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專利申請資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第二條 第十條

第一條 為了鼓勵我市單位和個人取得自主智慧財產權,根據市委、市政府《關於增強自主創新能力建設科學技術創新型城市的實施意見》(廈委[2006]15號)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利申請資助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利申請資金)是一種鼓勵與引導性資金,其目的在於通過對單位和個人專利申請費用的資助,提高其發明創造的積極性,推動我市技術創新工作。
第三條 專利申請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須按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制度執行,遵循公正、公開、公平、專款專用的原則。
第四條 專利申請資金資助的對象:
(一) 以單位名義申請的,申請人須是廈門市行政區劃內註冊的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
(二) 以個人名義申請的,申請人須是廈門市常住居民。
第五條 專利申請資金資助的範圍及標準:
(一)申請國內發明專利並獲受理的每件資助1千元,獲得國內發明專利授權的每件資助5千元;
(二)獲得國內實用新型專利授權的單位和中小學生每件資助1千元;
(三)按照專利合作條約提出的專利國際申請並獲受理的每件資助5千元;
(四)獲得美國、日本和歐洲國家的發明專利授權的每件給予5萬元資助,獲得其他國家的發明專利授權的每件給予2萬元資助。同一專利獲得2個以上已開發國家發明專利授權的最多資助不超過7萬元。
第六條 專利申請資金的申請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 申請人必須是專利的申請人;
(二) 申請是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已受理的專利申請,或已授予專利權的專利申請;
(三) 專利申請權權屬明確。
第七條 申請人應在向國家知識產權局交納專利申請相關費用的二個月內提出資助申請,獲得國外專利授權的應在頒證日起二個月內提出資助申請,逾期不予受理;獲得資助的申請人必須在通知規定的時間內辦理相關手續,逾期視為放棄。
第八條 申請專利申請資金的單位或個人,應向市知識產權局提供如下材料:
(一) 國內專利申請:
1、填寫“廈門市專利申請資助專項資金申請表”;
2、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或代辦處)開具的繳納專利費用發票複印件並提交原件驗證;
3、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出具的受理通知書複印件並提交原件驗證;
4、申請專利授權資助的須提供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出具的專利權授予通知書複印件並提交原件驗證;
5、以個人名義申請的須提供身份證複印件並提交原件驗證,以單位名義申請的須提供本單位營業執照有效複印件或單位有效資格證明材料複印件並加蓋公章,中小學生申請的須由學校出具學生身份證明。
(二) PCT國際專利申請
1、填寫“廈門市PCT國際申請資助專項資金申請表”;
2、PCT國際申請的專利受理通知書複印件(原件備查);
3、PCT國際申請費(官費部分)的發票複印件;
4、申請國外發明專利授權資助的,需提交授權國家的專利證書複印件並提交原件驗證;
5、以個人名義申請的須提供身份證複印件並提交原件驗證,以單位名義申請的須提供本單位營業執照有效複印件或單位有效資格證明材料複印件並加蓋公章。
第九條 單位和個人提供的材料必須真實可靠。如發現弄虛作假,將取消其專利申請資金資助資格,並如數追回已資助的專利申請資金。
第十條 專利申請資金的申請實行全年受理,每年4月和10月各審批一次。
第十一條 市知識產權局負責專利申請資金資助項目的受理及審批工作。市知識產權局收到申請材料,首先進行資格審查、形式審查以及內容審查,並提出評審意見。
第十二條 市知識產權局辦公會議根據評審意見,對專利申請資金資助項目進行審批。經批准的專利申請資金資助項目由市知識產權局公布並通知申請單位(人),審批不符的,不予通知。
第十三條 市知識產權局應將專利申請資金資助項目審批結果抄送市財政局和市科技局 。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原廈門市財政局、市科學技術局和市專利管理局於2002年3月28日印發的《廈門市專利申請資助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規定》(廈財文[2002]70號)同時廢止。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知識產權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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