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土地流轉和經營管理,確保經營主體和農戶雙方的權益不受侵害,根據國家農業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和《平羅縣農村土地經營管理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中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指流轉農民確權頒證的集體土地,在工商部門註冊,以種植業經營為主的家庭農場、企業經營、專業合作社三種模式等。
第三條縣農改辦是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土地流轉和經營管理的責任部門,負責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資格準入、土地流轉和經營過程的監管等工作。鄉鎮人民政府、村集體經濟組織對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土地流轉和經營活動負有具體的服務、指導和監管職責。
第二章認定和準入
第四條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在流轉土地前向所在村委會提出申請,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審查後,由鄉鎮人民政府向縣農改辦申請予以資格審查認定。
第五條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準入條件:
(一)共性條件:
1、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流轉農民耕地年限、價格及種植品種必須經村民代表會議表決,達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表決同意,流轉地農民全部同意。
2、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流轉土地年限必須達到5年以上,最高流轉年限為14年,即到二輪承包期結束。
3、農村集體土地流轉、租賃必須簽訂契約並依法進行公證,對流轉年限、流轉價格、違約責任等相關條款予以明確約定。
4、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必須進行工商註冊,符合條件的要辦理流轉經營權證書,經營作物必須全部參加農業保險。
(二)個性條件:
1、家庭農場:家庭農場法人必須為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必須流轉所在村隊農民土地;在本農場固定從業的家庭內人員不少於2人,常年僱工數量不超過家庭務農人員數量;流轉農戶土地200畝至600畝之間;農場主在當地有良好的信譽和較高的威信。
2、企業經營:流轉農戶土地在500畝以上;具有農業經營管理的經驗和能力;流轉農民土地前必須向村集體經濟組織繳納一定保證金;必須在工商部門進行驗資,同時出具無銀行欠款、無不良信貸記錄等資信證明。
3、專業合作社:流轉農戶土地在500畝以上;流轉農民土地前必須向村集體經濟組織繳納一定保證金;必須在工商部門進行驗資,同時出具無不良貸款記錄等資信證明。
第三章審核考評
第六條由縣農改辦會同農牧局等部門,採取實地查驗、查看資料等方式,對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開展年度審核考評,加強監督管理。
第七條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審核考評內容:
1、檔案資料必須齊全,整理規範且裝訂成冊。
2、生產經營收益高於普通經營10%以上。
3、應購置與其生產經營規模相匹配的農機具,整地、種植、收穫達到全程機械化。
4、土地流轉費兌付及時,能按照契約履行農業訂單。
5、經營作物必須全部參加農業保險。
6、生產經營要緊緊圍繞本地優勢特色產業,推行良種良法。
7、法人遵紀守法,履行社會義務,無安全事故。
第八條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審驗考評時必須提供以下資料:
1、流轉土地農戶花名冊(包括姓名、住所、聯繫方式、農戶簽名等);
2、流轉土地契約書(明確流轉地塊編號、面積、四至,流轉期限、價格、兌現方式等);
3、流轉土地宗地圖;
4、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必須加蓋流轉備案條形章);
5、正規的財務賬目、報表、驗資證明;有貸款的要提供銀行還款證明。
6、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向村委會、村委會向委託流轉農戶做出的流轉費兌現、違約責任等內容的承諾保證書(必須經過公證)。
第四章政策扶持
第九條對經過年審考評合格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給予以下政策扶持:
1、對當年流轉農戶土地每畝給予30元資金補助。
2、建設倉儲、曬場、機庫等基礎設施的,在農業設施用地上優先予以審批,並按建設標準給予適當補貼。
3、可優先申報爭取自治區、市相關農業項目和扶持政策。
4、對資信好的經營主體可合理確定授信額度,加大信貸扶持力度,在以自有資產開展抵押貸款上優先予以辦理。
5、對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聘請的專家、專業技術人員給予一定的獎補;優先對家庭農場、企業經營、專業合作社經營管理者開展培訓,提高他們的生產技能和經營管理能力。
6、在驗收合格的農業經營主體中開展星級評選獎勵活動,對評選出的星級經營主體給以獎補。
第五章違約處理
第十條對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實行動態管理,對經過年審考評存在問題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要責令進行整改。
第十一條對存在以下問題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要按照契約約定追究相關違約責任,必要時要終止土地流轉契約。
1、拖欠流轉費半年以上或拖欠銀行貸款半年以上的。
2、不按契約約定開展生產經營活動,導致所在地其它農民生產經營受到影響或損失的。
3、改變流轉土地農業用途或進行掠奪性生產經營的。
4、損壞農業基礎設施,或經營管理不善造成虧損嚴重,無力繼續經營種植的。
第十二條對終止土地流轉契約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其投資建設的倉儲曬場等農業基礎設施權益分配按照簽訂的基礎設施建設補償協定執行。
第六章附則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縣農改辦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