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溪縣財政局

主要職責

根據《中共重慶市委辦公廳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巫溪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渝委辦〔2009〕183號)和《中共巫溪縣委巫溪縣人民政府關於巫溪縣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巫溪委發〔2009〕32號),設立巫溪縣財政局,為縣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農業稅、農業特產稅徵收管理職責。
(二)將耕地占用稅、契稅徵收管理職責劃給縣地方稅務局。
(三)增加財政性資金投資項目評審的職責。
(四)增加國庫集中支付的職責。
(五)增加鄉鎮財政會計集中核算的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財稅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擬訂和執行財政分配政策和分級財政管理體制,擬訂全縣財政發展戰略和中長期規劃,指導全縣財政工作。
(二)管理全縣財政收支,承擔縣級各項財政收支管理的責任。編制年度財政預決算草案,執行人大批准的財政預算。受縣政府委託,向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報告全縣預算及其執行情況、調整預決算及其他重大財政事項。管理和監督全縣財政收入,組織財政收入預算的執行;管理和監督由縣財政承擔或經辦的各項支出,審核部門、單位年度預決算。制定全縣統一的開支標準,研究增收節支的政策措施;綜合平衡全縣財力。
(三)負責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負責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規定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財政票據。
(四)組織執行國庫管理制度、國庫集中收付制度,並制定具體管理辦法,按規定開展國庫現金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政府採購制度,制定具體管理辦法,監督管理政府採購活動。
(五)管理和指導全縣會計工作,組織實施會計法律法規、監督和規範會計行為,按規定製定並組織實施具體會計管理制度,組織會計從業資格和會計職稱考試,管理會計職稱,負責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工作。
(六)監督和管理鄉鎮、部門(單位)的財政財務活動,監督檢查財政政策、法規和財會制度的執行情況。
(七)負責國有資產管理,組織實施清產核資,國有資產的權屬界定、產權登記和股權管理。監管企業國有資本和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履行出資人職責。
(八)擬訂和執行政府債務管理辦法,負責統一管理政府債務,防範財政風險;負責全縣利用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贈款的全過程監督管理。
(九)管理全縣財政公共支出和財政承擔的經濟發展支出,分配各種專項資金,管理農業綜合開發、國債轉貸等有償、無償使用的財政資金。
(十)會同有關部門管理縣級財政社會保障和就業及醫療衛生支出,組織執行社會保障(基金)的財務管理制度,編制縣級社會保障預決算草案。
(十一)承擔政府(財政)投資項目概(預)算、決算的審查工作和財政專項資金的預算評審、核查工作。組織開展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工作。
(十二)監督財稅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檢查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查處違反財經法紀的行為。
(十三)負責全縣財政系統幹部的教育、管理與培訓工作。
(十四)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巫溪縣財政局設7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監督檢查科)
綜合協調局機關日常政務工作;負責有關重要會議的組織,有關報告和檔案的起草、修改;負責機關文秘、政工人事、宣傳、信息、機要、信訪、安全、文明建設、檔案、制度建設、政務接待、機關財務、後勤保障等工作。
貫徹執行財政監督檢查政策和制度,監督財稅法規、政策和財經紀律的執行情況,承擔監督檢查會計信息質量的有關工作,依法查處違法行為;組織實施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制度和評價體系;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政策建議;建立健全財政監督網路系統。
(二)預算科(國庫科、經濟建設科)
擬訂財政體制預算管理制度和中長期財政規劃;編制年度預決算草案和辦理預算追加(減)事宜,承擔縣級部門預算審核、批覆、調整工作;提出增收節支的建議,擬訂財力綜合平衡方案;負責落實農村綜合改革相關政策;指導鄉鎮財政預算管理工作;管理和指導鄉鎮會計集中核算工作;負責基本建設財務管理、政府債務管理等。
組織執行金庫管理制度和政府總預算會計制度;負責財政資金調度,辦理預算內外資金收支結算劃撥;分析預算執行情況;編制縣級財政總決算;統一管理縣級財政的銀行開戶,管理國庫和財政專戶資金;推行國庫集中收付制度。
負責基本建設資金及財務管理工作;制定專項資金使用的財務管理辦法;對專項資金進行分析、評審、追蹤問效,監督項目實施中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進行項目完成後的審核;辦理政府外債的轉貸、償還事項和日常管理工作;編制和執行政府外債的還本付息年度預決算。
承擔政府(財政)投資項目概(預)算、決算的審查工作和財政專項資金的預算評審、核查工作。負責政府(財政)投資基本建設項目財政監管工作,組織開展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和重大基本建設項目評價工作。
(三)農業科
參與管理和分配財政扶貧資金、農業直補資金、農業救災防災資金、農業綜合開發資金,並負責追蹤問效;審核和匯總聯繫部門的年度預決算;辦理聯繫部門、單位預算追加(減)事宜;制定專項資金使用的財務管理辦法。
(四)國資企業科
負責國有資產處置和產權變動事項的審批,負責組織產權界定、產權糾紛調處、資產統計報告、資產評估、資產清查等工作;負責出租、出借國有資產的審批;對國有資產實行績效管理;負責行政、事業、企業單位國有資產收益的監督、管理;負責對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參股企業中的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負責政府外債管理;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對國有資產實行動態管理。
負責縣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集體企業、民營企業及其他企業的財務管理;組織實施《企業財務通則》、《企業會計制度》;編制企業年度財務決算;參與企業的改革與發展,管理有關企業發展專項資金;負責“家電(汽摩)下鄉”等直補資金的落實。
(五)政府採購科
編制政府採購預算,下達政府採購計畫;擬訂政府採購法規的實施細則,負責信息發布及統計分析;審批政府採購方式;負責政府採購的監督管理;負責政府採購協定相關工作。
(六)社會保障科
參與編制社會保障資金預決算;審核和匯總聯繫部門的年度預決算;辦理聯繫部門、單位的預算追加(減)事宜;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專項資金;會同有關方面擬訂有關資金財務管理制度;負責聯繫單位財務運行動態監管。
(七)財法科
管理全縣會計工作;貫徹執行會計法律法規、準則和制度,擬訂具體實施辦法;負責《會計法》的執法檢查;負責全縣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及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管理會計電算化,辦理會計證及年檢工作;承擔機關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工作;承辦國家賠償費用管理工作;承擔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法律事務;組織財政法制宣傳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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