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國有資產收益收繳管理辦法

(五)對政府特定國有產(股)權轉讓收入,按政府的規定收繳。 三、國有資產收益的計算及上繳比例。 (一)國家所有者權益轉讓應繳國有資產收益的計算及上繳比例如下:

為進一步規範國有資產收益收繳管理工作,支持我市經濟建設發展,根據中共廣州市委辦公廳《關於印發〈廣州市國有資產管理、監督和營運體系改革的實施辦法〉的通知》(穗辦〔2000〕3號)和廣州市人民政府《批轉市國有資產管理局〈廣州市國有資產授權經營公司和授權經營企業集團公司管理辦法〉的通知》(穗府〔2000〕22號)的有關精神,制訂本辦法。
一、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國有資產授權經營公司、授權經營企業集團公司(以下稱國有資產授權經營機構)和其他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企業。
二、收繳項目及比例。
(一)國家所有者權益轉讓收益按30%收繳,項目包括:
1?國有產權轉讓淨收入。
2?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家股或國有法人股股權轉讓(包括配股權轉讓)淨收入。
3?有限責任公司國家(或國有法人)出資部分轉讓的淨收入。
(二)稅後利潤按20%比例收繳,項目包括:
1?國有資產授權經營機構中國有股權應得的稅後利潤。
2?股份有限公司的國有法人股分得的股利。
3?其企業因占有使用國有資產而產生的稅後利潤。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國家股分得的股利按100%收繳。
(四)其他未授權經營的國有獨資企業整體產權轉讓的淨收入按100%收繳。
(五)對政府特定國有產(股)權轉讓收入,按政府的規定收繳。
三、國有資產收益的計算及上繳比例。
(一)國家所有者權益轉讓應繳國有資產收益的計算及上繳比例如下:
1?計算公式: 應上繳國家所有者權益轉讓收益=國有產(股)權轉讓淨收入×收繳比例。 國有產(股)權轉讓淨收入=轉讓收入-出資額(股本)-政策規定可扣除項目-應繳各項稅費。 上述公式中的國有產(股)權轉讓是指國有資本轉讓,即國有資本的出資者有償轉讓其擁有的各種形式的投資及投資所形成的收益等行為。
2?國有資產授權經營機構和其他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企業發生國家所有者權益轉讓收益,應在收到款項後一個月內向市國有資產管理局計算上繳。
(二)稅後利潤應上繳國有資產收益的計算及上繳比例如下:
1?計算公式: 應上繳稅後利潤收益=(淨利潤-經批准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數-規定的單項留利-補充流動資本-允許抵扣的盈餘公積金-允許抵扣的公益金)×國有資本占全部資本比例×收繳比例。
上述公式中的補充流動資本是指國有工業企業按財政部財工字〔1996〕63號、市財政局財工〔1996〕408號規定計算自補流動資本的數額(在規定比例下按實提數扣除)。
上述公式中允許抵扣的盈餘公積金和公益金按淨利潤扣除彌補虧損、單項留利及補充流動資本後的數額,再分別乘以10%的比例確定。
2?國有資產授權經營機構、其他占有使用國有資產企業的稅後利潤收益及股份有限公司分得股利(包括國家股和國有法人股)收益,應在次年6月底前依據經註冊會計師審計後的年度決算報告向市國有資產管理局計算繳納。
四、收繳管理。
(一)市收繳的國有資產收益,由市政府統一安排使用。
(二)上繳國有資產收益,統一使用市財政局印製的"繳款書"(一式六聯)繳入市國有資產管理局專戶。
(三)拖欠、挪用、截留及私分國有資產收益的,按照國務院《關於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國發〔1987〕58號)及財政部《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施行細則》(財法字〔1987〕52號)的有關規定處理。
五、1999年底前發生並已達賬收入的應繳未繳的國有資產收益仍按原辦法清繳。
六、國有資產收益收繳管理工作由市國有資產管理局負責。
七、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收益收繳參照本辦法執行。區、縣級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具體的收繳管理辦法。
八、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辦公廳穗府辦〔1995〕55號檔案,市財政局、國資局財企〔1995〕597號檔案,市財局財企〔1995〕658號檔案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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