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職能
一、負責《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的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國防建設、城市建設需要,擬定本市人民防空中、長期發展規劃,編制人民防空工作年度計畫。
三、擬定人民防空建設與城市建設相結合規劃,審核城市總體規劃中貫徹落實人民防空要求情況,依法對城市和經濟目標的人民防空建設進行監督檢查。
四、組織管理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對人民防空工程實施質量監督管理;實施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負責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兼顧人民防空要求管理和監督檢查,並和有關部門搞好城市地下室的規劃,開發利用和審批工作。
五、開展人民防空組織、指揮工作。對人民防空組織指揮體制提出建議;制定城市防空襲方案,監督檢查城市防空襲方案和各種保障方案;擬制人民防空演習計畫、方案,經批准後組織實施;制定民眾防空組織的訓練計畫,並組織實施。
六、組織管理人民防空通信警報建設。制定人民防空通信警報建設計畫,並組織實施;協調利用郵電、軍隊通訊網以及其他專用通信網,保障人民防空通信警報工作;對人民防空通信警報實施技術和質量管理,監督全市人民防空通信警報暢通;實施人民防空無線電管理。
七、組織開展人民防空宣傳教育。制定人民防空教育計畫,並會同有關部門開展人民防空宣傳教育工作,普及人民防空知識和技能。
八、組織人民防空幹部教育培訓,制定人民防空幹部教育培訓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
九、發揮人防指揮、通信警報系統和民眾人防組織作用,參與城市搶險救災、應急救援工作,推進防空防災結合的民防體制轉變,為政府組織搶險救災和處置突發公共事件提供服務保障。
十、戰時組織城市人民開展防空襲鬥爭,組織城市人口疏散和隱蔽,消除空襲後果和配合城市防衛、要地防空作戰,交協助有關部門恢復生產和生活秩序。
十一、承辦市委、市政府、市國防動員委員會及上級人民防空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