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女被迫賣淫案

幼女被迫賣淫案

2012年2月21日,曾經轟動一時的湖南永州幼女被迫賣淫案在永州中院二審開庭。案件審理已經結束,將擇日宣判。庭審過程中,多名被告對多項主要犯罪事實改口否認。據參與庭審的人士告訴記者,公訴人朱敏總結時斥責被告“認罪態度極度不好”。

案件詳情

2006年,11歲幼女麗麗(化名)被朋友周軍輝騙奸並被脅迫賣淫,三個月里接客一百多次,當年12月的一天,還遭四個男人輪姦,並被拳打腳踢。麗麗母親唐娟救出女兒後,曾多次到公安機關要求立案,但都不了了之,直到她以死相逼才立案。 此案後來引起湖南省公安廳關注。幾年中,此案先後在經歷一審、二審後被發回重審。2011年3月,永州中院對7名被告人一審宣判,休閒中心老闆娘和周軍輝被判死刑,四人被判無期徒刑,另外一人被判刑15年,同時7名被告人賠償麗麗20萬元。但一審判決後,雙方均提起抗訴,被告人認為量刑過重,而唐娟希望7人都能判死刑,繼續提出184萬元的民事賠償。

審判現場

二審開庭時,法庭外安保措施特別嚴格,除法警外還有不少特警。由於被告人異地關押,開庭時間推遲了近一個半小時。開庭前,參與庭審的湖南金州律師事務所甘元春律師實名爆料稱:“冷水灘看守所為該案第一被告人秦星(一審被判處死刑)出具秦星制止同監周某自殺的立功材料,並附有值班幹警的證明。經查:周某並無自殺行為,該立功表現材料完全是偽造。永州中院在第二次重審判決中已經查實,但至今無任何人受到追究。”甘元春還說道,看守所為死刑犯造假的立功材料已在此前的判決書中予以確認。對於昨天的庭審過程,甘元春說道,多名被告對一些主要犯罪事實不承認。“比如,將麗麗拐去的被告,現在宣稱是談戀愛,可那時候他們才認識了半天。另外,對於其中的打人情節,在檢察院、公安局提審時,他們都承認了,但昨天庭審也都不承認打人了,但是耐人尋味的是,他們都能證明別人打了人。”

案件過程

立案

2007年1月5日,永州零陵區警方正式立案。湖南省公安廳獲悉此案後相當重視,並作了“請高度重視,依法懲處”的批示。2月17日,永州市公安局局長劉建寬作出了“必予高度重視,只有11歲幼女,務必嚴懲徹查,並追究民警辦案不力的責任”的批示。

在省市兩級公安機關的直接干預下,樂樂的案件很快進入了正常的渠道,永州市公安局立即成立了特偵組徹查此案。很快,涉及此案的6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周軍輝、秦星、陳剛、劉潤、蔣軍軍、蘭小強被立案偵查。

問責

3警察受到處分

楊軍祥被“嚴重警告”——零紀審字【2007】49號檔案決定:楊軍祥同志身為中共黨員,在處理樂樂強迫賣淫案件期間,沒有認真履行職責,其行為構成工作失職錯誤,造成較壞的社會影響。予以嚴重警告處分。

魏曉輝被“黨內警告”——零公紀(2008)1號檔案決定:秦星因容留婦女賣淫被刑事拘留關押期間,魏曉輝托

看守所臨時工唐承文代為“照顧”。秦星兩次寫信託唐承文轉給魏並最終交到男友陳剛手中,其中一封信涉及到秘密通報訊息的方法。身為公安機關工作人員,擅自為犯罪嫌疑人將信帶出監外,構成妨礙社會管理秩序錯誤。予以黨內警告處分。

陳某被通報批評——零聯辦【2008】第8號檔案: 對唐慧上訪、暴力阻訪的警察陳某予以通報批評。

一審

2008年,案子由零陵區移送到了永州市人民檢察院,當年4月由永州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2008年6月6日,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做出一審判決,6名被告均受到了法律懲處,其中兩主要被告一審被判處死刑。同時3名涉案警察也分別得到了相應的處分。

2008年6月6日,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一審判決:

法院認為,樂樂作為一個正在讀國小五年級的學生,平時表現好,家庭生活幸福,不存在主動賣淫的動機。秦星、陳剛招募、糾結、指示多人從事賣淫行為已經構成組織賣淫罪,罪名成立。秦星被判處死刑、陳剛被判處無期徒刑。周軍輝以暴力脅迫不滿11歲幼女賣淫,致使其染上性病和出現精神障礙,其行為構成強姦罪、強迫賣淫罪,罪名成立,被判處死刑。劉潤、蔣軍軍、蘭小強等人強姦罪名成立,分別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16年、15年。

被告人周軍輝、秦星、陳剛各賠償樂樂經濟損失2萬元,劉潤等3人賠償樂樂經濟損失1萬元,總計9萬元。

抗訴

唐慧對這個結果並不滿意,向永州市人民檢察院申請抗訴。唐慧以對周、秦兩人判處死刑的適用法律錯誤和對蔣軍軍、蘭小強兩人量刑畸輕等為由向永州市人民檢察院申請抗訴,永州市人民檢察院採納了建議。並作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要求法院判令6被告總計賠償各項損失總計人民幣39.0359萬元,並判處6被告死刑。

永州市法醫學鑑定中心、湖南省芙蓉司法鑑定中心、永州市人民醫院等多家醫院和鑑定機構對樂樂的精神狀態和身體狀態做了多次檢查和鑑定。

根據湘芙蓉司鑒中心【2007】精鑒第280號鑑定結論:樂樂屬於創傷後應激障礙,該病的發生與2006年10月至12月期間被強迫賣淫所受的精神創傷有直接因果關係。

根據樂樂的一份《醫學鑑定書》:其外陰水泡反覆發作3年,診斷為生殖器皰疹。分析認為:這種病毒引起的性傳播疾病反覆復發、尚無有效方法,很可能誘發生殖器惡性腫瘤,如懷孕易導致胎兒畸形、流產、死胎。

重審

2009年2月11日法院重審後,再次做出判決:維持原判。判決後,此案因為證據不足被高院發回重審。

2010年12月23日此案再次開庭。唐娟請求法院判令7被告賠償各項損失總計人民幣184萬元,並請求判處7被

告死刑。184萬元索賠,包括樂樂醫療費、繼續治療費、精神撫慰金及經濟損失。

此案至今已經近6年,期間先後歷經1次審判、2次重判,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3次發回重審,案件的特殊性和時間跨度極為罕見。難道這一次次審判是為了追求最準確的法律量刑嗎?幾年來,唐娟奔波各地收集的關於案件的各種材料鋪在客廳里能鋪滿整個房間,壘砌起來有半米多高。很難想像如果不是一個母親的堅持,我們能不能找回樂樂,很難想像如果不是一個母親的執著,周軍輝等人會不會被繩之以法。她始終相信:邪不能勝正,我的樂樂終究會好起來,天就快要亮了……

翻供

2012年2月21日上午9時,備受關注的“永州少女被迫賣淫案”在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再次開庭審理。而本次開庭重審更出人意料,不僅7名犯罪嫌疑人再次集體翻供,而且竟爆出原告律師指稱羈押嫌疑人秦星的冷水灘看守所為秦星出具虛假“立功”證明,企圖為犯罪嫌疑人達到逃避死刑的懲罰。

永州市人民檢察院派遣朱敏擔任該案公訴人。朱敏陳述了秦星、周軍輝、陳剛等7名被告的犯罪事實和他們抗訴的理由後,指出:“被告企圖以抵賴的方式逃避法律責任,其抗訴理由不成立”。7被告系團伙犯罪,其犯罪行為之惡劣、對被害人造成的危害之嚴重令人髮指,要求法院依法重判。

原告樂樂的委託代理人、三湘華聲法援團甘元春律師和北京漢良律師事務所胡益華律師,對(2010)永中刑一初第55號判決提出抗訴理由:“被告陳剛是這起共同犯罪的重大案件的主犯,他是首要分子,是‘柳情緣’這一淫窟的老闆,中院將他列為第三被告人,判處其無期徒刑,屬典型的量刑畸輕,應依法判處死刑。被告劉潤被判處無期徒刑是量刑過輕,現有證據證明劉潤是陳剛、秦星、秦軍犯罪集團的成員,是打手;他夥同4人以最殘忍的手段對被害人實施了輪姦、暴力、脅迫、醉酒等手段,手段之殘暴,在全國罕見,應依法判處死刑。被告秦斌被判有期徒刑15年,是重罪輕判,秦斌在犯罪時對被害人實施暴力,脅迫灌酒,犯罪後潛逃時間最久,被捕後拒不認罪,應依法判處無期徒刑;被告蔣軍軍身犯數罪且均是暴力犯罪,同時也是累犯,應依法判處死刑,中院判其無期徒刑屬重罪輕判”。除此以外,甘元春與胡益華律師還就原判民事賠償20萬提出抗訴,要求法院依法判處7被告賠償被害人各項經濟損失總計1845011元。

與第三次開庭一樣,7被告均對曾在公安局、檢察院偵查、覆核案件期間和第一次開庭審理時所陳述的案情都提出否認,再一次出現集體翻供。尤其是被告秦星,其訴訟代理人稱,秦星在冷水灘區公安局看守所關押期間,同監人員周蘭蘭自殺被秦星救下,秦有立功表現,請求法院給予量刑考慮。

庭審結束後,唐娟向記者出具了法院查實“秦星立功”是偽證的材料——《(2010)永中刑初一字第55號判決書》,該判決書記錄:“經查,根據2007年6月12日17時46分左右監控錄像(指冷水灘看守所)顯示,不能證明秦星制止同監人上吊自殺,且現場(指冷水灘看守所)不具備上吊條件,經找當事人調查,當事人否認上吊自殺行為,而秦星為了逃避法律的嚴懲,夥同他人提供虛假立功證明,有悖於相關法律規定……”

“秦星立功”事件的關鍵人現年48歲的周蘭蘭系冷水灘區上嶺橋鎮農婦,因為兒子在某醫院治療中導致癱瘓,她一直為這起醫療糾紛抗訴,被當地有關部門以“擾亂社會秩序罪”於2007年5月22日關進冷水灘看守所。周蘭蘭告訴記者:“我兒子的冤情沒洗清,我為什麼自殺?我與秦星關押在一起期間,我從沒有過自殺的念頭,更沒有這種行為。秦星和汪婷立功救我,純粹是偽造的!檢察院和法院找我調查時,我都這么說的”。

判決

2012年6月5日,湖南省高院作出終審裁決:包括“妓院”老闆秦星在內的兩名被告因強迫賣淫罪被判死刑,4人被判無期徒刑,另有1人獲刑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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