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簡歷
曾任揚州市寶應縣人民政府副縣長、寶應縣公安局局長、揚州市公安局江蘇油田分局局長(副處級)等職務。
人物事件
依法逮捕
被告人左智慧因涉嫌受賄罪,2014年7月23日經江蘇省揚州市人民檢察院決定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同年7月25日經儀征市人民檢察院決定刑事拘留,8月7日經揚州市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當日由儀征市公安局執行逮捕。
提起公訴
2014年12月,江蘇省揚州市人民檢察院以受賄罪,對揚州市公安局江蘇油田分局局長左智慧(副處級)提起公訴。
經審查查明,被告人左智慧在擔任揚州市寶應縣人民政府副縣長、寶應縣公安局局長、揚州市公安局江蘇油田分局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收受他人所送財物並為他人謀取利益;利用擔任揚州市公安局江蘇油田分局局長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並收受其財物。該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一審宣判
江蘇省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5年5月28日作出(2014)揚刑二初字第00011號刑事判決,以被告人左智慧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4年7月25日至2022年7月23日止),沒收財產人民幣二十萬元。
執行變更
2017年11月3日,江蘇省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罪犯左智慧在服刑期間,主觀上認罪、悔罪,客觀上接受教育改造,且財產性判項已履行完畢,確有悔改表現,符合減刑的法定條件,本院準予減刑。鑒於該犯系職務犯罪,故對其減刑幅度應當從嚴。據此,裁定如下:
對罪犯左智慧的刑罰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減刑後刑期至2021年11月23日止)。
本裁定書送達後即發生法律效力。

