我市產業發展方向、對專利技術的實施起示範作用的專利項目。包括:產業化引導資金項目、產業化貸款貼息項目、專利權質押扶持項目等。
第三條 市知識產權局負責對專利技術實施與運用工作進行管理。
第四條 產業化引導資金項目申報條件:
(一)在廣州地區註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對申報專利項目具有合法實施權的企事業單位;
(二)具有較好的智慧財產權工作基礎和條件,設有智慧財產權管理機構和人員,並有相應的智慧財產權管理制度、健全的財務管理機構和財務管理制度;
(三)專利項目具有技術含量高,創新性強、市場前景好、符合產業化發展方向的有效專利技術,並有較好的產業化條件和能力。
第五條 產業化貸款貼息項目除符合第四條外,還必須符合:
(一)申報單位與承貸銀行已簽訂貸款契約書;
(二)貸款項目已產生利息。
第六條 專利權質押扶持項目除符合第五條外,還必須符合:
(一)專利技術已經有資質的中介機構評估;
(二)專利權人與質押債權人已簽訂專利權質押契約書。
第七條 同一項專利技術不得重複申報第四條至第六條所述的項目。
第八條 申請產業化引導資金項目應提供的資料:
(一)《廣州市扶持專利技術產業化項目申報書》;
(二)項目可行性報告;
(三)多個單位聯合申請的,應提供相應的合作協定,明確各自所承擔的工作和責任;
(四)營業執照副本、專利登記簿副本、上年度財務報表等。屬於特殊行業的,還須提供相關主管部門出具的批准證明;
(五)其它應提供的材料。
第九條 申請產業化貸款貼息項目除提供第八條所述資料外,還必須提供貸款契約書和貸款資金使用計畫。
第十條 專利權質押扶持項目除提供第九條所述資料外,還必須提供:專利技術評估報告、專利權質押契約書、擔保機構擔保協定書(若申請資助擔保費)。
第十一條 項目評審。
(一)初步審查。市知識產權局按照申報條件進行初步審查,並對初審合格的項目組織實地考察;
(二)項目評審。組織專家對初審合格的項目進行可行性論證,並提出立項建議。
第十二條 項目審批。
(一)市知識產權局根據專家評審意見,結合我市專利產業化工作的實際確定扶持的項目和資金額度;
(二)市知識產權局與項目承擔單位簽訂《廣州市扶持專利技術產業化項目任務書》。
第十三條 市知識產權局根據每年的產業化專項資金預算,對各類產業化項目給予相應的資金扶持。優先扶持專利產業化貸款貼息項目和專利權質押扶持項目。
(一)每年安排不超過50萬元,用於建立健全專利技術轉化交易平台;
(二)每個產業化引導資金項目給予不超過50萬元的資助,特別優秀的項目可以適當提高扶持額度;
(三)每個產業化貸款貼息項目給予不超過貸款利息的50%、最多不超過50萬元的資助;
(四)每個專利權質押扶持項目給予不超過貸款利息的50%、最多不超過50萬元的資助,對專利技術評估費給予評估費的50%、最多不超過3萬元的資助,對有擔保機構擔保的給予不超過擔保費的50%、最多不超過20萬元的資助;
扶持專利技術產業化項目時間一般不超過2年,資助資金按年度撥付。
第十四條 市財政局根據市知識產權局制定的資金使用計畫,下撥項目扶持經費。
第十五條 市知識產權局對產業化項目進行跟蹤管理,做好項目實施的指導、監督和驗收工作。
第十六條 項目承擔單位負責項目經費的使用和管理,專款專用,每年向市知識產權局書面匯報項目進展情況,並接受專項資金主管部門的監督與檢查。
第十七條 項目完成後半年內,由項目承擔單位提出驗收申請,申請驗收時,須提供:
(一)項目驗收申請報告;
(二)項目實施工作總結;
(三)項目經費決算表;
(四)後續取得的專利或成果的證明。
第十八條 市知識產權局組織驗收小組對申請驗收的項目資料進行審查,並實地調查。項目驗收以《廣州市扶持專利技術產業化項目任務書》的內容為基本依據,對符合要求的,予以結項驗收,對不符合要求的,責令項目承擔單位定期整改後再驗收。
第十九條 項目承擔單位無正當理由未能履行《廣州市扶持專利技術產業化項目任務書》導致實施項目失敗的,或者項目到期後拒絕驗收的,應追究其違約責任,並在三年內不再受理其申請新的產業化項目。
第二十條 對於弄虛作假、截留、挪用、擠占項目經費等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按有關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2007年5月1日起試行,有效期至2012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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