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慈善總會

廈門市慈善總會於1994年10月成立,是一個依法註冊的非營利性公益慈善團體,以“安老、扶孤、幫殘、助學、濟困、救災”為宗旨開展業務,現任會長蔡景祥、常務副會長楊昌明、副會長黃金錠、副會長蔡宗葛、副會長許毅紅、秘書長黃金錠(兼);常務理事19人,理事53人。

機構簡介

廈門市慈善總會成立於1994年10月,是一個依法註冊的非營利性公益慈善團體,以“安老、扶孤、幫殘、助學、濟困、救災”為宗旨開展業務,現任會長蔡景祥、常務副會長楊昌明、副會長黃金錠、副會長蔡宗葛、副會長許毅紅、秘書長黃金錠(兼);常務理事19人,理事53人。近六年來,市慈善總會不斷挖掘新渠道,拓展新思路,在募捐與救助領域取得了不菲成績。據統計,2001年至2006年年底,共向社會各界募集善款三千多萬元,救助各類困難群體三萬多人次,獲得了市委、市政府及市民的肯定和好評。
勸募工作是市慈善總會重要的工作內容之一,也是市慈善總會開展社會救助的物質基礎。市慈善總會結合中央、省、市實際情況,先後成功開展了 “慈善一日捐”、“企業慈善萬元捐”等大型勸募活動,擴大了社會影響,為市慈善總會開展社會救助打下堅實基礎。其中,“慈善一日捐”還被省民政廳、省慈善總會評為“優秀項目”。
慈善救助是市慈善總會又一重要工作內容,為完善慈善救助體制,健全慈善救助機制,覆蓋更多的困難群體,市慈善總會不斷設立新的資助項目,至目前已有“慈善安老”、“慈善助學”、“慈善助孤”、“慈善幫殘”、“慈善‘先心’”、“慈善濟困”六個項目,這些項目的開展,為廈門乃至省內外千萬困難民眾送去甘露,促進社會和諧。

總會章程

廈門市慈善總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廈門市慈善總會,英文譯名:Xiamen Charity Federation 縮寫:xcf。會址:福建省廈門市文園路101號。
第二條 本會由廈門市社會各界熱心慈善事業的人士和有關單位代表共同組成,依法登記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地方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遵照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開展活動。
第三條 本會宗旨:發揚人道主義精神,弘揚中華民族扶貧濟困的傳統美德,幫助社會上不幸的個人和困難群體,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救助工作,促進社會和諧文明進步。
第四條 本會接受廈門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監督和管理,同時接受中華慈善總會和福建省慈善總會的業務指導。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五條 本會主要業務範圍是:
(一)接受境內外各界的慈善捐贈;
(二)依法開展各種社會募捐活動;
(三)開展“安老、扶孤、幫殘、助學、濟困、救災”等各種慈善救助活動;
(四)傳播普及慈善理念;
(五)創辦遵循本會宗旨的慈善公益性實體;
(六)組織支持和參與慈善事業的志願者隊伍,開展多種形式的慈善活動。
(七)開展國內外及港、澳、台地區慈善交流活動;為境外人士、企業及各種機構在廈興辦慈善事業提供幫助和諮詢服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六條 本會實行理事制,由理事組成理事會,理事每屆任期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連任。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理事大會。理事的資格是:
(一)熱心慈善事業的社會各界人士和單位代表;
(二)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
第七條 理事的產生:由上一屆常務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推薦。
第八條 理事大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到會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第九條 理事大會每年召開一次。
第十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對理事大會負責。常務理事原則上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十一條 常務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常務理事會換屆時,由市民政局、會長辦公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推薦新一屆常務理事候選人,經理事大會選舉產生。
(二)罷免、增補常務理事應由常務理事會提出,報市民政局審查同意,經理事大會表決通過;
(三)常務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市民政局備案。
第十二條 常務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有權參與常務理事會重大問題的討論和決議的表決;
(二)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有遵守本會章程規定的義務;
(五)有維護本會合法權益的義務;
(六)有執行本會決議、完成本會交辦任務的義務;
(七)審議年度工作計畫實施情況和財務預算執行情況。
第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理事大會決議;
(二)制定本會年度工作計畫和財務預算方案;
(三)審查各項方案和報告;
(四)決定理事的吸收或者除名;
(五)提出本會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以及與慈善有關機構設定方案,報請理事大會決定;
(六)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籌備召開常務理事會和理事大會;
(九)決定其他緊急事項。
第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重要工作由會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會長辦公會議職權是:
(一)執行理事大會的決議;
(二)制定本會工作制度,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三)決定副秘書長及各部室正副主任聘任事宜;
(四)研究日常工作中需要集體決定的事項。
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會議由會長或委託的副會長主持,會議應當充分發揚民主,廣泛聽取意見,依法科學決策。領導機構實行會長負責制。
第十七條 本會設會長一名,常務副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聘請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及顧問若干名,首席顧問一名,授予榮譽會長、榮譽副會長若干名。
第十八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高威望和較大影響;
(二)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特殊情況可適當放寬;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第十九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報市民政局同意後,經理事大會表決通過,方可任職。
第二十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職5年,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需報市民政局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一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需要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報市民政局同意後,方可擔任。
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大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
(二)檢查理事大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三條 本會常務副會長在會長外出期間主持工作。
第二十四條 本會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
第二十五條 本會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人選,交會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
(四)負責理事大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的會務工作和重大活動的組織工作;
(五)決定辦事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完成會長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監督機構為監事會。由不超過5名監事組成。監事會推選監事長1名、副監事長兼秘書長1名、監事3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二十七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市民政局、社團辦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二)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二十八條 監事會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會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本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常務理事會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章程的執行情況。
監事會成員列席常務理事會會議,有權向常務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同時應向民政局、稅務及會計主管部門如實反映情況。
監事會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監事會每年應向社會公布監事會年度監督檢查報告。
第四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於捐贈、政府資助、利息、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的會費及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條 本會行政經費來源於創始基金增值部分、會費、行政經費專項捐贈、政府資助、捐贈款利息等。按國家有關規定,從捐贈款中提取一定比例作為項目管理經費。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成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財政部門和監事會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和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市民政局和社團辦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本會完成宗旨或者自行解散或者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時,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本會終止動議須經理事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市民政局審查同意;本會終止前,須在市民政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本會經市民政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市民政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三十九條 章程的修改程式。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理事大會審議通過並在15日內報市民政局核准後生效。
本章程於2010年12月24日經第三屆理事大會表決通過,並經市民政局核准生效。本章程解釋權屬廈門市慈善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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