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鑫盛終身壽險(分紅型)

保險期間 保險金額 保險責任

詳細條款:
平安鑫盛終身壽險(分紅型)條款(平保壽發[2009]150號,2009年9月呈報中國保監會備案)在本條款中,“您”指投保人,“我們”、“本公司”均指中國平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您與我們的契約

1.1契約構成本保險條款、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投保書、與保險契約有關的投保檔案、合法有效的聲明、批註、批單、附加險契約、其他書面協定都是您與我們之間訂立的保險契約的構成部分。“平安鑫盛終身壽險(分紅型)契約”以下簡稱為“本主險契約”。

1.2契約成立與生效您提出保險申請、我們同意承保,本主險契約成立。本主險契約自我們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險費並簽發保險單開始生效,具體生效日以保險單所載的日期為準。本主險契約生效日以後每年的對應日是保單周年日。

保單年度(見10.1)、保險費約定支付日(見10.2)均以該日期計算。如果當月無對應的同一日,則以該月最後一日作為對應日。

1.3投保年齡指投保時被保險人的年齡,投保年齡以周歲(見10.3)計算,本主險契約接受的投保年齡為0周歲(指出生滿28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嬰兒)至65周歲。

1.4猶豫期自您簽收本主險契約次日起,有10日的猶豫期。在此期間請您認真審視本主險契約,如果您認為本主險契約與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間提出解除本主險契約,我們將無息退還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險費。解除本主險契約時,您需要填寫申請書,並提供您的保險契約及有效身份證件(見10.4)。自我們收到您解除契約的書面申請時起,本主險契約即被解除,契約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我們不承擔保險責任。

1.5保險期間本主險契約的保險期間為終身,自本主險契約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身故時止。

我們提供的保障

2.1保險金額(1)基本保險金額本主險契約的基本保險金額由您在投保時與我們約定並在保險單上載明。若該金額發生變更,則以變更後的金額為基本保險金額。(2)保險金額本主險契約的保險金額等於基本保險金額。

2.2未成年人身故保險金限制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因被保險人身故給付的保險金總和不得超過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限額,身故給付的保險金額總和約定也不得超過前述限額。

2.3保險責任在本主險契約有效期內,我們承擔如下保險責任:身故保險金被保險人身故,我們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主險契約終止。

2.4責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我們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1)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故意傷害;(2)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採取的刑事強制措施;(3)被保險人自本主險契約成立或者契約效力恢復之日起2年內自殺,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險人主動吸食或注射毒品(見10.5);(5)被保險人酒後駕駛(見10.6)、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見10.7),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見10.8)的機動車(見10.9);(6)戰爭、軍事衝突、暴亂或武裝叛亂;(7)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發生上述第1項情形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本主險契約終止,我們向受益人退還本主險契約的現金價值。發生上述其他情形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本主險契約終止,我們向您退還本主險契約的現金價值。

如何申請領取保險金

3.1受益人您或者被保險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受益人為多人時,可以確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如果沒有確定份額,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被保險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監護人指定受益人。您或者被保險人可以變更受益人並書面通知我們。我們收到變更受益人的書面通知後,在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上批註或附貼批單。您在指定和變更受益人時,必須經過被保險人同意。被保險人身故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我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1)沒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無法確定的;(2)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身故,沒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確定身故先後順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身故、傷殘、疾病的,或者故意殺害被保險人未遂的,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

3.2保險事故通知請您或受益人在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後10日內通知我們。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我們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我們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或者雖未及時通知但不影響我們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的除外。

3.3保險金申請在申請保險金時,請按照下列方式辦理:身故保險金申請由受益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並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1)保險契約;(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證件;(3)國家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醫療機構、公安部門或其他相關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的死亡證明;(4)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時,必須提供可證明合法繼承權的相關權利檔案。以上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我們將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補充提供有關證明和資料。

3.4保險金的給付我們在收到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上述有關證明和資料後,將在5日內作出核定;情形複雜的,在30日內作出核定。對屬於保險責任的,我們在與受益人達成給付保險金的協定後10日內,履行給付保險金義務;若我們在收齊相關證明和資料後第30日仍未作出核定,除支付保險金外,我們將從第31日起按超過天數賠償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損失。利息按照我們公示的利率按單利計算,且保證該利率不低於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機構人民幣活期存款基準利率。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我們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內向受益人發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並說明理由。

3.5宣告死亡處理在本主險契約有效期內,如果被保險人失蹤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們以法院判決宣告死亡之日作為被保險人的死亡時間,按本主險契約的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本主險契約終止。如果被保險人在宣告死亡後重新出現或者受益人確知其沒有死亡的,受益人應於知道後30日內向我們退還已給付的保險金,本主險契約的效力依法確定。

3.6訴訟時效受益人向我們請求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5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3.7保險金領取方式選擇權受益人在領取保險金時,可以一次性領取,或者與我們簽訂轉換年金保險契約,將領取的保險金作為一次交清的保險費購買轉換年金保險。轉換年金保險的領取金額按照購買當時我們提供的年金領取標準確定。

保單紅利4.1保單紅利本主險契約為分紅保險契約,您享有參與分配我們分紅保險業務可分配盈餘的權利。在本主險契約有效期內,我們每年根據分紅保險業務的實際經營狀況確定紅利分配方案。保單紅利是不保證的。若我們確定本主險契約有紅利分配,則該紅利將於保單周年日分配給您,我們會向您寄送每個保單年度的分紅報告,告知您分紅的具體情況。您在投保時可選擇以下任何一種紅利領取方式:(1)累積生息:紅利留存在本公司,按我們每年確定的利率儲存生息,並於您申請或本主險契約終止時給付。(2)抵交保險費:紅利用於抵交下一期的應付保險費,如果抵交後仍有餘額,則用於抵交以後各期的應付保險費,但該餘額不計利息。交費期滿後,抵交保險費方式自動變更為累積生息方式。(3)購買交清增額保險:依據被保險人當時的年齡,以紅利作為一次交清的淨保險費(見10.10),增加基本保險金額。如果您在投保時未選擇紅利領取方式,則以累積生息方式辦理。在本主險契約有效期內,您可以變更紅利的領取方式,但需填寫變更申請書並經我們審核同意。紅利領取方式的變更不影響按原領取方式已分配的紅利。若在保單年度中本主險契約終止,我們會將上一紅利派發日至契約終止日期間的紅利以現金的形式分配給您。?如何支付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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